各鄉鎮安全生產委員會、消防安全委員會,縣安委會、消安委有關成員單位:
現將《姚安縣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姚安縣安全生產委員會 姚安縣消防安全委員會
2024年2月27日
姚安縣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深刻汲取全國重特大火災事故教訓,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開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的通知》(安委辦函〔2024〕3號)、《楚雄州安全生產委員會 楚雄州消防安全委員會關于印發楚雄州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楚安字〔2024〕4號),縣安全生產委員會、縣消防安全委員會決定從即日起在全縣范圍組織開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機構
為確保工作成效,依托縣消安委成立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由縣消安委主任、副主任擔任,各成員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成立工作專班,在縣消防救援大隊設辦公室,各成員單位根據安排實體化辦公。
二、整治范圍
(一)“九小場所”。包括小型學校幼兒園、小型醫療機構、小商店、小餐飲、小旅店、小歌舞娛樂、小網吧、小美容洗浴、小生產加工企業等場所,以及住宿人員達到10人及以上的經營性自建房。
(二)多業態混合生產經營場所。包括集餐飲、住宿、娛樂、商業、倉儲、文化、體育、培訓等多業態多功能于一體的經營場所,分租、轉租形成生產、儲存多種功能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等場所。
(三)人員密集場所。包括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大型商業綜合體、醫院、寄宿制中小學及校外培訓機構、養老院、旅游場所、兒童福利院等場所。
三、整治重點
(一)違法違規施工作業和生產經營
1.未經審批施工作業、無證施工作業、違規拆除作業、違規層層轉包施工作業、未落實作業安全措施冒險作業。
2.違規使用明火或者電焊、氣焊作業,焊接與切割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電焊、氣焊、氣割、砂輪切割作業未辦理動火作業審批手續,作業現場未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3.動火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和未配置相應消防設施器材。
4.動火作業現場與周邊未設置有效防火分隔措施和未設置防止焊渣火花濺散滲落的地下和周圍嚴密圍擋設施。
5.施工現場動火動焊作業、帶火花作業與具有火災、爆炸風險作業交叉進行。
6.不具備作業環境(直接在裸露可燃物上作業、五級及以上風力室外作業、現場具有難以徹底管控的火災或爆炸風險)進行動火作業。
7.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地下建筑的冷庫違規采用易燃可燃保溫材料,冷庫建設、改造、拆除施工期間未嚴密落實火災防范措施。
8.違規使用易燃可燃夾芯彩鋼板材料。
(二)安全疏散條件不足
1.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
2.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數量不足、寬度不夠。
3.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4.未結合實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員工、宿舍管理員不掌握初起火災撲救和組織疏散逃生技能。
5.多業態混合生產經營場所未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消防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進行統一管理。
6.建筑的地下與地上部分共用樓梯間且未在首層采用乙級防火門對連通部位完全分隔或防火門未保持關閉狀態。
7.建筑常閉式防火門沒有保持在關閉狀態或防火門不能正常關閉。
(三)違規設置防盜網和廣告牌
1.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陽臺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防盜網、鐵柵欄、廣告牌等障礙物。
2.人員密集場所戶外廣告牌審批時未依法依規核對是否影響建筑物公共安全。
3.戶外電子發光廣告牌未設置在不燃材料墻體上。
(四)建筑消防設施損壞停用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停用或者不能正常運行。
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火卷簾、機械防排煙等消防設施不能正常聯動。
3.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能正常供水使用。
4.滅火器過期、報廢或被挪用。
5.應急照明、應急疏散指示標志不能正常使用。
四、工作措施
(一)集中開展大排查行動
1.各鄉鎮各部門統一發布三類重點場所整治通告,全面發動“三類重點場所”自查自改消防安全突出風險隱患,要求單位責任人、委托管理人帶隊開展自查,并簽字確認《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行動單位自查自糾表》(見附件3)存檔備查,并向社會承諾消防安全。
2.各有關部門制定本部門、本行業工作方案,明確檢查要點,牽頭組織開展本部門、本行業領域消防安全大排查,重點對照《三類重點場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見附件6)和單位自查自糾表開展檢查,查清行業領域突出風險隱患。對單位自身排查能力不足、整改質量不高的,要加強指導幫扶力度,必要時可以聘請相關具備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人員參與排查。
3.各鄉鎮政府組織公安派出所、鄉鎮綜合執法隊、消防工作站、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等力量,以“九小場所”為重點開展排查,對于執法權責外的隱患問題和違法行為,上報縣消安委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聯合查處。
(二)集中開展大整治行動
1.各鄉鎮各部門對排查發現的突出風險隱患,要登記上賬、閉環管理,分類施策、逐一銷賬。對于單位場所自身能整改的,要依法督促全部整改;難以整改的,制定隱患整改清單和責任清單,作為攻堅整治對象,督促相關單位場所制定整改方案,細化整改措施和時限,整改一處、銷案一處。對于單位場所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2.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消防、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和鄉鎮政府按職責分工,依法從嚴查處違法違規施工作業、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違規設置防盜網和戶外廣告牌等問題。
3.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抄送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部門錄入信用管理平臺,實施聯合懲戒。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消防部門加強行刑銜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集中開展大曝光行動
1.宣傳、融媒體中心等部門發動媒體平臺,廣泛刊播消防安全提示和安全用火用電用氣、暢通生命通道、應急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識,大力宣傳“12345”舉報投訴渠道,落實獎勵措施,廣泛發動公眾舉報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2.縣消安委辦牽頭,定期會同宣傳、融媒體中心等部門,宣傳整治行動典型做法,曝光典型隱患、突出問題和嚴重違法行為。對于隱患問題特別突出、違法行為特別嚴重的,逐級匯總上報,由省安委辦和消安委辦牽頭協調中央媒體、省級主流媒體曝光,推動隱患整改。
3.各鄉鎮各部門和單位加強典型火災案例警示教育,剖析火災事故原因教訓,提高公眾消防安全能力素質。
4.各鄉鎮政府充分利用鄉村應急廣播開展消防安全提示、警示宣傳,發動公安派出所、鄉鎮綜合執法隊、消防工作站、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引導城鄉居民落實“三清三關”要求。
5.每周開展一次集中曝光,每次集中曝光不少于10家單位。
(四)集中開展大培訓活動
1.縣委黨校(行政學院)將消防安全納入黨政領導干部教育培訓內容,制定教學培訓計劃,行動期間分級分期分批對鄉鎮黨政領導干部和行業部門領導開展消防安全專題培訓。
2.縣消安委辦組織開展“送教上門”服務活動,組建專家講師團,組織教育體育、民政、工業信息化商務科技、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等重點部門管理人、行業所屬單位負責人,鄉鎮消防工作站、綜合執法隊伍工作人員、公安派出所專(兼)職民警等,開展集中消防安全培訓。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應急管理部門突出工貿、建筑施工、特種設備等領域,按職責分工嚴格落實焊工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發證制度;行動期間,組織已登記備案電氣焊工開展一次作業安全專題培訓。
4.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結合行業特點,督促行業所屬單位嚴格落實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制度,針對性開展新員工崗前培訓和春節后復工復產專題消防安全培訓。
(五)集中開展演練行動
1.各鄉鎮各部門和單位聚焦多業態混合生產經營、人員密集場所,突出單位負責人和管理人、員工、宿舍管理員、醫護人員和護工、物業人員、保安員、基層執法人員和網格員等“七類重點人群”開展一輪全員消防安全演練,著力提升人員初起火災撲救和疏散逃生能力。
2.消防部門將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企業專職消防隊以及單位、社區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隊)納入調度指揮體系,分別開展一次拉動演練,組織重點人群參訓參演。
3.各鄉鎮政府、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站聚焦“九小場所”,突出經營場所業主、員工,制定培訓計劃,分級、分片區組織開展火災撲救和疏散逃生演練。
(六)集中開展大約談行動
1.縣消安委辦結合大排查、大整治行動,認真研判重點行業領域消防安全風險,整理收集行業領域存在的突出風險隱患,向相關部門和單位發出工作提示函,提出針對性防范對策措施。
2.對火災多發區域、問題突出的行業,由縣政府牽頭組織鄉鎮政府、行業部門開展約談工作,發出工作警示函。
3.縣政府集中掛牌督辦一批重大火災隱患。對隱患整改難度大、火災風險高的,縣政府牽頭組織召開隱患整改現場會,講清責任、講明風險、講透危害,牽頭督促協調整改隱患問題。
(七)集中開展大督導行動
1.按照《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認真開展安全生產暗訪檢查工作的通知》(云辦發電〔2024〕14號),組織相關部門聯合成立督導組下沉到鄉鎮,開展“穿透式”“印證式”“關聯式”明察暗訪,并配備媒體攝像人員隨隊檢查錄像,每個地區結束后召開警示會,播放警示教育片,剖析深層次原因,通報工作問題不足,傳遞工作壓力,提出建議措施。
2.各有關部門結合本行業實際,成立行業督導組、執法小分隊,集中開展督導檢查。
3.縣級對鄉鎮實行部門分片包保制度,工作專班成立各組長單位,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督查,及時協調解決各類重大問題。
五、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2024年2月25日前)
各鄉鎮各部門結合實際細化和印發本地區、本行業系統整治行動方案,明確整治范圍和整治重點,細化任務分工和工作責任,召開會議作出專題部署發動,向社會廣泛發布消防安全大整治公告,形成強大除患攻堅聲勢。督促指導“三類重點場所”完成自查自改工作。
(二)重要活動除患攻堅(2024年3月中旬前)
各鄉鎮各部門全面加強全國“兩會”消防安全防范,在前期工作基礎上,深化排查整治,交叉并行單位(場所)自查和部門、基層組織排查督導,整合發動公安派出所、綜合執法隊伍、網格員等各方力量,持續深化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提高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已建成的鄉鎮消防工作站全部投入一線檢查,發揮基層末梢作用,提升檢查質效。
(三)階段評估(2024年3月底前)
各鄉鎮各部門組織對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進行階段評估,總結成效,通報問題,并結合消防安全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持續深化開展整治行動。對驗收評估不合格的,要進行重點督辦。縣消安委將對鄉鎮各部門階段性工作進行抽查評估。
(四)鞏固提升(2024年6月底前)
各鄉鎮各部門結合消防安全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和日常監管、專項整治,持續開展“七大行動”,針對前期上賬隱患問題,加強督促整改銷號,全面篩查,加強疑難問題的分析研判和會商,積極向黨委政府請示匯報加強領導和統籌,解決重點問題,對區域性問題制訂切實可行整改方案和加強管控,健全閉環整改流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長效工作機制。各地聚焦三類重點場所,探索健全火災風險突出行業領域“全鏈條、全環節”消防安全監管機制,從管理上、人員上、設施上、制度上解決根本性問題,從本質上提升消防安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周密組織。各鄉鎮各部門和單位要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加強組織領導、指揮調度,壓緊壓實責任,采取有效措施,認真排查風險隱患,狠抓整治行動工作質效,堅決遏制各類火災事故多發連發勢頭,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
(二)加強統籌,精準治理。各鄉鎮各部門和單位要統籌結合消防安全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全國“兩會”火災防范工作等重點任務,立即組織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風險評估,找準隱患問題集中的重點領域、敏感場所、薄弱環節,針對性開展治理,全力維護本地區、本行業領域消防安全形勢平穩。
(三)加強督導,狠抓落實。各鄉鎮各部門要將整治行動納入日常督導檢查內容,加強過程監管和責任追究。對存在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嚴格查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現行動遲緩、工作敷衍的,查不出問題、發現問題不處理的,要通報批評、督辦整改,問題嚴重的嚴肅問責追責。整治行動期間,發生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按程序啟動責任倒查機制,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各鄉鎮安委會、消安委統籌推進整治行動,具體由各鄉鎮消安委辦牽頭組織實施。各鄉鎮、縣級各有關部門制定本鄉鎮本行業部門方案,請于每月24日上報當月工作情況、《姚安縣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工作進度表》(見附件4)、《姚安縣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部門排查一覽表》(見附件5),3月24日上報工作總結和附件4、附件5到縣消安委辦,縣安委、縣消安委辦將適時對鄉鎮、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通報。(聯系人:劉思瑩,聯系電話:5721263,郵箱號:2790734609@qq.com)。
附件:1.職責分工
2.姚安縣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工作專班及辦公室主要職責、工作規則和工作制度
3.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行動單位自查自糾表
4.姚安縣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工作進度表
5.姚安縣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部門排查一覽表
6.三類重點場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附件1
職責分工
一、鄉鎮政府工作職責
1.全面落實屬地消防安全管理責任,負責及時研究制定本地區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細化整治范圍和整治重點,明確部門職責和任務分工,發布整治公告,統籌推進整治行動實施;對有關部門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有關部門排查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依法按程序進行集中掛牌督辦,視情召開隱患整改現場會推動整改。
3.對整治行動中涉及多頭管理或職能交叉的領域場所,按照“誰靠近誰負責,誰為主誰負責”和“一件事”全鏈條的原則,逐一明確牽頭部門和配合部門。
4.對火災多發區域、風險隱患突出行業,組織實施約談、提示。
5.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定期聽取情況匯報,牽頭組織分管部門對行業領域整治行動情況開展督導檢查,及時發現并解決突出問題。
二、相關部門工作職責
各相關部門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對照整治范圍和重點,按照《云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任務清單》和《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消防工作任務分工方案》,及時制定本部門細化實施方案,開展排查整治、督導檢查、教育培訓、應急演練等工作;對工作不落實、問題突出的下級部門、所屬單位和行業系統單位負責人,及時進行約談、提示。其中:
1.縣工業信息化商務科技局:負責指導涉及工業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應急管理部門對“九小場所”中涉及工業等小生產加工企業開展排查整治;負責配合教育部門加強科技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開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商貿服務(含大型商業綜合體)、物流倉儲、配送等企業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落實火災防范措施;按職責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九小場所”中小餐飲、小住宿、小商店、小美容美發等場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2.縣教育體育局:負責加強寄宿制中小學和學科類、文化藝術類、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消防安全管理;對“九小場所”中小型學校幼兒園開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3.縣公安局:指導公安派出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配合消防等部門,對轄區內“三類重點場所”開展消防隱患排查、消防宣傳教育,依法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消防違法行為,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行刑銜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縣民政局:負責加強養老院、兒童福利院等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開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5.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加強技工院校的消防安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職業培訓機構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將焊接與切割作業等相關職業技能培訓納入全省職業技能培訓統籌部署,按規定落實相關補貼政策,協助應急管理等部門監督檢查焊接與切割作業培訓、考核鑒定和證書發放工作。
6.縣自然資源局:依法依規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涉及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影響建筑外觀風貌等進行嚴格審批;對“私搭亂建”行為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違法侵占公共空間等進行認定;按職責分工配合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加強對涉及城市公共區域違規搭建戶外廣告牌、防盜網等的排查整治。
7.縣住房城鄉建設局: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加強建筑焊工培訓和考試機構(點)的監督管理,督促嚴格落實培訓、考試、發證制度;依法查處相關場所涉及建筑工程施工、燃氣設施、戶外廣告施工等方面違規焊接與切割作業,以及因違章搭建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違法行為;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對防盜網、鐵柵欄、戶外廣告牌影響建筑物公共安全事項進行排查,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拆除已認定違規設置在城市公共區域的防盜網、鐵柵欄、戶外廣告牌等障礙物;開展住宿人員達到10人及以上的經營性自建房安全專項整治“回頭看”。
8.縣文化和旅游局:負責加強歌舞游藝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教育部門加強文化藝術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對職責范圍內的旅游行業和“九小場所”中小網吧、小歌舞娛樂場所開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9.縣衛生健康局:負責加強醫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對“九小場所”中小型醫療機構、小醫療美容場所開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10.縣應急管理局:指導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加強有關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監管,依法查處有關企業違反特種作業規定的行為;負責加強“三類重點場所”中有關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工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工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等。
11.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督促涉及“三類重點場所”的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落實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宣傳引導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規范焊接與切割作業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商品交易市場中“三類重點場所”的安全檢查;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取締、吊銷未經消防安全許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市場主體等生產、經營資格;將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作為對信用主體信用評價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12.縣融媒體中心:組織各級各類主流媒體廣泛刊播消防安全提示,宣傳消防安全常識,曝光突出風險隱患。
13.縣發展改革局:在涉及多業態混合生產經營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的項目審批中,督促項目單位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有關規定,認真貫徹落實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涉及人員密集場所的長輸管道企業、煤炭企業、電力企業開展排查整治,組織開展職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不斷提高職工消防安全意識。
14.縣民族宗教局:負責對人員密集場所中涉及宗教活動場所的排查整治,提升消防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15.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并組織開展交通運輸行業涉及多業態混合生產經營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的排查整治工作,將消防安全知識技能納入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教育培訓內容。
16.縣財政局:督促所監管的涉及人員密集場所的國有企業開展排查,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企業各級管理人員教育培訓內容,加強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定期組織開展消防演練。
17.縣消防救援大隊: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責,負責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聯絡溝通等工作,為相關部門開展整治提供業務指導、技術支持、人員培訓等;對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三類重點場所”開展排查整治,對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督抽查范圍,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18.縣城管局:負責按屬地規定的管轄權限,配合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部門依法組織拆除行業主管部門已認定違規設置在城市公共區域的防盜網、鐵柵欄、戶外廣告牌等障礙物。
19.云南電網公司姚安供電局:負責按照電氣消防安全管理協作機制,指導屬地電網企業配合屬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三類重點場所”用戶側電氣安全分類開展定期、專項和特殊性檢查;做好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使用、維護等環節安全隱患綜合治理。
20.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根據本行業火災風險特點,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三、鄉鎮政府工作職責
1.為整治行動的直接責任主體,負責統籌和組織實施本地區整治行動,根據省政府行政執法賦權,組織綜合執法隊、消防工作站、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等,重點對本地區內“九小場所”等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勸阻、制止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2.鄉鎮政府負責組織鄉鎮綜合執法隊,依法組織拆除城鄉公共區域違規設置防盜網、鐵柵欄、戶外廣告牌等障礙物。
3.組織引導本地區城鄉居民落實“三清三關”(清走道、清陽臺、清廚房,離家關電源、關氣源、關門窗)要求。
4.組織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社區(村)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隊)開展滅火演練,確保做好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附件2
姚安縣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工作專班及辦公室主要職責、工作規則和工作制度
根據《姚安縣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實施方案》要求,為確保工作成效,依托縣消安委成立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由縣消安委主任、副主任擔任,各成員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成立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工作專班,縣消防安全委員會副主任黃麗勇同志擔任工作專班召集人,各成員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組成專班成員。工作專班在縣消防救援支隊設辦公室,大整治行動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專班安排,視情安排成員單位消防、應急、住建、教育、公安、民政、商務、文旅、衛健、市場監督管理、工業信息化商務科技局、融媒體中心等部門各安排1名責任人員到辦公室實體化辦公,其他成員單位確定的辦公室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集中辦公。主要職責和工作規則如下:
一、專班主要職責
(一)組織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關于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的決策部署。
(二)統籌協調各有關部門、地方黨委和政府落實《姚安縣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實施方案》,適時召開工作部署、調度、總結通報等會議。
(三)組織開展姚安縣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督導檢查。
(四)協調解決姚安縣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中的重大隱患、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按程序請示上告。
(五)研究其他相關重要工作。
二、辦公室組成及主要職責
(一)承擔工作專班日常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開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督促推動落實工作專班各項工作要求和議定事項,及時梳理匯總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研究提出意見建議。
(二)定期上報工作信息并向各成員單位通報有關情況。
(三)按要求上報工作情況。
(四)完成工作專班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工作規則
(一)工作專班組織召開全體會議,對姚安縣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確定。會議由工作專班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組織召開,工作專班所有成員單位、專班辦公室工作人員參加,根據需要可邀請其他部門、地方代表或專家列席會議。工作專班成員或專班辦公室工作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向工作專班書面請假,并由所在單位派其他負責同志代為參加。
(二)工作專班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專題會議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召開,與議題有關的工作專班成員參加,列席人員根據會議需要確定。
(三)工作專班全體會議紀要、專題會議紀要和以工作專班名義印發的文件,由工作專班辦公室主任簽發,重要文件報工作專班召集人簽發。會議紀要或文件印送工作專班成員所在單位以及與會議議定事項有關的其他單位。
(四)工作專班及辦公室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報工作專班召集人審定同意后作人員變更。
四、工作制度
(一)每周調度制度。行動期間,辦公室每周對全縣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進行調度,動態掌握全縣排查底數、問題隱患、整改整治等情況,及時向工作專班上報全縣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情況,并協調解決各類重大問題。
(二)會議通報制度。集中攻堅期間辦公室每半月組織召開一次專班會議,通報專項整治進展情況。針對集中攻堅行動發現的突出問題,辦公室不定期召開協調會議,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協商,提出工作措施建議。
(三)分片包保制度。縣級對鄉鎮實行部門分片包保制度,工作專班成立9個組長單位,對全縣9個鄉鎮進行掛鉤聯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督查,及時協調解決各類重大問題。組長單位掛聯對象:縣教育體育局牽頭,姚安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配合負責督促指導棟川鎮;縣消防救援大隊牽頭,縣財政局配合負責督促指導前場鎮;縣應急局牽頭,云南電網公司姚安供電局負責督促指導光祿鎮;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縣工業信息化商務科技局配合負責督促指導彌興鎮;縣民政局牽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配合負責督促指導官屯鎮;縣衛生健康局牽頭,縣市場監管局配合負責督促指導太平鎮;縣公安局牽頭,縣自然資源局配合負責督促指導大河口鄉;縣發展改革局牽頭,縣民族宗教局配合負責督促指導適中鄉;縣文化和旅游局牽頭,縣交通運輸局配合負責督促指導左門鄉。
(四)督查檢查制度。行動期間工作專班成員單位督導春節前完成1次對包保掛聯鄉鎮實地督查檢查,并于2月7日前形成督查報告報至專班辦公室;春節假期后每月至少1次對掛聯鄉鎮開展實地督查檢查,或根據工作專班安排或實際需要開展實地督查檢查。實地督查檢查由成員單位分管領導帶隊,抽派所在單位有關科室和行業領域專家參與,采取聽取匯報、隨機檢查、明查暗訪、查閱資料、談話問詢、反饋意見等方式開展實地督查檢查,并形成督查檢查報告,于每月24日前報至工作專班辦公室。
(五)工作督辦制度。辦公室及各成員單位根據督查檢查發現問題,結合各地上報情況,以及投訴舉報等反映的突出問題,要采取工作提示函、督辦函、約談等形式督促各地及時解決問題、消除消防隱患,有效推動工作落實。
(六)信息共享制度。辦公室要全面掌握全縣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情況,各成員單位要及時掌握職能職責范圍內工作情況,辦公室與各成員單位信息相互共享,確保信息對稱、互聯互通,為統籌協調、及時解決各類突出問題提供保障。
附件3
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行動單位自查自糾表
| 單位 基礎 信息 | 單位名稱 | ||||
| 單位地址 | 縣鎮村路號 | ||||
| 單位類別 (可多選) | 1、人員密集場所:□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大型商業綜合體□醫院□寄宿制中小學 □養老院□旅游場所□兒童福利院□其他類型人員密集場所 | ||||
| 2、多業態混合生產經營場所:□□多種業態、多功能于一體的經營場所□分租、轉租具有生產、儲存多種功能的勞動密集型企業 | |||||
| 3、九小場所:□小型學校幼兒園□小型醫療機構□小商店□小餐飲□小旅店□小歌舞娛樂 □小網吧□小美容洗浴□小生產加工企業□其他小規模經營場所 | |||||
| 施工作業和生產經營 | 未經審批施工作業、無證施工作業、違規拆除作業、違規層層轉包施工作業、未落實作業安全措施冒險作業。 | 是□否□ | |||
| 違規使用明火或者電焊、氣焊作業,動火、電焊、氣焊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電焊、氣焊作業未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作業現場未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 是□否□ | ||||
| 動火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 是□否□ | ||||
| 施工現場動火動焊作業、帶火花作業與具有火災、爆炸風險作業交叉進行。 | 是□否□ | ||||
| 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地下建筑的冷庫 | 違規采用易燃可燃保溫材料。 | 是□否□ | |||
| 建設、改造、拆除施工期間未嚴密落實火災防范措施。 | 是□否□ | ||||
| 安全疏散條件 | 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 | 是□否□ | |||
| 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數量不足、寬度不夠。 | 是□否□ | ||||
| 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損壞。 | 是□否□ | ||||
| 地上和地下共用疏散樓梯,且未進行防火分隔。 | 是□否□ | ||||
| 未結合實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員工、宿管員不掌握初起火災撲救和組織疏散逃生技能。 | 是□否□ | ||||
| 多業態混合生產經營場所未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進行統一管理。 | 是□否□ | ||||
| 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防盜網、鐵柵欄、廣告牌等障礙物。 | 是□否□ | ||||
| 消防設施 |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停用或者不能正常運行。 | 是□否□ | |||
|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火卷簾、機械防排煙等消防設施不能正常聯動,消火栓。 | 是□否□ | ||||
|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能正常供水使用。 | 是□否□ | ||||
| 其他 | “三合一”違規住人。 | 是□否□ | |||
| 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 | 是□否□ | ||||
| 搭建臨時建筑或改變建筑使用性質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是□否□ | ||||
| 自查發現其他隱患 | |||||
| 整改情況及計劃 | |||||
| 責任人 (管理人) | 填表日期 | 年月日 | |||
姚安縣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工作進度表
填報單位(消安委/部門章): 審核人(消安委/部門責任領導): ;填報人: 時間:
| 動員 部署 | 方案制定情況 | |||||||||||||||
| 動員部署情況 | ||||||||||||||||
| 研判突出消防風險情況 | ||||||||||||||||
| 大整治、大排查 | 項目 | 發現隱患數和整改 | 行政處罰 | |||||||||||||
| (一)違法違規施工作業和生產經營。 | (二)安全疏散條件不足。 | (三)違規設置防盜網和廣告牌。 | 其他 | |||||||||||||
| 單位 | 個人 | 罰款(元) | ||||||||||||||
| 檢查單位 | 隱患數 | 整改數 | 檢查單位 | 隱患數 | 整改數 | 檢查單位 | 隱患數 | 整改數 | 檢查單位 | 隱患數 | 整改數 | |||||
| 1.“九小場所”。 | ||||||||||||||||
| 2.多業態混合生產經營場所。 | ||||||||||||||||
| 3.人員密集場所。 | ||||||||||||||||
| 大曝光 | 媒體類型(名稱) | 曝光單位數量(個) | ||||||||||||||
| 大培訓 | 培訓單位(個) | 培訓個人(人) | ||||||||||||||
| 大演練 | 修訂預案(份) | 演練(次) | ||||||||||||||
| 大約談 | 提示函(份) | 約談單位(個人)人)) | ||||||||||||||
| 大督導 | 督導縣市/鄉鎮(個) | 督導單位(場所)(個) | 發現和交辦問題(個) | 督辦整改(個) | ||||||||||||
| 亮點 特色 | 特色做法與典型案例:1.……。2.……。3.……。 | |||||||||||||||
| 填表說明:1.“九小場所”。包括小型學校幼兒園、小型醫療機構、小商店、小餐飲、小旅店、小歌舞娛樂、小網吧、小美容洗浴、小生產加工企業等場所。(二)多業態混合生產經營場所。包括集餐飲、住宿、娛樂、商業、倉儲、文化、體育、培訓等多業態多功能于一體的經營場所,分租、轉租形成生產、儲存多種功能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等場所。(三)人員密集場所。包括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大型商業綜合體、醫院、寄宿制中小學及校外培訓機構、養老院、旅游場所、兒童福利院等場所。 | ||||||||||||||||
姚安縣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堅大整治行動鄉鎮、部門排查一覽表
填報單位(消安委/部門章): ;審核人(責任領導): ;填報人: 時間:
| 序號 | 單位場所名稱 | 地址 | 負責人及電話 | 排查發現問題描述(含自查、排查) | 整改和管控情況描述 | 排查人 | 電話 |
附件6
三類重點場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為指導各地做好“九小場所”、多業態混合生產經營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制定以下指南:
一、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
1.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場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應當是場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場所應當明確逐級和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具有承包、租賃或委托關系的場所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和消防設施、器材設置、維護保養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2.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按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和管理,確保完好有效。應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處于正常狀態。應每月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公眾聚集場所應在營業期間每2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檢查時,應填寫巡查、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
3.應當組織教育培訓演練。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應對新入職人員開展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托兒所、幼兒園、寄宿制學校、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對學生和兒童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人員密集場所應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各類場所應當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賓館、商場、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4.應當開展消防宣傳提示。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視頻、警示牌或者采用廣播等形式對公眾提示下列消防安全事項:一是向公眾提示所在場所的火災危險性;二是提示所在場所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的具體位置以及遇到火災等緊急情況如何正確逃生、自救方法;三是提示所在場所內簡易防護面罩、手電筒、滅火器等滅火、逃生設備器材的具體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消防安全基本條件
5.應當符合耐火等級。易燃易爆危險品銷售場所建筑物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其他場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級不宜低于二級,確有困難時,可采用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但應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相關規定。
6.應當嚴格場所設置。設置在地下的公共娛樂場所不應設在地下二層及二層以下,當布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米。民用建筑不應設置以氨為冷媒的冷庫;其他冷媒形式的冷庫不應設置在地下一層及以下樓層,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應大于10米。易燃易爆危險品銷售場所、甲乙類生產加工企業、醫院的住院部分、養老院當中的生活用房等場所嚴禁設在地下和半地下。托兒所、幼兒園、寄宿制學校、校外培訓機構當中的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也不應設置在四層及以上的樓層。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存間,嚴禁建設在民用建筑內。民用建筑內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
7.應當實施防火分隔。建設在非住宅民用建筑內的醫院,養老院,托兒所、幼兒園、寄宿制學校、校外培訓機構當中的兒童活動場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防火隔墻和1小時樓板與其他場所隔開,墻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經營性場所與住宅位于同一建筑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且無門窗洞口的不燃燒墻體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小時的樓板與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不應與居住部分共用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冷庫庫房與其他部位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小時的防火隔墻和1小時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設置至少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采用乙級防火門。
8.應當設置消防設施。商場、賓館、飯店、公共娛樂場所、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寄宿制學校、校外培訓機構等場所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配置相適應的滅火器。不滿足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置條件的場所,宜設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和局部應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飲場所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并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
(三)用火用電安全管理
9.應當規范明火使用。不得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公共娛樂場所內禁止使用明火表演或燃放煙花。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配備消防器材,并在場所主入口和作業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動火作業人員應當依法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人員密集或設置在高層建筑內的場所嚴禁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作業。
10.應當加強用電管理。應建立用電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規范場所內各類電氣設備的采購、使用、檢查和操作。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指定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實施,并留存線路圖紙和施工記錄。不得隨意私拉亂接電氣線路,擅自增加用電設備。購物、餐飲和公共娛樂場所營業結束時,應切斷營業場所非必要電源。場所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場所內嚴禁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
(四)易燃易爆可燃物安全管理
11.應當控制裝修材料。場所內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門廳頂棚,地下層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墻面和地面,場所內廚房和重要設備用房頂棚、墻面和地面均應采用不燃裝修材料。場所內配電箱、控制面板、接線盒、開關、插座等不應直接安裝在易(可)燃裝修材料上。嚴禁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及其芯材的金屬夾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分隔。建設在單層、多層建筑內和地下、半地下的場所嚴禁使用易(可)燃材料裝修。人員密集場所采用的內保溫材料燃燒性能應為a級;人員密集場所所在建筑的外墻外保溫材料燃燒性能應為a級。
12.應當規范燃料使用。場所內燃氣(油)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路敷設、維護保養和檢測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場所使用燃氣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地下場所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燃料存放設備應設置獨立房間。燃料供給總管道上應設置緊急事故切斷裝置。禁止違規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料設備和用具。賓館、飯店、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寄宿制學校等場所廚房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五)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13.應當規范設置疏散設施。各場所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不應采用推拉門、卷簾門、轉門、吊門和折疊門。疏散樓梯應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或設置防煙設施,且其首層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出口。與地下層共用的疏散樓梯應在首層進行有效防火分隔。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和垃圾桶、更衣柜、休息椅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不應設置易燃可燃液(氣)體管道。
14.應當確保出口通道暢通。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設置門禁系統的場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要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于打開,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提示標識。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裝固定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禁止在公共區域的外窗上安裝金屬護欄或防盜網、廣告牌等影響疏散、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人員密集場所使用、營業期間不應鎖閉安全出口的門。
15.應當加強疏散提示引導。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應保持完好有效,損壞后應及時維修更換。賓館、商場、飯店、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寄宿制學校、校外培訓機構和公共娛樂場所應在各樓層明顯位置設置疏散指示圖,標明所在位置、疏散路線、安全出口等要素信息。地下或半地下購物場所、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地面增設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歌舞廳及其包房影音系統應設置火災初期聲音視像切換警報功能。
二、消防安全檢查要求
(一)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檢查要求
1.場所是否落實全員消防安全責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否是場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是否明確逐級和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場所為租賃的,是否在租賃協議中明確出租方、物業方和承租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
2.場所是否制定符合實際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多業態混合生產經營場所的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是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3.賓館、商場、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間是否至少每2小時巡查一次,營業結束后是否檢查并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及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和幼兒園是否每日組織夜間防火巡查,是否少于2次,每月是否開展一次防火檢查。
4.場所是否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開展消防安全“三提示”。從業人員是否掌握本場所火災風險和消防安全常識,熟練掌握消防設施操作使用方法,知曉“119”火警報警方法,具備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和組織人員應急疏散逃生的能力。
5.場所是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按要求組織開展全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和微型消防站是否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場所設置在大型商業綜合體或者與其他場所在一棟建筑合并設置時,是否建立火災聯動響應處置機制,開展聯合消防演練。
6.場所營業期間,是否違規進行電焊、氣焊、切割等動火施工作業。非營業期間動火施工作業是否經動火審批,是否落實現場安全監護措施。
7.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是否違規在場所內、公共門廳、樓梯間、走道、安全出口停放、充電。
(二)消防安全基本條件檢查要求
8.消防車道是否劃線管理,其凈寬度和凈空高度是否小于4米。消防車道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是否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
9.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是否少于兩個,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是否小于5米。安全出口處是否設置門檻、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疏散門是否向疏散方向開啟,是否違規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側拉門。
10.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通道的凈寬、其他場所的疏散通道凈寬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場所是否設置滿足照度要求的消防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11.場所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消防設施、器材,場所消防設施的設置是否與其所在建筑的設置標準匹配。設有消防設施的場所是否每年對建筑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12.場所電氣線路、裝置的設計、敷設是否由具備電氣設計施工資質的機構或人員實施,是否采用合格的電器設備、電氣線路。是否違規將電氣線路、插座、電氣設備直接敷設在易燃可燃材料的內部及表面,是否存在其他違規敷設電氣線路的行為。是否超負荷使用電氣設備。照明燈具的高溫部位,當靠近易燃、可燃材料時,是否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燈飾是否選用不燃、難燃材料;場所內是否違規私拉亂接電線。
13.場所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的有關規定,是否違規采用易燃可燃裝修材料。人員密集場所及所在建筑采用的內保溫材料、外墻外保溫材料燃燒性能是否為a級。
14.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違規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時,安全出口是否分別設置。
(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要求
1.商場、集貿市場
(1)商場與住宅位于同一建筑的,商業部分是否與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分開設置,樓梯首層是否能夠直通室外。商場、市場內的小型中轉倉庫是否獨立設置,如必須設置在商場、市場內,是否用防火墻隔開。
(2)高層、多層公共建筑內的商場、市場,其頂棚、墻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
(3)營業廳內食品加工區的明火部位是否靠外墻布置,是否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敞開式的食品加工區是否采用電加熱設施。
(4)商場內經營指甲油、摩絲、丁烷氣等易燃易爆商品時,儲量是否控制在1日的銷售量以內,是否采取防止日光直射措施,是否與其他高溫電熱器具隔開。地下商場是否違規經營銷售煙花爆竹、發令槍紙、汽油、煤油、酒精、油漆等易燃易爆商品。
2.餐飲場所
(1)設置在商住樓或住宅樓內的餐飲場所是否與住宅部分分開設置。
(2)餐廳場所的用餐區域內是否違規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廚房使用的煤氣、天然氣管道是否從室外單獨引入,是否違規穿過用餐區域或其他公共區域。以柴油等丙類液體為燃料的餐飲場所,是否設置單獨的儲油間,柴油總儲存量是否小于l立方米,是否采用防火墻與其他部位隔開,當必須在防火墻上開門時,是否設置甲級防火門。固定用火設施和大型用電設備是否確定專人負責。煙道等容易聚集油污的部位是否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3)多層及高層公共建筑內的餐飲場所,其頂棚、墻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
(4)場所是否張貼或懸掛安全疏散示意圖,在出入口、樓梯口、疏散走道、疏散門等部位是否設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營業期間是否違規將安全出口上鎖。
3.賓館
(1)賓館是否設置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的安全出口。
(2)除與敞開式外廊直接相連的樓梯間外,賓館是否按消防技術標準要求采用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樓梯間內是否違規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垃圾管道,是否違規設置甲、乙、丙類液體管道,是否違規設置或穿過可燃氣體管道。
(3)高層賓館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是否大于30米,單、多層賓館是否大于40米;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是否大于15米,單、多層賓館是否大于22米。
(4)高層賓館和體積大于5000立方米的單、多層賓館是否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平方米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賓館是否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5)賓館是否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是否大于20米;對于袋形走道,是否大于10米;在走道轉角區,是否大于1米。客房內是否設置醒目、耐久的“請勿臥床吸煙”提示牌和樓層安全疏散示意圖。
(6)賓館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門廳,其頂棚材料是否采用不燃材料裝修,其他部位是否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裝修。
(7)賓館的客房內是否配備應急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說明。
4.公共娛樂場所(含歌舞娛樂、網吧、美容洗浴等場所)
(1)場所是否違規設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樓層;是否違規設置在“三合一”場所(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彩鋼板建筑和村(居)民自建房內;是否違規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是否違規與甲、乙類危險品倉庫毗鄰設置。經營服務對象主要為兒童的場所是否違規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
(2)場所與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內的,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是否分開設置。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設備用房受條件限制必須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是否違規布置在公共娛樂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是否符合有關消防技術要求。
(3)場所設置在多層建筑、高層建筑內的,頂棚是否采用不燃裝修材料,墻面、地面、隔斷等是否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設置在地下的,頂棚、墻面是否采用不燃裝修材料,其他部位是否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是否違規采用聚氨酯類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
(4)場所營業期間是否違規將安全出口上鎖,門窗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場所是否違規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設置在地下的場所是否違規使用液化石油氣。
(5)場所是否違規私自亂拉臨時電線。是否在營業期間違規進行設備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是否違規在室內燃放煙花。營業期間和營業結束后,是否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是否注意無遺留煙頭、燒香、蠟燭、使用明火等火種。確認安全后,是否切斷電源。
(6)歌廳、舞廳及其包房內,是否設置聲音或圖像警報,是否能夠實現在火災發生初期,將歌廳、舞廳各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5.醫院、養老院、兒童福利院
(1)養老院當中的生活用房和醫院的住院部分是否設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內。
(2)氧氣站是否違規設在地下室內。液氧儲罐是否設置在獨立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專用建筑物,與住院樓、門診樓之間的防火間距是否小于10米。在液氧儲罐周圍5米范圍內是否禁止明火、是否杜絕一切火源和可燃物,是否設置明顯的禁火標識。
(3)醫院、養老院的病房、疏散走道等場所是否堆放可燃物品及其他雜物,是否加設床位,疏散門是否上鎖。是否在窗口、陽臺等部位設置影響疏散逃生的封閉式柵欄等設施。
(4)病房樓內是否違規使用液化石油氣罐。醫院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是否使用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確因醫療、科研、試驗需要而必須使用時,使用部門是否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明確責任人并報消防安全管理人批準、備案后,方可使用。
6.學校(含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非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
(1)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是否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樓層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內。寄宿制學校的圖書館、教學樓、實驗樓和集體宿舍的安全出口數量和寬度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是否違規設置卷簾門、柵欄等影響安全疏散的設施。
(2)寄宿制學校的集體宿舍是否違規使用蠟燭、電爐;當需要使用爐火采暖時,是否設專人負責,夜間是否定時進行防火巡查。
(3)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及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是否違規使用明火取暖、照明,當必須使用時,是否采取防火、防護措施,是否設專人負責。
(4)場所的廚房、燒水間是否單獨設置。每間集體宿舍是否設置用電超載保護裝置。電路熔斷器是否違規使用銅絲、鋁絲替代。
7.生產加工企業
(1)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的住宿與非住宿部分是否進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是否相互獨立。廠房、倉庫內是否違規設置員工宿舍。
(2)車間內中間倉庫的儲量是否違規超過一晝夜的使用量。生產過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違規集中擺放,機電設備周圍0.5米的范圍內是否違規堆放可燃物。生產加工中使用電熨斗等電加熱器具時,是否固定使用地點,是否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是否按操作規程定時清除電氣設備及通風管道上的可燃粉塵、飛絮。
(3)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是否違規擅自拉接電氣線路、設置爐灶。
8.易燃易爆危險品銷售場所
(1)易燃易爆危險品銷售場所是否違規建設在民用建筑內。易燃易爆危險品經營門店是否為獨立的單層、框架或磚混結構的建筑,是否設置在建筑的一、二層,是否違規設置在地下、半地下。
(2)門店內的貨物是否違規超量儲存,化學性質不同以及相互發生反應的物品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是否違規混存,儲存場所是否有通風、降溫措施。物品的包裝是否牢固、密封,是否違規存在跑、冒、滴、漏情況。
(3)易燃易爆危險品經營門店內電氣裝置是否采用防爆電器,敷設的配電線路是否穿金屬管或難燃塑料管保護。
(4)門店內是否存在吸煙、違規動火作業情況,是否違規使用電爐、明火等取暖、照明、烹飪食物。
9.倉儲場所
(1)倉儲場所與建筑物之間是否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
(2)露天存放物品是否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是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庫存物品是否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垛與垛間距,垛與墻面間距,垛與梁、柱的間距,主要通道的寬度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3)場所內是否違規設置員工宿舍;確需設置辦公室、休息室的,是否采用不燃燒體隔墻、樓板與庫房分隔,是否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場所的安全出口數量、寬度、間距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4)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平方米的倉儲場所,是否設置室內消火栓。
(5)場所內是否違規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是否穿金屬管或硬質阻燃塑料管保護;每個庫房是否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是否拉閘斷電;是否違規使用不合規格的電路熔斷器或斷路器。
(6)場所的電氣設備周圍和架空線路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對進入場所的機動車尾氣管部位,是否設置機動車排氣火花熄滅器。
(7)場所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要求設置防雷裝置,是否定期檢測。庫房內是否違規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
(8)物品入庫前是否有專人負責檢查,是否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庫房內和堆場是否違規使用明火,是否違規使用火爐取暖;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是否經過審批,是否做好防護措施。場所是否設置醒目的防火警示標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