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違”專項行動的通知
晉安監發〔2017〕111號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非煤礦山重點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切實提高安全生產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按照全省安全生產工作總體部署,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7〕28號)、《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山西省安全生產領域開展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晉安辦發電〔2017〕19號)要求,結合《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晉政發〔2016〕69號)、山西省安監局關于印發《山西省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生產專項治理方案的通知》(晉安監發 〔2016〕322號)、山西省安監局關于印發《2017年汛期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方案的通知》(晉安監發 〔2017〕85號)和全省非煤礦山2017年重點工作安排,省安監局決定在全省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以下簡稱大排查大整治)和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以下簡稱反“三違”)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決策部署,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企業主責、失職追責”要求,深入開展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違”專項行動,通過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違”專項行動,進一步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嚴肅整治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有效防范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為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創造安全穩定的環境。
二、組織領導
為確保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違”專項行動取得實效,市縣安監局在當地政府和安委會領導下開展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違”專項行動。省安監局成立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違”專項行動督導抽查領導組(以下簡稱領導組),對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違”專項行動實施督導抽查。
組長:李高平省安監局副巡視員
副組長:石秋明省安監局監管一處處長
成員由省安監局監管一處全體人員組成。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安監局監管一處,辦公室主任由石秋明同志兼任。負責制定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違”專項行動方案,收集、匯總相關材料。辦公室下設5個督導抽查小組(以下簡稱督查小組),對各市及部分縣(市、區,以下簡稱縣)安監部門和非煤礦山企業開展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違”專項行動進行督導抽查(見附件1、2)。
第一督查小組:組長:副處長趙鵬偉,成員:副主任科員艾曉雷,安全專家2名。督查區域:晉中、臨汾、運城市。
第二督查小組:組長:調研員郝斌虎,成員:副調研員高棟,安全專家2名。督查區域:忻州、朔州市。
第三督查小組:組長:副調研員王學強,成員:執法總隊干部1名,安全專家2名。督查區域:太原、陽泉、呂梁市。
第四督查小組:組長:副處長級監察專員王維華,成員:副調研員韓震,安全專家2名。督查區域:長治、晉城、大同市。
第五督查小組:組長:處長石秋明,成員:監管人員李振華。完成制定方案和收集匯總相關材料等工作。
三、大排查大整治專項行動內容
本次大排查大整治專項行動,各非煤礦山企業要自行檢查以下內容。
(一)地下礦山大排查大整治內容:通風安全、頂板安全、提升運輸、防治水、采空區安全防護、汛期安全管理等。
1.通風安全:重點檢查建立健全通風管理機構、完善通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通風管理人員,配備自救器和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等情況;通過查看隱患排查治理臺帳和現場檢查通風管理落實情況,著力解決通風管理機構不健全、通風管理責任不明確,無隱患排查治理臺帳和臺帳記錄造假不實,不按規定配備通風管理人員、自救器和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等問題。
2.頂板安全:重點檢查敲幫問頂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通過查看臺賬和檢查現場,重點解決沒有頂板管理制度,沒有隱患排查臺賬,責任不明確,責任不到人,制度不落實,開采深度800米以上的地下礦山不安裝在線地壓監測系統等問題。
3.提升運輸:重點檢查礦井主要提升運輸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情況。通過檢查,重點整治礦井主要提升運輸設施設備防護設施不可靠,防跑車裝置、提升鋼絲繩等主要提升裝置不按規定由相應資質的機構定期進行檢測檢驗,不按規定對提升機司機、信號工等特種操作人員進行培訓并持證上崗;超員超載超速提升人員和物料,罐籠、安全門、搖臺、阻車器與提升機信號沒有實現連鎖,提升信號不能與提升機控制閉鎖;不嚴格落實各項防墜罐跑車安全措施,檢測檢驗和記錄不實造假等問題。
4.防治水:重點檢查是否查清礦區范圍內的老空區、露天礦坑、積水層、含水層、地質構造等情況,是否繪制礦區水文地質圖;是否嚴格落實“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水害防治制度,是否在水文地質條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礦山配備超前探放水設備;排水系統是否完好可靠。
5.采空區安全防護:重點檢查是否查清礦區范圍內采空區分布、大小、有無積水等情況,繪制采空區分布圖,建立健全采空區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采空區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并進行可行性論證,實施采空區治理;是否按照設計開采,及時處理采空區,礦房、礦柱參數是否符合要求。
6.汛期安全管理:重點檢查防汛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汛期安全生產措施和責任落實情況,應急預案、應急準備和汛前檢查情況,領導干部帶班和24小時值班值守情況,對于地下礦山汛期各項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等。
(二)露天礦山大排查大整治內容:開采作業、爆破作業、礦區運輸道路、排放渣土和汛期安全管理等。
1.開采作業:必須按安全設施設計要求自上而下分臺階開采。定期對邊坡進行監測,及時維護監測監控設施設備,如實記錄相關數據,切實落實邊坡安全管理措施。
2.爆破作業:采場爆破時必須落實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并采用中深孔爆破。爆破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堅固的人員避炮設施。
3.礦區運輸道路:礦區運輸道路必須符合安全設施設計要求。永久運輸道路應全程硬化,臨時運輸道路要保持平整,并按規定設置車檔和安全警示標志標識。
4.排放渣土:必須按安全設施設計要求排棄渣土。排土場設有車檔、反坡,防排水設施及攔擋壩等安全設施滿足設計要求。
5.汛期安全管理:必須制定防汛排洪保安全的工作措施,汛期要及時對采場和排土場截水溝、排水溝、排洪溝等防排洪系統進行清理疏浚維護,確保暢通,強降雨期間要停止生產運行,撤出人員和生產設備,確保安全。
(三)尾礦庫大排查大整治內容:防排洪系統、壩坡比、干灘長度、調洪庫容、浸潤線埋深、上庫道路、庫上值班室、在線監測系統安裝使用、庫區警示標識標志、應急救援和土壤污染防治、汛期安全管理等。
1.防排洪系統:防排洪系統運行正常,排洪構筑物斷面尺寸、入水口高程等符合設計要求,排(泄)洪設施暢通無堵塞,庫內設置醒目的水位觀測標尺,標明正常運行水位和警戒水位。汛期前對排洪系統組織了專項檢查,并有檢查記錄。
2.壩坡比:基礎壩、堆積子壩、總壩坡比符合設計要求,壩坡平整按要求覆土或植被,無較大的雨水沖溝,壩體安全穩定。
3.干灘長度:灘面平整采取均勻放礦,礦漿無倒流現象,灘面無較大沖溝,干灘長度符合設計要求,干灘標識標志清晰,設置符合要求。
4.調洪庫容:調洪庫容符合設計要求,特別是山谷型尾礦庫,有調洪演算,留有足夠的調洪庫容和安全超高。
5.浸潤線埋深:按設計要求設浸潤線人工觀測孔,布點合理、設置規范,浸潤線埋深符合設計要求,有專業工具測量浸潤線,人工觀測記錄規范。
6.上庫道路:按要求建有規范的上庫道路,路面平整、通行順暢,道路內側建有排水溝、外側設有車檔,有路標和安全警示標志標識。
7.庫上值班室:按要求建有庫上值班室,室內設置符合規定要求,通訊照明設備完好,各種登記記錄完善,值班人員在職在位,熟悉值班職責。
8.在線監測系統安裝使用:安全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尾礦庫,按有關文件規定的分類要求,全部安裝使用尾礦庫在線監測系統,各種監測點布局合理,在線監測系統運轉正常,使用良好。
9.庫區警示標識標志:庫區按照設計要求,在危險區域和安全設施上設置有明顯的標識標志,有安全提示用語。
10.應急救援: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在監管部門進行備案,按照預案進行防汛演練、應急搶險救援物資儲備完好。
11.土壤污染防治:安監部門要對全省在用尾礦庫督促企業完成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并督促已閉尾礦庫的監管部門及時安排部署此項工作。
12.汛期安全管理:確實做好汛前檢查、汛中巡查、汛后及時維護等工作,嚴格執行汛期24小時專人值班值守和企業負責人巡查尾礦庫制度。
(四)選礦廠大排查大整治內容: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作業現場安全警示標識標志、安全防護攔和防護罩、現場管理等內容。
1.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按要求制定選礦廠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并懸掛在醒目位置,各類人員熟悉各自職責。
2.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按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并經培訓合格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全員進行上崗前培訓。
3.作業現場安全警示標識標志:危險區域應設照明和警示標志,道口和有物體碰撞、墜落危險的地點,均應設醒目的警示標志,用電設備和線路設置明顯標志。
4.安全防護攔和防護罩:高度超過0.6米的平臺,周圍應設欄桿,平臺上的孔洞應設欄桿或蓋板,必要時,平臺邊緣應設安全防護板,固定格篩和粗破碎機受礦槽的周圍,以及螺旋分級機的槽體靠近磨礦機的排礦端,均應設欄桿。
5.現場管理:作業場地按規范要求進行設置,設施設備布局合理,各種零部件擺放有序,作業場所干凈整潔,主要設施設備標志清晰。
四、反“三違”專項行動內容
本次反“三違”專項行動,各非煤礦山企業要自行查處以下內容。
(一)“違章指揮”主要包括:
1.不按規定對新工人、復工工人、換崗工人和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2.對存在安全隱患停止使用的設施設備,在未消除隱患的前提下擅自安排使用;對已發現的安全隱患,不認真及時整改,仍強行安排生產任務;
3.多工種、多層次同時作業,現場無人指揮和監護,不制定安全措施;
4.指派身體狀況不適應本工種及未簽訂勞務合同的人員上崗;
5.擅自變更生產工藝和操作程序;指令員工不按操作規程作業;在檢維修活動時,未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6.安排生產任務的同時,沒有提出安全要求;安排無資質人員從事相關作業;
7.存在較大危險的作業(如清理邊坡浮石、爆破等),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擅自批準作業;
8.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情況下強令冒險作業;
9.不按規定為職工配備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自救器;
10.沒有動火指令或動火現場不符合動火作業條件進行動火作業;
11.對事故隱患,沒有按照“方案、資金、人員、責任、時限”五落實原則及時整改;
12.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不履行“三同時”審批手續;不按有關規定要求設計施工和監理,亂改亂建;不經竣工驗收擅自決定投入使用;
13.其他違章指揮的現象。
(二)“違章作業”主要包括:
1.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2.攀、坐不安全位置;
3.機械設備運轉時違規進行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
4.在作業場所不按規定佩戴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
5.礦區機動車輛不按規定載貨、載人,帶病出車等;
6.違反特種設備、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無證操作;不按作業規程、崗位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7.穿孔作業未采用濕式作業,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采用機械化二次破碎技術;
8.爆破作業未明確規定和設置安全警戒范圍;
9.起重作業中歪拉斜吊,吊裝物上站人;人員在吊運物件下停留、通過;
10.在禁火區域吸煙、在禁火區域動用明火未辦理動火票或動火措施不落實;
11.入井人員未隨身攜帶自救器,進入獨頭盲巷或通風不暢作業面、有限空間作業,未按規定進行一氧化碳濃度檢測、不懸掛警示牌;
12.作業前未將浮石處理徹底的;
13.作業場所安全通道不暢通;
14.高空作業、進入礦倉漏斗內作業、盲井拉川(包括溜井內作業)不系安全帶;
15.采掘工作面出現冒頂片幫或透水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繼續作業;
16.廢棄巷道未及時封閉或封閉不符合要求;
17.絞車司機未按規定對鋼絲繩、防過卷裝置進行檢查;
18.提升設備安全設施失靈而繼續使用;
19.動火無安全消防設施或氣瓶放置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要求;
20.油品存放未設置在安全地點、私自存儲燃油等危險物質;存放不嚴密或出現泄露未采取及時處理;
21.處理重大險情或隱患時未制定相應的現場處置方案;
22.其他違章作業的現象。
(三)“違反勞動紀律”主要包括:
1.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到達工作崗位,擅離職守,不按要求履行請銷假手續等;
2.不遵守崗位操作規程;
3.在工作時間內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活動;
4.不遵守與勞動、工作緊密相關的紀律及其他規則等行為;
5.酒后上崗,班中飲酒;
6.不按規定攜帶人員定位卡、自救器、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
7.重要崗位脫崗、睡崗、頂崗;
8.違反井下禁火等有關規定;
9.其他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各地區、各非煤礦山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進一步細化“三違”行為檢查內容。
五、時間安排及方法步驟
本次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違”專項行動從5月下旬開始,11月底結束,方法和步驟是:逐級安排部署、企業自查自整、縣局全面檢查、市局重點抽查、省局督導抽查。
第一階段:安排動員部署階段(5月31日前)。
各級安監部門要結合實際抓緊制定本地區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違”專項行動具體實施方案,逐級進行動員部署,明確工作要求和具體措施,廣泛宣傳發動,營造良好氛圍。
第二階段:自查自整階段(8月31日前)。
各非煤礦山企業要嚴格履行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違”專項行動主體責任,按照本次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違”專項行動的統一要求,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切實可行、有針對性的工作方案,認真組織企業安全技術人員或委托中介技術服務機構、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對照大排查大整治檢查內容進行全面細致的安全隱患排查,要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要逐項登記,嚴格按照“五落實”要求進行整改。重大隱患及整改情況要及時上報屬地縣級安監部門,由屬地縣級安監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要建立查處“三違”現象臺賬,對本單位存在的“三違”現象和行為,進行分類匯總,有針對性地采取整治措施,有效解決“三違”問題。
第三階段:檢查督導階段(10月31日前)。
各級安監部門要組成督查檢查組對各非煤礦山企業開展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違”專項行動情況進行督查檢查。縣安監局要對轄區內所有非煤礦山企業進行檢查;市安監局要對轄區內部分縣安監局和非煤礦山企業進行重點抽查,其中朔州、陽泉和晉城市安監局重點抽查縣安監局和非煤礦山企業數量比例不少于40%,忻州市安監局重點抽查縣安監局和非煤礦山企業數量比例不少于20%,其他市安監局重點抽查縣安監局和非煤礦山企業數量比例不少于30%。省安監局對各市安監局、部分縣安監局和企業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抽查(見附件2)。省市縣三級安監部門,在實施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違”專項行動督導抽查、重點抽查和全面檢查中,要將土壤污染防治、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和汛期安全生產等工作同時進行。
第四階段:鞏固提升和總結階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非煤礦山企業要在自查自整、各級安監部門督導檢查的基礎上,建立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違”長效機制,實現隱患排查治理和反“三違”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各級安監部門要組織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特別是要對責令停產停建整頓、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提請政府關閉取締的非煤礦山企業,逐一進行“回頭看”、再檢查。重點檢查重大隱患是否徹底治理,關閉取締的企業是否關閉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級安監部門和各非煤礦山企業要認真汲取省內外發生的事故教訓,高度重視本次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違”專項行動。要按照省局統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結合本地區、本企業實際,進一步細化工作方案,明確目標、措施和責任,確保取得實效。各市安監局工作方案務于6月8日前報省局領導組辦公室。
二是要加強監督,嚴格執法。各級安監部門要加強對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違”專項行動工作的監督指導,對組織開展不得力、督查指導不到位,導致本地區和本企業發生事故的,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督查檢查中發現企業未組織開展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違”專項行動的,要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未制定工作方案或方案與本企業實際不符的,要責令企業重新制定;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建設和生產行為,要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發現的違規違章行為要堅決制止,依法處罰;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按照“五落實”要求進行處理,對重大隱患,不能保障安全生產的要責令企業停產整頓,迅速整改;對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提請當地政府依法實施關閉。
三是要統籌兼顧,扎實推進。各級安監部門、各非煤礦山企業要統籌兼顧,將開展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違”專項行動與地下礦山采空區治理、尾礦庫“頭頂庫”整治、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汛期安全生產等工作相結合,與年度非煤礦山重點工作相結合,督促各類企業全面開展安全風險點排查和評估,完成好風險等級確定及隱患整改治理,推進各項工作保質保量按期完成。
四是要認真總結,及時報告。為及時掌握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和反“三違”專項行動進展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問題,請各市安監局于每月5日前將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和反“三違”專項行動開展情況按附表5規定內容上報領導組辦公室。各市安監局于11月20日前將大排查大整治和反“三違”專項行動工作總結電子版報領導組辦公室。
信息來源:山西省安監局官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