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各市應急管理局,各財產險公司省級分公司、青島分公司:
現將《山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范通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 ? ? ? ?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2023年9月22日
山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范通則
根據省應急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能源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山東銀保監局和青島銀保監局《關于積極開展風險減量服務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工作的通知》(魯應急字〔2023〕39號)要求,為規范我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服務工作,制定本通則。
一、范圍
通則規定了保險機構開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的基本原則、總體要求、服務項目、服務形式、服務方案、服務流程、服務機構和人員、服務保障、服務監測評估和改進、配合監管等規范性要求。
通則適用于保險機構為山東省內從事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提供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其他行業、領域可參照執行。
二、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通則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aq9010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范。
gb/t 36687保險術語。
三、術語和定義
(一)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險機構對被保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并且為被保單位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
(二)事故預防技術服務。保險機構為防止或減少被保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降低賠付風險,通過一定的技術措施,協助被保單位開展事故預防工作的服務行為。
(三)被保單位。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合同中,享有獲得賠償和接受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權利的生產經營單位。
(四)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機構。受保險機構委托,為被保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的各類機構,包括安全生產技術與管理咨詢機構、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安全風險評估機構、安全培訓機構、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保險經紀人、安全科技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會組織等。
(五)事故預防專業技術人員。為被保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的具有安全生產專業背景、職業資格、工作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科學研究人員,包括保險機構和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機構自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及其外聘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七)生產安全事故。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八)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其中,“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九)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其中,“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四、基本原則
(一)強制性。承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為被保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按照附件1的格式要求,在保險合同中或單獨簽訂服務合同明確事故預防技術服務項目及頻次,并按照合同約定為被保單位提供服務,不應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服務義務。保險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時,被保單位應主動配合,不得無故拒絕服務。
(二)規范性。保險機構應按照附件2嚴格規范服務流程,依照有關政策文件要求與合同約定開展事故預防技術服務,不應泄露被保單位的職工信息、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不應影響被保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實效性。保險機構應以有效降低被保單位安全風險、減少事故為核心目標,保證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質量,協助消除事故隱患,切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的作用。被保單位應根據保險機構反饋的書面意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共同確保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的效果。
五、總體要求
對于保費1.5萬元以上的保單,保險機構在承保期內應為被保單位提供至少1次現場服務;對于保費10萬元以上的保單,保險機構在承保期內應為被保單位提供至少2次現場服務,且應在起保3個月內完成第1次服務。其中,“以上”包括本數。
保險機構為被保單位提供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安全評價、事故隱患排查服務,應在每次服務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事故預防技術服務報告。技術服務報告應包含被保單位安全管理基本情況、技術服務單位的基本情況、技術服務項目概況、事故隱患分析、隱患整改情況及建議措施等內容。被保單位應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六、服務項目、形式和方案
(一)服務項目。
保險機構應根據被保單位自身風險特點、實際需求精準提供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確保服務項目適用可行;可以參照以下內容選擇一項或多項提供具體的服務項目,協助被保單位開展事故預防工作:
1.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制作發放宣傳教育培訓資料,舉辦宣傳教育活動,組織開展專項教育培訓。可開展線下線上相結合的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一般應包括通用與專業知識,線下培訓應至少達到2學時,線上培訓應有學習人學習信息、學時等有效記錄。
2.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安全評價。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分級的技術指導,協助企業建立完善的風險管控和雙重預防機制。對企業應開展的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提供技術指導。事故隱患排查。
3.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提出隱患治理措施與整改方案。
4.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指導。結合被保單位行業及安全管理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幫扶企業以雙重預防機制建設為基礎,創建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
5.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和演練。根據被保單位應急預案情況,對生產事故的應急預案編制進行指導,現場指導專項應急演練。
6.安全生產科技推廣應用。組織安全生產技術交流研討,推介安全生產科技成果和先進技術裝備在適應企業中有效落地。
7.其他有關事故預防工作。
(二)服務形式。
保險機構可以通過以下形式為被保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技術服務:
1.依靠自有的事故預防專業技術人員。
2.委托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機構。
3.外聘事故預防專業技術人員。
(三)制定服務方案。
保險機構應與被保單位溝通協商一致,制定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方案或簽訂事故預防技術服務合同,明確服務項目、服務措施、服務頻次、服務機構、服務人員、預期目標和服務保障事項。保險機構應按照附件3中的模板細化自身服務方案,增強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
保險機構應強化對被保單位的保前風險評估和安全查勘,充分考慮被保單位的風險分布、共性需求、保費規模等因素,對自身承保的一攬子被保單位的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費用進行科學統籌規劃,對風險級別高、安全狀況差的被保單位開展重點深度服務,針對被保單位安全生產的薄弱環節、緊迫事項或空白地帶提供精準服務;對生產工藝相似、地理位置相近的中小微被保單位開展集中連片式服務;與應急管理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工會組織等加強溝通合作,根據企業意愿,將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與企業自身安全生產投入、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幫扶資金、幫扶項目等融合實施互動,充分凝聚各方合力,使有限的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費用發揮最佳的風險減量效果。
七、服務流程
(一)開展服務。保險機構每次開展服務之前,應提前與被保單位溝通,確認服務項目、服務措施和服務時間。開展服務時,服務人員應遵守被保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保證自身和其他人員的安全;在服務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書面告知被保單位,被保單位應及時整改。
(二)回訪和確認。保險機構應建立健全回訪、確認工作機制,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服務工作回訪。可采用電話、網絡、現場驗證方式進行回訪、確認并如實記錄被保單位的滿意度和具體意見。記錄應至少包含技術服務的時間、地點、技術服務機構、服務人員、服務項目、服務措施、服務過程等情況,記錄可包含文字、圖片或視頻等方式。保險機構應在服務完成后的20個工作日內形成服務報告,由雙方確認后歸檔。
(三)投訴處理。保險機構應提供可靠、便捷的投訴渠道,并告知被保單位投訴處理程序和投訴糾紛調處方式。對被保單位提出的異議或投訴,保險機構應及時溝通處理,在10個工作日內將投訴事項的答復意見反饋給被保單位;需要進一步核實與處理的,應在3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情況復雜的,經與投訴人協商一致,可以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投訴人延長期限的理由。投訴事項答復意見應包括:投訴人的投訴請求、對基本事實的認定及依據、對投訴事項的處理措施。被保單位對保險機構的答復意見仍不滿意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仲裁等法律途徑解決。
八、服務機構和人員
(一)服務管理機構和人員。保險機構應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業務和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對事故預防技術服務進行全流程監督管理,管理人員數量和專業能力應與所承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業務開展相匹配。
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保險和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熟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和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的業務流程和管理制度,每年至少接受1次外部專業技能培訓,培訓學時不少于24學時。
年度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費1000萬元以上的保險機構省級分公司應至少配備2名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管理人員,年度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費1000萬元以下的保險機構省級分公司應至少配備1名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管理人員,并確保管理人員在崗在位,切實發揮其監督管理作用。其中,“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二)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能力要求
1.技術服務機構能力要求。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2)具備開展相應行業、領域服務的專職技術人員,或者具備相應行業的專家庫。
(3)具有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等技術服務的工作經歷。
(4)具備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并包含所開展服務項目的質量管理要求。
(5)沒有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2.專業技術人員能力要求。
(1)具備相應資格(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消防工程師、安全評價師等),并持續經過相關專業知識的系統學習或培訓。
(2)具備開展相關行業領域服務項目的專業知識技能和至少2年以上工作實踐經驗。
(3)具備良好的社會責任感和職業素養,無黨紀政紀處分記錄和違法犯罪記錄。
3.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管理。
保險機構委托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機構或外聘事故預防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服務的,應選擇具備與所從事服務項目相符合專業能力或資質的機構和人員,并優先選擇獲得相關行業或職業認證證書的人員。
對于委托服務的機構和人員,保險機構應加強對機構和人員的監督管理,建立專門的管理制度,嚴格審核服務記錄和報告,發現報告弄虛作假、不實不細的應退回重做;加大現場核查頻次和力度,嚴禁“一托了之”,以確保機構和人員能夠按照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有效開展服務,不得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服務報告,并依法保守被保單位和保險機構的商業機密。
保險機構應加強事故預防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細化專業技能標準要求,建立培養培訓機制,提升隊伍整體技能水平,并盡量確保隊伍穩定。保險機構應至少在承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所在地的縣域范圍內配備具有事故預防專業能力的技術人員。
九、服務保障
(一)管理制度。
保險機構應建立完善事故預防技術服務工作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責任制、服務流程、質量控制、機構管理、人員管理、檔案管理、投訴處理和評價考核管理制度。
保險機構省級分公司應加強對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的統籌和管理,建立配套制度,切實提升服務的精準化、科學化水平。
(二)服務費用。
保險機構應保證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費用投入,按照不低于國家有關規定的比例,足額投入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資金,在成本(費用)中列支,不得擠占、挪用、預提。其中,省級保險機構應當統籌不低于事故預防費用的30%,用于重點企業事故預防服務和全省性的重點行業整治、重大宣傳教育培訓、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科技信息化建設和新技術推廣應用等事故預防工作。
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費用應專門用于被保單位的事故預防相關工作,以降低生產安全事故風險或減少事故損失為主要目的,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
保險機構應嚴格遵守有關財經政策,按照會計準則對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費用進行賬務處理,建立專門臺賬,設立事故預防費用相關科目進行專項核算,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并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
保險機構應據實開支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費用,不得通過事故預防技術服務套取費用或從事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保險機構不得將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費用以任何方式變相返還給被保單位,被保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保險機構報銷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費用。
(三)檔案管理。
保險機構應為被保單位建立服務檔案,記錄和保留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資料,規范服務檔案管理,確保服務過程可追溯。應歸檔的文檔資料包括保險合同、服務方案、服務記錄、委托服務合同、服務費用臺賬、投訴處理記錄和年度評估報告等。
保險機構和被保單位均應留存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檔案,確保服務檔案真實完整,至少保留5年,期間不得丟失、篡改、隱匿和銷毀。
(四)信息管理系統。
保險機構宜建立事故預防技術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對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業務數據、費用臺賬、制度標準、服務檔案進行采集和存儲,并支持政府相關部門、被保單位、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機構等不同類型的用戶按照授權對相關信息進行共享和查詢。
十、服務監測評估和改進
(一)日常監測機制。保險機構應通過建立自有信息管理系統或借助第三方信息管理系統等方式,對開展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情況進行在線監測,準確統計“服務實時覆蓋率”和“季度終保保單服務覆蓋率”數據指標,對服務進度緩慢、服務覆蓋率低的分支機構進行督導,并建立分析評估制度,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
(二)保后評估機制。保險機構應每月對前一個月終保保單按照以下規則對事故預防技術服務項目進行抽檢評估,對服務是否完成及服務質量進行把控。
| 客戶類型 | 保費區間 | 抽檢比例 |
| 第一類 | 保費收入<5000元 | 按照10%比例抽檢 |
| 第二類 | 5000元≤保費收入<15000元 | |
| 第三類 | 15000元≤保費收入<30000元 | 按照20%比例抽檢 |
| 第四類 | 30000元≤保費收入<100000元 | |
| 第五類 | 100000元≤保費收入<300000元 | 按照40%比例抽檢 |
| 第六類 | 保費收入≥300000元 |
發生賠案后,保險機構應每季度按照以下規則對事故預防技術服務項目和服務過程進行回溯和評估,分析賠案發生與服務質量是否存在必然聯系、服務過程是否存在不按照服務規范實施的情況,對服務過程存在的問題不斷改進,以提高服務質量。
| 賠付總金額 | 抽檢比例 |
| 1萬元≤賠付總金額<10萬元 | 按照10%比例抽檢 |
| 10萬元≤賠付總金額<50萬元 | 按照30%比例抽檢 |
| 50萬元≤賠付總金額<100萬元元 | 100%全檢 |
| 賠付總金額≥100萬元 | 100%全檢 |
保險機構應加強對保險事故原因的總結分析,對于較為典型和出險頻次較多的事故類型和事故原因,應將其作為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的重點,加強對其他同類被保單位的隱患排查和治理。
(四)年度評估機制。
保險機構應每年對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的質量和效果進行1次自評或第三方評估,評估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評估對象為自身承保的、在評估周期內到期的所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單,評估工作應于評估周期結束后3個月內完成,并形成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服務方案實施情況、服務效果、被保單位滿意度、服務費用支出情況、服務機構和服務人員的專業能力、投訴處理情況、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五)評估應用機制。
保險機構應將年度評估結果納入內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考核內容,以及選擇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的重要依據。
保險機構在評估過程中應及時發現總結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的良好經驗做法,加強服務示范點建設,在更大范圍內開展推廣應用,推動提升整體服務能力水平。
(六)持續改進機制。
保險機構應針對年度評估、回訪、被保單位投訴、政府相關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制定并落實改進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務方案,持續提高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質量。
十一、配合監管
(一)配合常態監管。應急管理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本行業領域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監督管理,通過現場、資料、電話、網絡等方式對保險機構進行抽查檢查和評估,保險機構應積極配合,按照政府相關部門要求向其提供真實的事故預防技術服務相關數據,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
(二)配合在線監測。
保險機構應按照《應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省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的通知》和山東省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數據規范要求,將自有或第三方的事故預防技術服務信息管理系統接入山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平臺),確保政府相關部門能夠對事故預防技術服務實現在線監測,實時了解每次服務時間、服務地點、服務項目、被保單位、服務機構(人員)、服務過程、服務費用、被保單位滿意度等數據。對于短時間內無法實現系統接入的保險機構,可暫時允許通過省平臺上傳數據。
省應急管理廳定期對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數據歸集情況及數據質量進行評級,評級結果進行公示;并將省平臺數據作為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第三方評估的主要數據來源和依據。
保險機構、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機構和保險機構外聘的事故預防專業技術人員在首次開展事故預防技術服務之前,應在省平臺完成注冊登記。
(三)配合事故調查。對于承保期內被保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由有關政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的,事故調查組可以根據調查需要向保險機構了解其開展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情況和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保險機構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
(四)接受社會監督。保險機構按照本通則要求開展年度自評或第三方評估后,應于每年4月20日前向省應急管理廳提交評估報告,同時將報告上傳至省平臺,必要時通過官方網站和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布年度評估結果,主動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