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獄字59號 2014年5月29日監獄安全生產管理是監獄安全穩定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監獄和監獄企業消防安全、生產安全和自然災害預防等主要內容。為加強監獄安全生產管理,確保監獄安全穩定,根據《監獄法》、《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基礎保障
1、監獄和監獄企業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監獄法》、《安全生產法》、《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保障措施,保證所屬單位建筑設施和勞動場所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
2、省(區、市)監獄管理局、監獄應依法依規設置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強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職責。監區可根據罪犯勞動項目和勞動人數等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監獄和監獄企業應保證安全生產必需的資金投入。監獄企業應按規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產費用。省(區、市)監獄管理局和監獄企業集團公司應集中部分資金,整治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推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規范化管理。
4、監獄應對罪犯勞動項目實行安全準入管理,禁止引進井下煤炭開采和非煤礦山生產項目,禁止引進易燃、易爆等高危項目,禁止引進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生產項目,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設備工藝。監獄應定期檢查評估罪犯勞動項目的安全性,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整治或調整。
5、監獄、監獄企業作出工程建設、罪犯勞動項目引進和對外出租(承包)項目等涉及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應聽取監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意見。監獄任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應及時告知省(區、市)監獄管理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新任命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經過安全生產培訓合格后再上崗。
6、省(區、市)監獄管理局、監獄、監獄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監獄應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加強安全文化宣傳教育,使警察職工、罪犯熟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自救互救技能。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合格的警察職工、罪犯,一律不得上崗作業。
二、消防安全和現場管理
7、監獄和監獄企業應依法依規將罪犯勞動、生活、學習現場和警察職工工作、備勤區等人員密集場所作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按照管資產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明確消防安全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加強監管,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8、監獄和監獄企業人員密集場所,必須按規定設置符合緊急疏散要求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器材和報警裝置,并保證其處于良好狀態。消防設施器材和報警裝置等應注明使用辦法,禁止擅自拆除、挪用、停用、遮擋。罪犯生活、學習現場安全出口如需封閉或上鎖,必須經監獄主要負責人批準,且不得妨礙緊急疏散。
9、監獄和監獄企業進行電氣焊等動火作業,必須經監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批準。動火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動火結束后,監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及時檢查,消除隱患。禁止攜帶打火機、火柴等明火源進入監獄。禁止在罪犯勞動現場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等場所吸煙。
10、監獄和監獄企業電、油、氣設備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鋪設、維護保養、檢測管理,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特種設備應在取得安全使用證或安全標志后,由專業人員使用和管理。電、油、氣線路及其設備等危險源和特種設備應設置明顯標識并登記建檔,實施動態全程監控。
11、監獄倉儲物流中心和罪犯儲物間、監獄企業倉庫等庫房應按照《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嚴格管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應按照《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等規定設立專門庫房,管理人員持證上崗。
12、監獄應對罪犯勞動現場實行定置管理。禁止將物品倉庫或休息場所設置在現場,禁止沒有勞動崗位的罪犯在現場停留,禁止組織罪犯違規勞動,禁止罪犯將個人物品存放在現場,禁止安排罪犯在鍋爐房、配電房等關鍵要害崗位勞動。
13、監獄和監獄企業應認真執行國家環境保護、職業病防治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落實罪犯勞動保護和勞動工時制度,對女犯、未成年犯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罪犯在勞動中致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由監獄參照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
14、監獄和監獄企業公用車輛,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警車管理規定》等要求嚴格管理。監獄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等,應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并實行聯網聯控。
三、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
15、監獄應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和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的內容、程序、責任和要求,健全落實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
16、監獄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監區每周排查一次,帶(值)班警察每天排查一次。省(區、市)監獄管理局應根據事故預防重點,每季度組織一次排查治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采用多種形式開展檢查、督查工作,保證檢查督查工作取得實效。
17、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按有關規定分類分級落實治理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應急預案。重大隱患,一律由省(區、市)監獄管理局掛牌督辦。掛牌督辦不能解決的,應及時報告省(區、市)人民政府。
18、監獄應在月末、季末和年末進行安全生產風險分析和預警預報。季度和年度分析報告,由監獄主要負責人簽字,定期報告省(區、市)監獄管理局。省(區、市)監獄管理局每季度進行一次風險分析和預警預報。
四、應急處置
19、監獄應按照屬地為主、條塊結合、精心組織、科學施救原則,編制應急處置綜合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預案。預案由監獄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報省(區、市)監獄管理局和地方有關部門備案或批準。省(區、市)監獄管理局應根據所屬監獄實際,編制相應預案,按規定公布和報地方有關部門備案或批準,并適時組織演練。
20、監獄應按照有關規定,每季度組織一次消防應急演練,監區每月組織一次消防應急演練,防自然災害等專項演練應適時組織開展。監獄每年應與地方消防部門聯合組織一次消防應急演練。省(區、市)監獄管理局應定期評估所屬監獄的預案和演練情況,督促其改進完善。
21、監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立即報告省(區、市)監獄管理局和地方有關部門,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現場、毀滅證據。一般事故,省(區、市)監獄管理局在接到報告后的2小時內,將情況報告部監獄管理局;較大及以上和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應立即報告地方有關部門和部監獄管理局。
22、監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立即啟動預案,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施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事故損失。同時應根據需要,盡快聯系地方專門應急救援機構實施救援。較大及以上事故,省(區、市)監獄管理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趕到現場,組織或者配合施救。
23、監獄帶(值)班警察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組織現場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帶(值)班警察在緊急處置的同時,應迅速報告監獄值班負責人和監控指揮中心。
24、監獄應當整合應急資源,組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開展應急處置訓練。監獄應儲備相應的應急物資,押犯3000人以上和地處偏遠的監獄應至少配備一輛消防車。
25、監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按照國務院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安全生產責任
26、省(區、市)監獄管理局、監獄對所屬單位(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要負責人承擔《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確定的工作職責。分管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具體領導、綜合協調和督查檢查。其他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抓好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監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依規接受地方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27、省(區、市)監獄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在監獄管理局的領導下,主要履行企業安全生產資金、生產技術和生產設施設備、工藝流程的安全保障職責。
28、監獄警察職工、罪犯應依法依規履行安全生產義務,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安全生產管理,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報告本單位(部門)負責人或帶(值)班警察。
29、省(區、市)監獄管理局、監獄應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檢查督查和責任落實的有關規定,健全安全生產工作檔案。
30、省(區、市)監獄管理局、監獄應實行安全生產與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風險一票否決。凡發生死亡或較大社會影響事故的單位(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不得參加年度評先評優。對違法違規、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安全生產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個人),應予以獎勵。
六、附則
31、監獄和監獄企業的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和特種設備、高危作業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政策制度執行。
32、外協人員在監獄企業勞動期間,由監獄企業和社會企業簽署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參照本規定執行。
33、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省(區、市)監獄管理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