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領域的包容審慎監管與柔性執法機制,持續營造寬松、高效、安全的營商環境,云南省消防救援局制定了《云南省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試行)》,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建立柔性執法機制,優化營商環境。《清單》深入貫徹執行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在堅持“過罰相當、寬嚴相濟,避免畸輕畸重、顯失公平,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下,建立包容審慎監管與柔性執法機制,為違法行為人提供了容錯空間,鼓勵單位場所主動糾錯、自我改正。同時,《清單》緊密結合基層消防執法的實際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不予處罰的情形進行了具體化的明確,有效增強了市場主體對法律的可預測性和確定性,為其創造了穩定、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環境和營商環境。
分類界定執法情形,確保《清單》具體可行。《清單》對各類常見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了細致的分類界定,制定了“輕微不罰”“非主觀過錯不罰”和“首違不罰”三大類共22項不予行政處罰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明確了具體的適用條件和整改時限,確保同一時期、同一行政區域內,對違法行為的情節、危害后果、改正情況等要素的認定標準保持一致。為便于基層執法人員操作,《清單》進一步明確了17項“輕微不罰”和5項“非主觀過錯不罰”的具體情形,并對“首違不罰”作出了具體規定,有效解決了以往消防執法中存在的尺度不一、標準模糊的問題,確保了消防執法工作合法合理、公平公正。
強化監督管理,保障《清單》運行規范。省消防救援局對《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嚴禁各級消防救援部門擅自降低裁量標準,對于未列入《清單》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一律不得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在適用不予行政處罰情形時,《清單》明確了當事人應盡的責任與義務,規定了消防救援部門應當執行的案件辦理程序,有效避免了執法過程中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各級消防救援部門定期將下級部門辦理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件納入執法案件前置指導、執法考評、紀委監督等范疇,確保了每一起不予行政處罰都得到嚴格有效的監督,保障了《清單》規范運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