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和贛江新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
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將《江西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4年6月21日
江西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推動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通知》等有關法律和黨內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考察江西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堅持責權利相統一,堅持管合法也要管非法,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監管體制,著力提升安全監管效能,切實筑牢安全生產“堤壩”。
第三條樹牢安全發展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紅線意識、底線思維,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推動建立“黨政領導、安委會統籌、行政管理部門、業務部門監管、行業自律、生產經營單位主責、職工參與、基層末梢執行、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堅決推動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在江西落地落實,切實扛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政治責任。
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的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管,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職責范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第五條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業務監管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查處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行為,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和演練,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各級業務監管部門在所監管行業(領域)內,與行業主管部門及時共享安全生產問題隱患信息,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抓好整改。
第六條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履行相關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應當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指導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根據工作需要,會同業務監管部門開展涉及本行業的安全生產宣教培訓、問題隱患排查整改等工作。
第七條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履行所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應將安全生產納入所屬企業人事管理、資產和績效管理中,監督考核、督促指導所屬企業的安全管理。
第八條各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組織人事、干部考核、宣傳教育、責任追究、產業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裝備等方面統籌考慮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各項支持政策措施。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構建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做到安全責任、管理、投入、培訓和應急救援“五到位”。
第二章 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職責
第十條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安委會”)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負責統籌部署、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省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工作要求,并加強督查檢查。
(二)分析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研究提出做好全省安全生產工作的政策建議。
(三)研究討論全省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跨地區、跨部門的重大事項。
(四)研究討論全省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要點、任務分工。
(五)按職責明確各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六)依法依規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綜合督查等工作,組織實施掛牌督辦、約談、警示通報、督促整改、提出工作建議等。
(七)督促指導省直有關部門、各設區市政府嚴格開展安全
監管執法,依法依規開展事故調查,嚴格落實責任追究、整改和防范措施并依法組織評估。
(八)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安全生產領域舉報和獎勵工作。
(九)指導推動安全生產正向激勵工作。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省安委會辦公室設在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省安委會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會工作要求,并加強督促檢查。
(二)開展聯合會商研判,分析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向省安委會提出意見建議。
(三)協調全省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和成員單位提出的安全生產工作有關事項。
(四)承辦省安委會會議、文件起草、制度擬訂、議定事項跟蹤督辦等工作。
(五)推動各地區、各成員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六)參與有關安全生產的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研究。
(七)組織實施全省安全生產考核、巡查、綜合督查、專項檢查、專項整治等工作;組建專家團隊,通過交叉檢查、明查暗訪等方式,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指導服務。
(八)通報約談、警示提醒生產安全事故多發、問題突出、工作不力的地區和單位,提出工作建議,督促抓好落實。
(九)組織實施對各地較大及典型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掛牌督辦,指導依法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及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工作,審核較大及典型事故調查報告,督促有關地區對性質惡劣、社會關注度高的典型事故進行提級調查。
(十)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
(十一)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
(十二)研究提出省安委會年度工作要點和任務分工方案建議,并跟蹤督促落實。
(十三)督促落實安全生產領域舉報和獎勵。
(十四)綜合匯總、通報、報告全省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交流安全生產工作,推廣先進典型經驗做法。
(十五)統籌做好安全生產正向激勵工作。
(十六)負責省安委會成員單位的日常協調聯絡工作。
(十七)研究起草省安委會及其辦公室日常工作相關制度機制。
(十八)承辦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各部門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二條綜合監管部門、業務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成員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下列共
同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強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教培訓,制定相關安全生產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完善安全管理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定期對落實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三)健全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機構,落實安全管理人員及工作經費;指導、督促、檢查下級部門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四)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監督檢查;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專項整治等,需要聯合執法的,應組織聯合執法,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六)健全安全生產違法線索通報和協查機制,受理安全生產投訴舉報;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過程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安全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七)負責本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分析,組織、配合或參與相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督促相關責任單位落實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和事故防范措施;及時向省安委會辦公室通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
(八)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組織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按照“誰舉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全面加強重大活動安全監管;重大活動主辦或承辦機構是活動安全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做好各項保障工作,確保出現緊急情況果斷處置。
(九)加強安全生產領域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整治,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發現的相關部門或干部流于形式、敷衍塞責及其他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督促有關部門嚴肅追責;對存在腐敗及其他違法違規的問題線索,按照管理權限向紀檢監察部門或有關部門移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部門“三定”方案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事項。
第十三條省紀委省監委職責:
(一)把各地各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黨政領導干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納入監督檢查、巡視巡察的重要內容,監督推動責任落地落實。
(二)依規依紀依法對生產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職失責問題進行追責問責,嚴肅查處安全生產領域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問題。
第十四條省委組織部職責:
(一)在提出黨政領導干部擬任人選時,將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作為考察項列入。
(二)指導地方各級黨組織做好對應急管理部門、行業主管及業務監管部門領導班子的選任工作,優先配備具有安全監管經驗或專業背景的人員。
(三)將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納入黨政領導干部教育培訓內容,并指導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四)將各設區市和省級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納入年度綜合考核內容,并作為考核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省委編辦職責:
(一)核定有關部門“三定”規定時,將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作為重要內容統籌考慮。
(二)協調理順部門之間安全生產職責關系,審核安全生產機構編制調整意見,加強安全生產監管系統建設。
第十六條省委宣傳部職責:
(一)指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
(二)指導相關單位和部門做好輿情處置,尤其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報道和輿論引導。
(三)督促指導各新聞單位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四)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負責檢查督促所出資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組織開展對所出資企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檢查、督查,指導督促所出資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好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工作。
第十七條省委統戰部職責:
(一)指導督促民族宗教事務部門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二)支持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發揮積極作用,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省委政法委職責:
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年度平安建設工作,統一部署、統籌推進、開展考核,按規定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第十九條省委網信辦職責:
(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安全工作和應急處置工作。
(二)組織協調開展生產安全事故網絡輿情的監測、引導和調控管控工作。
第二十條省總工會職責:
(一)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反映勞動者的訴求,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二)調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相關問題,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勞動安全衛生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訂工作。
(三)參與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活動,動員廣大職工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監督和隱患排查,推進群防群治。
(四)參加有關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一條團省委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知識納入青少年宣傳文化活動內容,組織開展“青年安全生產示范崗”等安全生產活動,提高廣大共青團員和青年職工安全生產意識和應急救援能力。
(二)調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青少年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
(三)指導安全生產志愿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省婦聯職責:
(一)宣傳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面向家庭開展安全宣傳教育。
(二)加強對婦女群眾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婦女群眾的安全生產意識和事故防范技能。
(三)調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省委黨校(江西行政學院)職責:
(一)負責省委黨校(江西行政學院)校區安全管理;指導督促所屬單位加強安全管理。
(二)將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納入黨校(行政學院)培訓內容。
第二十四條省發展改革委職責(含省能源局):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在研究制定產業規劃時,提出安全生產有關政策措施。
(二)負責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長輸管道)保護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能源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三)督促煤炭行業、電力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主管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建設和保護工作。
(四)擬訂并組織實施煤炭行業規劃和有關政策,按規定權限核準、審核煤炭投資項目;協調有關方面開展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煤炭企業兼并重組、指導和監督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
(五)督促供電企業落實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單位實施的停供電措施,協調供電企業參與有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電力保障工作。
(六)宣傳、貫徹有關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建設和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協調處理管道建設和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七)指導督促管道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履行長輸管道保護義務,保障長輸管道安全運行。
(八)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止和查處破壞、盜竊、哄搶長輸管道設施和長輸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九)統籌電力行業電化學儲能發展規劃,配合相關機構指導、督促電力企業做好電力行業電化學儲能電站安全生產工作。
(十)指導督促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做好新(擴)建冷庫項目的審批備案。
第二十五條省教育廳職責:
(一)負責教育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指導、監督檢查所轄各類學校(含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的安全監督管理和教育工作,督促各類學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負責直屬院校安全監督管理。
(二)將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指導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加強實驗室、實訓實習期間和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管理。
(三)加強安全科學與工程相關學科建設,加快培養礦山、化工等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人才。
(四)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教育行業冷庫使用安全監管。
(五)指導、監督經教育部門批準設立的各級各類學校的實驗室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六)負責教育系統安全管理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省科技廳職責:
(一)支持全省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創新研究,符合條件的納入省級科技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引導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安全生產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
(三)加強對安全生產科研項目的支持,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促使企業逐步成為安全生產科技投入和技術保障的主體。
(四)在江西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中,加大對安全生產領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科技工作。
第二十七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職責:
(一)督促指導工業制造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在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范等方面統籌考慮安全生產;嚴格行業規范和準入管理,實施傳統產業技術改造,淘汰落后工藝和產能,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促進工業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從源頭治理上指導相關行業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二)負責民用飛機、民用船舶制造業安全生產監管,組織實施相關行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標準規范。
(三)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含儲存)的安全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四)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行業規劃和布局,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安全(應急)產業發展。
(五)負責民用飛機、民用船舶制造業、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負責督促指導新能源汽車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貫徹實施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降低安全風險。
(七)加強電動自行車整車強制性國家標準等相關產業政策宣貫,指導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不斷提高規范化水平;按職責權限負責新(改、擴)建冷庫項目的立項批復(備案)。
第二十八條省公安廳職責:
(一)負責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擬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規定,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開展機動車輛(不含拖拉機)和駕駛人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二)組織、指導全省公安機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道路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的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隱患和日常巡查發現的道路風險隱患,報告黨委和政府、通報相關部門;指導全省公安機關參與新(改、擴)建道路交通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竣(交)工驗收工作。
(三)組織實施并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強化對客運、旅游包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等重點車輛的路面執法檢查,查處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酒駕毒駕、貨車違法占道行駛、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以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拖拉機違法載人等各類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四)依法核準跨省(市)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行駛路線,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實施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和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五)指導全省公安機關協助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電動自行車流通銷售環節執法檢查;指導全省公安機關配合消防救援、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加大對電動自行車違法違規停放充電行為的查處力度。
(六)負責建立健全電動自行車登記制度;負責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執法管控,對執法及事故查處過程中發現的涉及非法改裝、違法生產銷售等問題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省公安機關對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及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燃放環節實施安全監管,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購買、運輸、使用(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和非法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八)指導、監督全省公安機關依法對相關大型群眾性活動實施安全管理。
(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督促指導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十)負責全省公安機關有關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全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相關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第二十九條省民政廳職責:
(一)負責民政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在擬訂相關民政事業發展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草案、政策、規劃和標準時,將安全生產納入其中,并負責組織實施。
(二)指導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殯葬服務機構、精神衛生福利機構等安全管理工作,牽頭制定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督促其落實安全責任和防范措施;負責民政系統冷庫使用安全監管。
(三)負責民政系統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民政服務機構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各地民政部門參與安全事故處置工作。
第三十條省司法廳職責:
(一)負責審查有關部門報送省政府的有關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草案、省政府規章送審稿,組織起草有關涉及多部門綜合性的安全生產重要地方性法規草案、省政府規章草案。
(二)負責各設區市有關安全生產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省政府各部門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三)負責有關安全生產政府規章解釋的具體承辦工作,承辦向省政府申請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復議案件,指導、監督全省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案件辦理工作。
(四)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普法的重要內容,協調推動有關部門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廣泛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指導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五)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檢查所管轄的監獄、司法行政強制隔離戒毒系統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
第三十一條省財政廳職責: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預防、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和監管監察能力建設的支持。
(二)指導地方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
第三十二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職責:
(一)指導有關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研究制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評價獎懲體系;指導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將安全生產履職情況作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會同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省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做好工傷預防宣傳培訓工作。
(三)指導督促用人單位規范勞動用工,檢查督促用人單位
落實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足額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四)負責工傷認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指導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落實工傷待遇,負責勞動保護方面的爭議仲裁工作。
(五)監督生產經營單位遵守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
(六)配合各技工院校主管部門督促做好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指導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省自然資源廳職責:
(一)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充分考慮安全生產規劃、管道發展規劃綱要的空間需求和時序安排;指導地方政府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工作中統籌安排安全生產、管道相關設施用地,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嚴格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
(二)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組織編制實施礦產資源規劃,合理布局探礦權和采礦權;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加強對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檢查。
(三)依法查處重大越界勘查、無證勘查開采、越界采礦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良好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四)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無采礦許可證、越界采礦被吊銷采礦許可證、資源枯竭應關閉退出等礦井的關閉工作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五)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新建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工作。
(六)負責指導有關單位做好涉及棧道類高風險旅游項目周邊地質災害監測和防治工作,為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指導。
(七)負責指導冷庫項目用地、工程規劃合法合規性審查,指導核發冷庫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劃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省生態環境廳職責:
(一)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二)依法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等進行安全監督管理,及時將發現的涉嫌安全隱患線索移交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相關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問題調查和事故現場應急環境監測。
(三)按照職責分工,在省政府領導下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應急工作,牽頭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做好冷庫拆除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
(四)指導督促地方和相關企業單位對重點環保設施和項目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
(五)負責在電動自行車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和利用處置單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中,提醒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三十五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職責:
(一)依法對全省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按照有關規定職責分工的鐵路、交通、水利、民航、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除外);負責擬訂建筑安全生產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依法查處建筑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監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
(二)依據《江西省農村村民自建房管理辦法》等規定,牽頭負責村民自建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三)指導城市供水、排水、燃氣、園林綠化、市容環境治理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運行監督管理;指導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和建設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負責建筑施工、建筑安裝、建筑裝飾裝修、勘察設計、建設監理等建筑業和房地產開發、物業服務、房屋征收拆遷等房地產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五)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查發證;負責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的培訓、考核、發證及管理;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及管理工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指導開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有關工作。
(六)承擔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職責。
(七)負責建筑業、房地產業和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負責加強對電化學儲能電站涉及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管,督促參建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對儲能電站涉及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的安全檢查,督促責任單位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落實整改,確保施工安全。
(九)依職責做好住宅小區電動自行車停放消防安全管理。
(十)負責核發冷庫建設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并相應履行施
工安全監管職責(不含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作業內容)。
第三十六條省交通運輸廳職責:
(一)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擬訂并監督實施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政策、規劃和應急預案,指導有關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依法對有關道路、水路運輸企業開展安全生產監管;負責指導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和隊伍建設有關工作。
(二)指導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權限內的船舶登記、船員管理、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漁業船舶檢驗及其監督管
理等工作;指導水上交通管制、船舶污染防治、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等有關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按權限組織或參與救助打撈,指導所轄區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依法負責道路運輸市場準入審查,指導監督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標準規范要求,按照職責依法查處道路運輸行業無證經營等非法違法行為。
(四)組織協調公路、水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按規定制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設有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指導公路、水路有關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承擔有關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五)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并組織開展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指導各地組織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加強公路安全設施建設;指導查處船舶超載和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船舶營運等違法行為;指導或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車輛超限超載。
(六)監督指導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企業經營許可、營運車船準入和從業人員資格認定。
(七)負責河道采砂影響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指導督促軌道交通運行的安全監督管理。
(八)負責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
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負責指導共享汽車營運企業落實相關安全生產責任;負責管轄范圍內企業冷庫使用安全監管。
第三十七條省水利廳職責:
(一)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及其配套電網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牽頭組織新(改、擴)建水利建設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竣(交)工驗收工作;按規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政策、制度、技術標準和重大事故應急預案并監督實施。
(三)牽頭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并對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負監管責任。
(四)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和驗收,指導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險水庫、重要水閘的除險加固。
(五)指導、監督水利行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工作。
(六)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參與協調所管轄水利工程設施、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履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將安全生產
納入對所屬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資產管理和績效管理的重要內容,監督考核、指導督促所屬企業進行安全生產管理。
(八)加強對水利風景區中棧道類項目的監管;在水利風景區認定和復核中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2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依照省級水利風景區管理有關規定不得認定為水利風景區。
第三十八條省農業農村廳職責:
(一)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擬訂農業行業安全生產政策、規劃和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漁政漁港、漁船、漁業船員等監督管理,承擔職責范圍內漁業應急處置和漁業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三)指導農機安全生產工作,指導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組織農機安全監理,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指導農機登記、安全檢驗、事故處理、農機駕駛人員培訓和考核發證工作。
(四)負責農藥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農藥使用環節安全指導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指導畜禽屠宰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五)負責農業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負責制定星級休閑鄉村民宿地方標準,并將休閑鄉村
民宿相關安全要求納入其中;定期開展星級鄉村民宿動態監管,一旦出現安全問題,堅決取消星級鄉村民宿資格。
(七)負責農產品生產基地、水產品生產基地初加工及定點屠宰冷庫使用安全監管。
第三十九條省商務廳職責:
(一)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和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商務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二)配合有關單位做好商務領域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做好大型商場、大型市場、成品油流通、餐飲業、住宿業等行業安全生產管理。
(三)指導督促有關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四)指導督促商貿、流通企業等冷庫使用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條省文化和旅游廳職責:
(一)負責文化和旅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文化市場和旅游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擬訂文化市場和旅游行業有關安全生產政策,組織制定文化市場和旅游行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管理。
(二)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娛樂場所和營業性演出、文化藝術經營活動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旅游安全實行綜合治理,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旅游客運安全管理;指導地方對旅行社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推動協調相關部門加強對自助游、自駕游等新興業態的安全監管,依法依規指導景區建立具備開放的安全條件;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景區內游樂園安全隱患排查整治。
(四)負責文化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等文化單位和重大文化活動、基層群眾文化活動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五)負責全省旅游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六)負責文化市場、文化系統和旅游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全省文物和博物館安全生產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文物和博物館安全檢查、督查工作。
(八)擬訂文物和博物館安全制度和辦法等,參與起草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并負責督促檢查。
(九)協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安全事故。
(十)組織指導文物和博物館安全宣傳工作。
(十一)牽頭提升全省民宿的安全基礎和品質,推動全省文旅產業高質量發展;負責涉及村居民宿團隊旅游的安全監管工作。
(十二)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對國家a級旅游景區涉及棧道類旅游項目的旅游安全進行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督促國家a級旅游景區棧道類旅游項目經營者落實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景區棧道的日常維護,完善相關旅游安全配套設施,加強旅游安全培訓,做好應急處置預案(演練),確保旅游安全;在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和復核中加強景區棧道類旅游項目的審查,核實項目是否依法依規進行安全評估或檢驗檢測,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依照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有關規定不得評定為a級旅游景區。
(十三)負責履行國家a級旅游景區內存在旅游觀光屬性的系留載人氣球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十四)配合有關部門做好a級旅游景區室內冰雪活動場所項目和設施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參與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
(十五)負責指導督促私人影院、密室逃脫、劇本殺等文化娛樂經營場所履行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責任,依法參與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
第四十一條省衛生健康委職責:
(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起草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監管有關法規,組織擬訂地方職業衛生標準。
(二)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用人
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
(三)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四)負責衛生健康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指導衛生健康單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做好醫療廢物、放射性物品規范收集、分類、暫存等安全處置管理工作;負責衛生健康系統特種設備、冷庫使用安全監管。
(五)協調指導生產安全事故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對生產安全事故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
第四十二條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職責:
(一)負責指導督促全省退役軍人服務機構的安全監管,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二)負責所屬軍隊離退休干部休養所等退役軍人服務機構的安全監管。
第四十三條省應急管理廳職責:
(一)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工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二)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擬訂安全生產等政策規定,組織編制安全生產規劃,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制定相關規程和標準并監督實施;依法組織并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
(三)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
督檢查省政府各有關部門和所轄各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考核、巡查工作。
(四)負責監督管理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工貿行業駐贛中央企業總部和省屬企業集團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其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指導工貿、化工企業加強冷庫使用安全管理。
(五)負責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六)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工作。
(七)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安全生產類專項應急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
(八)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擬訂應急救援隊伍、應急裝備管理保障辦法并組織實施。
(九)依法依規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十)承擔省安委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第四十四條省審計廳職責:
(一)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的涉及安全生產的重大建設項目進行審計。
(二)依法監督地方政府安全生產投入,對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四十五條省國資委職責:
(一)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督促所出資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指導督促所出資監管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督促所出資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所出資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督促所出資監管企業落實冷庫使用安全管理。
(三)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組織開展對所出資監管企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檢查、督查,督促所出資監管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四)參加所出資監管企業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五)督促所出資監管企業搞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第四十六條省林業局職責:
(一)依法履行林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負責指導林業及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各類自然保護地等相關單位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落實森林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
森林火災(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并督促檢查;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
(三)負責全省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依法指導全省各類自然保護地內的棧道類高風險旅游項目選址核準;督促各類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指導經營單位認真執行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提高安全生產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依法依規監管不符合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管控要求的棧道類高風險旅游項目。
(四)負責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組織、協調直屬林業企事業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職責:
(一)配合中央金融監管部門駐贛機構指導督促金融機構營業場所、營業網點加強安全管理。
(二)負責對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企業以及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各類交易場所的安全監管。
第四十八條省市場監管局職責:
(一)指導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嚴格依法辦理涉及安全生產前置審批事項的經營主體登記注冊。
(二)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和促進市場主辦單位依法加強安全管理。
(三)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對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實施全過程監管;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進行監管;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廣應用。
(四)依法負責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影響生產安全的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對煙花爆竹實施質量監督。
(五)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根據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需要,支持有關部門開展地方標準研制和安全生產標準升級;根據職責,對安全生產國家標準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六)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按照職責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違法行為;對有關前置許可審批部門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生產經營單位,經有關部門書面建議,對于擅自從
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
(七)根據有關部門提出的要求,配合其委托相關技術機構開展風險評估、檢驗檢測等技術服務工作,為小型游樂設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導和服務。
(八)負責特種設備綜合統計分析,依法組織或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根據有關通報或信息依法依規查處棧道玻璃等建筑材料質量違法行為。
(十)負責加強生產、銷售環節儲能電池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十一)負責對物流倉儲企業場所的壓力容器、起重機械、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依法實施安全監察;對檢查發現的或其他部門移送的特種設備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事故隱患的企業依法處理。
(十二)負責對室內冰雪活動場所存在列入《特種設備目錄》(原國家質檢總局2014年第114號公告)的設備實施監督檢查。
(十三)會同公安等部門加強對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管,加強銷售環節執法檢查,開展生產、銷售環節電動自行車質量監督抽查。
(十四)負責做好冷庫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工作,負責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保溫材料違法行為。
第四十九條省廣電局職責:
(一)負責指導、監督廣播電視機構及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指導、協調全省性重大廣播電視活動,指導推進全省應急廣播體系建設,制定廣播電視有關安全制度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預案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廣播電視媒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五十條省民宗局職責:
(一)指導各級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制定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章制度,并督促檢查落實。
(二)指導、監督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配合有關部門聯合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落實各項防范措施,消除各類風險隱患。
(三)協調指導做好各類宗教活動安全工作;把安全生產條件作為宗教場所建設和大型宗教活動審核、審批、備案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一條省體育局職責:
(一)負責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
(二)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監督指導馬拉松、越野跑、游泳、滑雪、潛水、攀巖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有關重要體育賽事和活動、體育彩票發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系統內單位貫徹執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及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
(四)負責指導、協調和督促使用運動類飛機、直升機、滑翔機、載人氣球、飛艇等民用航空器,或使用降落傘、滑翔傘、動力傘、懸掛滑翔機、航空模型以及絞盤車、收索機等牽引設備開展航空體育運動項目的相關單位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五)負責監督指導、協調和督促涉及體育項目審批的室內冰雪活動場所落實相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五十二條省國動辦(省人防辦)職責:
(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全省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的安全工作。
(二)負責全省人民防空警報通信設施的安全監管工作。
(三)負責對全省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指導下級人防主管部門督促人防工程管理單位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指導下級人防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單位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四)指導、監督、檢查下級人防主管部門對違規利用人防設施新(改、擴)建冷庫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排查,發現的違規問題提請當地政府協調相關部門聯合執法。
第五十三條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職責:
(一)負責全省糧食流通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
(二)負責監管省級糧食和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安全儲存和安全生產。
(三)根據省應急管理廳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
第五十四條省供銷聯社職責:
負責督促指導供銷系統內的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重點督促做好系統內農業生產資料、煙花爆竹、冷鏈物流等業務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十五條省地震局職責:
負責地震災害預防管理和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防范地震次生災害導致生產安全事故。
第五十六條省消防救援總隊職責:
(一)加強消防法律、法規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二)依法組織指導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相關工作,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抽查,加強對使用領域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組織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三)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消防救援專業技能訓練,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或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制訂裝備配備計劃,維護保養裝備器材;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調查火災
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四)加強對政府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建設、管理及業務指導。
(五)負責依法對冷庫使用企業開展消防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江西局職責:
(一)負責礦山安全國家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地方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督促落實礦山安全準入、監管執法、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等政策措施,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強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建議。
(二)開展礦山安全生產抽查檢查,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采取現場處置措施,督促地方開展重大隱患整改和復查。
(三)依法對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進行監管執法,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現場處理、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煤礦企業落實整改,并按照權責一致原則相應承擔監管責任。
(四)參與編制全省礦山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參與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重大以下煤礦安全生產條例調查處理,參與重大及以下非煤礦安全生產條例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五)建立健全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制度,創新監管監察方式,加強監督檢查,推動地方強化監管執法;督促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落實礦山安全監管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條省通信管理局職責:
(一)負責通信業安全生產監管,監督檢查基礎電信企業的安全生產。
(二)負責通信業新(改、擴)建項目建設的安全監督管理。
(三)組織、協調通信業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預報預警信息發布提供通信保障。
(四)負責通信業安全生產信息的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五)參與通信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五十九條民航江西監管局職責:
(一)負責民用航空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民用航空器空中、地面運行安全工作,參與民航上級單位組織、協調、指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的應急處置。
(二)負責轄區內民用機場及其凈空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機場內供油企業運行的安全監管工作;負責管轄范圍內企業冷庫使用安全監管。
(四)負責協調轄區內突發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航空運輸保障工作,承擔轄區內重大、特殊、緊急運輸(通用)航空搶險救災的有關協調工作。
(五)按授權對民航江西運輸航空和通用航空運行秩序、客貨運輸安全以及危險品航空運輸實施監督管理,協調完成重大航空運輸任務。
(六)按授權參與全省民航飛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的調查,組織征候和不安全事件調查工作。
(七)負責民用航空行業安全生產信息的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八)按照《小型商業運輸和空中游覽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有關規定,對空中游覽運行的運營人實施安全監管。
(九)負責對航空體育運動項目中,使用由民航部門頒發證照的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器駕駛員,依據民航規章實施證后監管。
第六十條省氣象局職責:
(一)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預警工作,及時發布天氣預警、預報信息;指導監督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做好相關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過程中的氣象監測和氣象預報工作;參與升放氣球、雷電防護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二)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依法履行對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防雷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制定有關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負責職責范圍內的雷電災害安全防御行政許可工作,負責雷電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防雷安全檢查。
(三)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的行政許可工作,組織升放氣球的安全檢查。
(四)負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范。
(五)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
(六)負責雷電災害、升放氣球、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安全生產信息的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七)負責調查處理違反防雷與升放氣球安全管理規定、氣象預報預警發布與傳播管理規定和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等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南昌海關職責:
(一)負責海關的安全生產管理,組織實施海關進出境監管安全作業規范,開展海關監管作業隱患排查,及時將發現的監管貨物、作業區域安全隱患問題通報、移送相關主管部門,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應急處置。
(二)組織實施海關風險管理制度,承擔組織海關風險監測工作,落實風險評估指標體系、風險監測預警和跟蹤制度、風險管理防控機制,協調開展口岸相關風險分析研判和處置工作。
(三)負責對進出口煙花爆竹、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負責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實施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承擔進口固體廢物、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等口岸管理工作。
(四)對存在安全生產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在辦理通關業務時,加強單證審核或布控查驗。
第六十二條省郵政管理局職責:
(一)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監管,擬訂保障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的政策并監督實施,負責郵政行業運行安全的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
(二)依法監管郵政市場,負責快遞等郵政業務的市場準入,監督檢查寄遞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落實安全保障制度情況,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重點對郵政快遞企業的倉儲場所、末端網點、快件分撥中心等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不予許可,依法取締行業監管的非法違法企業;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消防救援及其他有管轄權的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三條中國鐵路南昌局集團有限公司職責:
(一)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二)負責江西境內所轄鐵路安全管理工作,負責鐵路運輸安全、設備質量安全、運營食品安全以及職工勞動安全管理;承擔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并督促所屬企業落實安全主體責任;負責所屬企業冷庫使用安全監管。
(三)負責江西境內所轄鐵路運輸統一調度指揮,承擔鐵路客貨運輸經營管理及國家規定的公益性運輸、關系國計民生的重點運輸和特運、專運、搶險救災運輸等任務的安全管理責任。
(四)負責江西境內組織初步驗收的鐵路新線投產運營的安全評估;負責路網日常養護維修和更新改造,承擔相關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責任;負責鐵路運輸裝備的購置、調配、處置,承擔設備運用維護管理責任。承擔產權范圍內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治理責任,及時主動向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影響鐵路安全的問題隱患,積極聯系配合有關方面做好治理工作,按要求完成職責內治理任務。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江西境內所轄鐵路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組織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六十四條國網江西省電力有限公司職責:
(一)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加強安全生產宣傳,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負責公司產權內電力設備設施建設運行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配合省政府和電力行業主管部門督促指導重要用戶加強安全用電、科學用電管理,并提供技術指導。
(四)參與電力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第六十五條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職責:
(一)執行中央編辦批復的“三定”規定職責,根據國家能源局授權依法開展電力安全監管工作。
(二)負責除核安全外的電力運行安全、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組織或參與電力事故調查處理。
第六十六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西監管局職責:
(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監督管理相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推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健康發展;配合有關部門對保險機構承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參與風險評估和事故預防等相關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二)指導有關保險機構積極宣傳推廣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持續優化產品和服務,為安全生產提供保險保障。
第四章 行業主管和安全生產業務監管責任
第六十七條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將各行業的行業主管和安全生產業務監管責任明確到各有關部門(見附件),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責任劃分認真履行職責,并做到協調配合、齊抓共管。
第五章 工作機制
第六十八條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綜合協調、分析研
判、審核審定、教育培訓、巡查考核、應急響應、事故調查等工作機制,統籌協調推進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第六十九條業務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會商研判、監督檢
查、信息共享、舉報獎勵、宣傳教育、聯合執法、聯合懲戒、應急響應等工作機制,加強與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互通、共享,共同推進安全生產工作。
第七十條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統籌協調、信息共享、
宣傳教育等工作制度,將掌握的本行業安全生產有關情況及時共享給相關業務監管部門。
第七十一條企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督導檢查、工作考
核、通報約談等工作機制,壓緊壓實所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實施細則施行期間,有關部門的職能發生變動的,由調整后的職能部門履行原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安委會辦公室承擔具體解釋工作。
第七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發布后,《江西省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暫行規定》(贛安〔2021〕24號)同時廢止。
來源:贛州市應急管理局
編輯:曾一曼
初審:藍澤松
復審:陳京燕
終審:單位主要領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