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事故危害,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安徽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太湖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h有關專項應急預案對相關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4工作原則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統一領導、分級應對,屬地為主、條塊結合,依法規范、科學處置的原則。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提高全社會的安全防范意識,建立健全社會各方支持、參與應對事故災難的救援工作機制。
(2)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生產經營單位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職責,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和應急機制。
(3)預防為主,專兼結合。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規劃、整合資源,將平時管理與應急處置有機結合起來;加強培訓演練,將日常工作和應急救援工作相結合,充分發揮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第一響應者的作用;發揮經過專門培訓的兼職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靠科技,提高水平。積極采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提高預警預防水平,增強應急救援能力。
2組織機構和職責
2.1指揮部組成
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設立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應急指揮部),由縣人民政府縣長任總指揮,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縣委宣傳部、人武部和縣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任副總指揮。縣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日常工作和應急指揮協調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任務。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局,縣應急管理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
縣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包括:縣委宣傳部、縣人武部、縣應急管理局、縣發改委、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司法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科經信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住建局、縣交運局、縣教育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縣商務局、縣衛健委、縣市場監管局、縣文旅體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縣武警中隊、縣融媒體中心、縣氣象局、中國電信太湖分公司、中國移動太湖公司、縣供電公司等。
2.2指揮部職責
縣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協調、指揮全縣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做好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協調與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單位之間的關系;決定啟動太湖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做好事故情況的信息發布工作;必要時,協調駐地武警部隊參加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2.3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具體組織協調指揮工礦商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向縣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置建議;會同縣有關部門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專家庫,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牽頭建立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對其他行業應急救援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縣發改委負責具體組織協調指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的應急處置及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所需的電力保障;
縣公安局負責具體組織協調指揮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工作;組織指導協調事發地的現場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為的依法偵查和重點設施目標的安全保衛工作。
縣科經信局負責會同縣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應急救援物資保障;參與縣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
縣民政局負責組織指導養老院等民政社會福利機構安全生產工作,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導協調相關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困難群眾基本社會服務等事務。
縣財政局負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資金的預算、管理,依法依規保障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經費。
縣人社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人員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參與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引發的事故處置技術支撐工作。
縣教育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教育系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環境應急監測及次生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縣住建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縣交運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公路水路工程建設事故、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港口碼頭生產事故應急工作;組織協調車輛及船舶,保障應急救援人員、物資運輸。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協調指揮農機、漁業等農業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工作。參與水上交通事故災難應急救援。
縣水利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組織協調提供生產安全事故處置水情等信息。
縣商務局參與商貿流通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負責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處置相關生活類應急救災物資保障。
縣衛健委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處置相關應急醫療救援、衛生防疫及心理康復工作。
縣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特種設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參與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中的特種設備的應急檢測檢驗與處置。
縣文旅體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文化、旅游、體育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工作。
縣委宣傳部、縣融媒體中心負責組織指導事故應對處置相關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工作。
縣氣象局負責組織事故救援氣象服務保障,參與由自然災害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處置工作。
中國電信太湖分公司、中國移動太湖分公司負責組織協調通信、信息網絡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應急通信保障。
縣供電公司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的供電保障。
縣消防救援大隊參與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組織指揮火災撲救、人員搜救等。
縣人武部、縣武警中隊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組織部隊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搶險救援和轉移群眾等工作。
縣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制訂、管理并實施有關應急工作方案。各成員單位與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應急聯系工作機制,保證信息通暢,做到信息和資源共享。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的需要,在縣應急指揮部的組織、協調下做好相關工作。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縣直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并在第一時間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為縣應急指揮部組織應急救援提供保障。
2.4專家組
專家組由相關領域技術和管理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
(1)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提供技術咨詢;
(2)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技術措施提出建議;
(3)參與審查事故應急處置方案;
(4)對事故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3預警預防機制
3.1事故信息監控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全縣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工作。
縣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并及時更新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監控數據庫,制訂監控方案,進行風險分級。對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險情,或當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時,相關單位和部門應及時通報當地鄉鎮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信息,應及時報告縣應急管理局,并上報縣人民政府。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級各類應急指揮機構應及時通報同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3.2事故信息報告
3.2.1事故信息報告程序和時限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報告后,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同時向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3.2.2事故信息報告內容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失蹤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3.3事故分級及預警行動
3.3.1事故應急響應分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對應事故等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等級劃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
3.3.2預警行動
根據有關因素分析和趨勢預測,對有可能啟動ⅳ、ⅲ、ⅱ、ⅰ級應急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及時進行預警,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紅色、橙色預警公告需上報省政府批準,由省應急指揮部負責向社會發布;黃色預警公告由市政府批準并發布;藍色預警由縣應急指揮部批準并向社會發布。
預警公告內容包括:生產安全事故名稱、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時間、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發布機關等。
預警公告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通信網絡等公共媒體,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發布。對特殊人群、特殊場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預警信息發布后,預警區域內各有關單位要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預防事故發生。
預警公告發布的同時,縣應急指揮部通知各成員單位立即進入應急狀態,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響應的準備工作。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分析事故預警信息,對特別嚴重的情況及時提請縣應急指揮部提升預警級別。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組織各類救援隊伍參與隱患排查和預防性檢查,有效防范事故發生。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管理原則,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和應急處置等級,分別響應。
發生一般事故及險情時,啟動縣級預案組織應急處置,并及時上報市級應急指揮部;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或險情時,縣應急指揮部應立即進行先期處置并及時上報市政府及市相關部門,啟動市級或更高級別預案組織應急處置,接受上級應急指揮機構指導。
4.2一般事故應急響應
4.2.1先期處置
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后,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指揮公安、醫療救援等相關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先期處置,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2)緊急調配轄區內應急資源用于應急處置;
(3)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及時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并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和支持請求。
4.2.2應急決策
縣應急指揮部接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根據事故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范圍和可控情況,作出如下處置:
(1)對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應急處置要求,指令縣有關部門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2)向縣委、縣政府和縣應急管理局報告,必要時請求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給予支持,及時通報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縣市;
(3)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發地進行指導;
(4)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搶險救援物資救援,必要時請求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給予支援;
(5)縣應急指揮部負責人赴事發地,現場指揮;
(6)發布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的指令;
(7)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及時上報省市人民政府,同時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8)認真按照上級有關指示,進一步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4.2.3現場指揮
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成立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人員參加的現場指揮部,由縣應急指揮部指定的縣有關方面負責人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任指揮長,負責制訂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和措施,指揮現場搶險救援,協調有關保障、支援工作,及時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
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組:
(1)搶險救援組:由應急、公安、生態環境、消防救援、專業救援隊伍等部門人員組成,組織專業搶險救援力量,開展現場處置和環境監測。
(2)醫療衛生組:由衛健委等部門人員組成,負責醫療救援、衛生防疫工作。
(3)治安管理組:由公安等部門人員組成,協調實施現場警戒,維護治安秩序,保護事故現場;負責協調事發地交通管制工作。
(4)處置保障組:由科經信、財政、交通運輸、通信、電力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裝備、資金、交通工具、電力的供應,確保運輸和通信暢通。
(5)綜合組:由現場指揮部抽調專門人員組成,負責事故信息綜合整理工作;在宣傳部門組織下,制訂新聞報道方案,發布事故災難進展和處置情況。
根據處置工作需要,可另設專家組,由相關技術專家組成,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鑒定和解決有關專業技術問題。
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可增設其他工作組。
4.2.4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F場指揮部根據需要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1)督促事故發生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
(3)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4)啟動應急避難場所;
(5)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負責治安管理。
4.3較大及以上事故應急響應
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立即啟動應急響應及時處置,并接受上級指導。
4.4信息發布
在縣宣傳部門的組織下,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事故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對外發布事故信息。發布的信息要經指揮部負責人審查,做到及時、準確、客觀。
4.5應急結束
現場指揮部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確認事故災難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后,向縣應急指揮部提交結束現場應急處置的報告,經批準后,宣布結束應急響應。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恢復正常秩序。
5.2保險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后,安慶銀保監分局太湖監管組應督促各類保險經辦機構積極履行保險責任,迅速開展保險理賠工作。
5.3事故調查和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應急工作結束后,縣應急指揮部將有關信息資料移交縣應急管理局歸檔,并指令有關部門對各自事故應急救援情況進行總結,根據事故檢測、鑒定的數據,分析事故原因,評估事故應急響應情況,總結評估報告要及時報送縣人民政府和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6保障措施
6.1信息保障
縣人民政府有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相關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定期向縣應急管理局報送有關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要及時報送。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及時收集、分析和處理全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有關信息。
6.2隊伍保障
縣人民政府有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指導、協調全縣應急救援基地、隊伍的建設工作,形成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6.3資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
6.4物資裝備保障
縣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相關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應急救援裝備。縣人民政府有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建立完善應急物資、裝備數據庫和調用制度,保證應急狀態時調用。
6.5避難場所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應確定一批設施完備、布局合理、能夠滿足人員緊急疏散需要的應急避難場所,建立維護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證疏散安置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6.6技術保障
縣應急管理局及縣相關部門應建立縣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家庫,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充分發揮相關行業、領域的機構和專家的作用,加強技術儲備。
6.7治安和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重大、較大事故后,事故現場應實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及時疏散群眾,保持社會治安秩序的穩定。根據需要及時對現場和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的運送,形成快速、高效、順暢、協調的應急運輸系統。
6.8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做好人員院前急救、轉運和后續救治工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做好有關衛生防疫工作;社會救援組織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參與救援工作。
6.9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處置工作需要,可以調集、征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以及個人的物資、裝備,應急工作結束后應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給予補償。鼓勵、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為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提供物質、資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門和專業隊伍為主體、志愿者隊伍和社會公益組織為補充的應急救援動員機制。
7附則
7.1宣傳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廣泛開展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災難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產和應急避險意識。
7.2獎懲和責任追究
對在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給予有關處分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3名詞術語的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重大生態環境破壞以及對全縣或者一個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緊急事件。范圍包括:工礦商貿企業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發生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包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特種設備、建筑工程等生產安全事故;鐵路、公路、水運等重大交通運輸事故;供電、供油、供水和供氣等城市公共服務設施事故;通訊、信息網絡生產安全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故。
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4新聞發布內容框架
生產安全事故的基本情況、工作指示、應急處置工作情況、下一步工作計劃、需要說明的有關問題。
7.5應急結束宣布格式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傷亡和損失情況;應急處置成效及目前狀況;宣布應急結束,撤銷現場指揮部;善后處置和恢復工作情況;發布單位或者發布人及發布時間。
7.6應急指揮機構聯系方式
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值班電話:5129973.
7.7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縣有關部門應按職責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并報縣應急管理局備案。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結合實際,參照本預案制定本級政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縣應急管理局備案。
7.8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太湖縣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太政辦秘〔2017〕30號)同時廢止。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監察委,
縣人武部,縣法院,縣檢察院,各人民團體,駐縣各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