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轉發區安監局《靜安區生產安全事故
災難專項應急預案》的通知
(2017年4月1日)
靜府辦發〔2017〕23號
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彭浦鎮政府:
區安監局《靜安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專項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審核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靜安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專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處置本區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響應程序,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和城區安全運行,編制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上海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專項應急預案》和《靜安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區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區有關部門和街道鎮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
(3)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本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實行區、街鎮兩級行政首長負責制;以街鎮為主,區有關部門密切配合。
(4)資源整合、協同應對。整合全區各方面應急資源和力量,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緊密配合,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處置。
2總體評估
“新靜安”成立以來,全區緊緊圍繞城市運行安全和生產安全的核心要求,深入推進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類人身傷亡事故控制平穩有序。同時,參考2010年至2015年間,原閘北、靜安兩區道路交通、工礦商貿、火災等三類安全生產事故均控制在市政府下達的考核指標以內,安全生產形勢總體受控并持續穩定。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具有危害影響面廣、社會關注度高等特點。城市運行和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任何微小的疏漏或閃失,都有可能釀成嚴重后果并由此引發社會公共事件。新靜安作為上海這座國際大都市的中心城區,舊區改造任務艱巨,企業發展不平衡,在今后較長的一段時期內,城市運行安全和生產安全仍將面臨較為嚴峻的考驗。
3組織體系
3.1領導機構
《靜安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明確,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由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區政府是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區應急委決定和部署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務由區應急辦負責。
本區成立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指揮部”),負責全區生產安全事故專業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工作。區指揮部指揮長由分管副區長擔任,常務副指揮長由區應急辦主任擔任,副指揮長由區安監局局長和區公安分局副局長擔任,指揮部成員由有關單位和部門相關負責人組成。區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安監局。
區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負責研究部署、指揮協調全區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2)研究制定全區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3)定期分析全區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的重大問題;
(4)完成區政府、區應急委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5)完成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下達的專項工作。
3.2應急聯動機構
區應急聯動中心作為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的職能機構和指揮平臺,履行應急聯動處置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組織聯動單位對特大或重大突發事件進行先期處置等職責。
3.3工作機構
3.3.1區指揮部組成單位及職責
在區委、區政府領導下,區指揮部組成單位包括區發改委、區商務委、區教育局、區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建管委、區環保局、區衛生計生委、區國資委、區市場監管局、區房管局、區安監局、區民防辦、區旅游局、區應急辦、區公安消防支隊等。
各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應急聯動處置工作。
3.3.2現場指揮部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影響范圍、發展態勢和應急處置需要,可以開設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應急處置。一般情況下現場指揮部由事發地街鎮負責組織開設,情況特殊時由區指揮部辦公室或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開設。現場指揮部受區指揮部的領導。
3.4安全生產專家組
區安監局負責組建安全生產專家組,主要由安全管理、建設交通、質量監督、環境保護、機械電氣、化工燃氣、政策法律等領域專家組成,并與其他專家機構建立聯絡機制。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從專家組中確定相關專家,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決策咨詢建議和技術支持。
4預警預防機制
4.1信息監測與監控
4.1.1本區建立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監測體系,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對重點目標和重要部位的安全運行監測,及早發現和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風險隱患。
4.1.2區指揮部辦公室要與市指揮部辦公室及本區有關部門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渠道,主動跟蹤監測和收集其它突發事件信息并及時分析研究。
4.1.3區各有關部門、各街鎮要建立相應的信息監測機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信息監測與收集,加強重點區域、重點部位以及重點企業的監控力度,及時上報可能引發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險情信息。
4.1.4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健全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4.2預警與發布
4.2.1區和街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機構在接到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預警信息后,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相應的預警行動。
4.2.2區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及時分析研究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有關信息,情況嚴重時可建議區指揮部按照市、區有關規定發布生產安全事故災難預警信息,并先行采取以下預防性的措施:
(1)準備或者直接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置程序;
(2)組織應急處置專家和專業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3)調集所需物資、裝備、器材;
(4)組織有關單位采取其它針對性的措施。
5應急處置
5.1信息報告與通報
5.1.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相關單位應當在1小時內向安全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應當在30分鐘內向安全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報告。
5.1.2安全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1)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
(2)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市安全監管局和專項監管部門;
(3)一般事故上報至區安全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
安全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時,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必要時,安全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5.1.3安全監管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應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均應當在1小時內完成口頭上報,在2小時內完成書面上報。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和單位要立即報告區政府、市應急聯動中心、市安全監管局或其他有關部門。
5.1.4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主動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市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處置有關的資料。涉及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其他突發事件信息,有關應急處置機構要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
5.1.5加強與毗鄰城區的溝通與協作,建立生產安全事故災難信息通報、協調渠道,一旦出現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影響范圍超出本區的態勢,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向毗鄰城區通報并加強聯系和協調。
5.2先期處置
5.2.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事故相關單位應當按本單位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立即進行緊急處置和自我救助,并迅速報告。
5.2.2區應急聯動中心通過“110”等接警后,應當迅速組織、調度相關應急聯動單位趕赴現場對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實施先期處置。
5.2.3事發地街鎮及有關部門在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后,應當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控制事態并向上級報告。
5.3應急響應
5.3.1分級響應
5.3.1.1本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等級分為四級: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應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1)ⅰ級應急響應。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啟動ⅰ級響應,在國務院安委辦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領導和指導下,區指揮部或其他有關應急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協調、調度全區應急力量和資源,配合市指揮部統一實施應急處置,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密切配合,協同處置。區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2)ⅱ級應急響應。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啟動ⅱ級響應,由市指揮部或其他有關應急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協調、調度本區有關應急力量和資源,統一實施應急處置,區指揮部及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密切配合,協同處置。
(3)ⅲ級應急響應。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啟動ⅲ級響應,由區政府、市應急聯動中心、市指揮部辦公室或其他有關應急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協調、調度有關應急力量和資源實施應急處置,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密切配合、協同處置。
(4)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由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及事發地街鎮組織相關應急力量和資源實施應急處置,超出其應急處置能力時,及時報告市指揮部請求救援。
5.3.1.2響應的升級與降級
生產安全事故出現擴展或蔓延擴大的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相關應急處置部門應當逐級上報,及時提升預警和響應等級。生產安全事故危險已經減緩或消除,不會進一步擴散,相關應急處置部門則應當逐級上報,及時降低或解除預警和響應等級。
5.3.2區指揮部辦公室的響應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區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所發生的事故災難類別,按照其職責和預案啟動應急響應:
(1)及時向區政府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2)開通與事發地的街鎮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3)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隨時待命,為街鎮或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4)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增援。
(5)及時向區政府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災難信息,并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6)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5.3.3區有關部門的響應
公安、消防、衛生、民政、建設交通等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先行采取相應救援措施。
5.3.3.1人員搜救
未開設現場指揮部以及現場指揮部開設前,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行動,由區公安消防支隊和區民防特救隊負責組織實施。
5.3.3.2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
區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醫療隊伍趕赴現場,搶救受傷人員,開展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并加強救護車、醫療器械、藥品和血漿的組織調度,同時按照專業規程搞好現場衛生防疫。
5.3.3.3環境監測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區環保局負責跟蹤監測事故對當地空氣、水源等環境的影響,并及時報告區指揮部。
5.3.3.4治安維護
區公安分局組織警力對事故災難現場進行治安警戒和管理,防止無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要物資設備加強防范保護,維持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治安秩序,為救援隊伍順暢開展救援工作創造良好環境。
5.3.3.5應急人員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規定。區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及時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5.3.3.6人員疏散防護
公安和民防部門會同事發地街鎮組織人員疏散防護。根據區指揮部劃定的事故涉及區域,確定人員疏散的最佳方式,撤離區域內除應急處置人員以外的所有無關人員。
5.3.3.7社會動員
區政府和各街鎮根據需要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并負責協調保障;區指揮部辦公室協同區應急聯動中心調用事發地以外的社會力量參與增援,街鎮和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應當為社會救援力量提供便利和保障。
5.3.3.8信息發布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在事故發生的最短時間內向社會發布,并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及時后續發布。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區指揮部要及時向市政府新聞辦通報情況,并做好現場媒體活動協調和管理。
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工程、道路交通、軌道交通、火災、鐵路行車、內河交通、特種設備、通信、燃氣、供電供水、環境污染、核與輻射、旅游安全等應急預案中對部門應急響應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5.4應急結束
5.4.1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結束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由負有應急處置職責的應急指揮機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估確無危害和風險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宣布解除應急狀態,轉入常態管理。
5.4.2事故現場處置完成后,現場指揮部宣布事故應急處置結束,組織應急救援隊伍撤離事故現場,并與事故調查組交接,總結事故現場處置情況并上報區政府。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區政府協調事發地街鎮負責善后處置,包括人員安置、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傷害及受影響人員,維護社會穩定,恢復正常秩序。區民政局等部門予以協助。
6.2保險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后,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保險監管機構應當督促有關承保單位快速勘察并及時予以理賠。
6.3事故調查與總結
6.3.1對于較大等級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區政府配合上級政府開展事故調查。對于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區政府負責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法律法規對事故調查主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3.2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善后處置結束后,區指揮部辦公室及有關部門要總結應急救援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并及時上報區政府。
7應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7.1.1建立健全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網絡系統和信息報告系統,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數據庫;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7.1.2區有關部門應急救援機構和街鎮應急救援機構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相關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處理,定期向區指揮部辦公室報送有關信息。區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本區生產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有關信息。
7.2隊伍保障
按照國務院和市政府的有關要求,建立和完善綜合性、專業性和基層三級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區政府和各街鎮及其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為各類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提高救援人員的搶險救援和安全防護能力。
7.3交通保障
公安、建設交通、道路市政等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開辟專用通道,確保運送處置生產安全事故所需物資裝備和應急救援人員以及受傷害人員的救援車輛優先通行。
7.4物資保障
建立和完善應急救援物資裝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根據本區實際,負責監督應急物資的儲備情況,掌握應急物資的生產加工能力儲備情況。
7.5經費保障
7.5.1生產經營單位應儲備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應急處置的資金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單位無力承擔的,由其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商事發地街鎮協調解決。
7.5.2本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的經費,由各級財政按有關預案和規定程序予以安排。
7.6技術儲備與保障
區指揮部辦公室建立安全生產專家、技術等數據庫,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研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重大問題,開發應急技術和裝備。
8監督管理
8.1宣傳教育
區指揮部辦公室、區有關部門組織安全生產法律規范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各街鎮結合實際,負責本地區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的風險防范意識。街鎮應當與企業、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安全生產應急知識,區有關新聞媒體應當提供相關支持。
8.2培訓
8.2.1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區有關部門組織安全生產應急機構及專業救援隊伍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在崗定期復訓,區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指導。
8.2.2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搞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社會志愿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8.3演練
區指揮部辦公室和區有關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練。各專業應急機構根據自身特點,組織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習,提高協同作戰能力,驗證應急預案的適用性,并及時修訂和完善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各企事業單位應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
8.4監督檢查與獎懲
8.4.1區指揮部辦公室對本預案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各項應急措施到位。
8.4.2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在應急處置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發生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事故情況、事故救援不力及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8.5預案管理
8.5.1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區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區有關部門與街鎮根據本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8.5.2預案修訂
區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報區應急辦審核。
8.5.3預案實施
本預案由區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附件
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本區生產安全事故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一、ⅰ級(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二)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三)跨省級行政區、跨領域(行業和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
二、ⅱ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一)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二)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至10萬人的生產安全事故。
三、ⅲ級(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生產安全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二)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00至5萬人的生產安全事故。
四、ⅳ級(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對事故等級劃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根據《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為報告和應急處置的重大事項。對涉外、敏感、可能惡化的事件,應加強情況報告并提高響應等級。
以上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