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是第23個全國“安全生產月”,主題為“人人講安全、個個會應急——暢通生命通道”。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福祉和經濟發展大局,為貫徹落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令第73號)、《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令第74號),進一步推動特種設備安全主體責任落實落細,現就各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關心較多問題進行統一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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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安全主體責任有哪些?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配備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總監、 (質量)安全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等,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應當建立基于特種設備安全風險防控動態管理機制,結合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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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安全總監如何依法履職盡責?
(質量)安全總監應承擔生產、使用單位制定的《(質量)安全總監職責》所規定的職責,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質量安全)情況,研究解決日常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質量安全 總監發現產品存在危及安全缺陷時,應當提出停止相關設備生產等否決建議。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安全總監應當對安全員發現的嚴重事故隱患 立即組織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嚴重事故隱患。(質量)安全總監還應按照“兩個規定”的要求完成培訓、考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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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安全員如何依法履職盡責?
(質量)安全員應承擔生產、使用單位制定的《(質量)安全員守 則》中規定的相應職責,根據《(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形成 《每日(質量)安全檢查記錄》。(質量)安全員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時上報(質量)安全總監或 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要予以記錄。(質量)安全員還應按照“兩個規定”的要求完成培訓、考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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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現有的管理制度如何與“兩個規定”的有關要求進行銜接?
做好與現有工作制度的有效銜接,確定“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的具體內容,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安全風險管控清單。使用單位的“日管控”機制執行全省已經建立的特種設備重大風險隱患排查日志 制度,對已經建立類似工作制度的生產、使用單位,可以對原有的工作制度采取更名、加掛括號或在相關制度文件中明確對應關系的方式,與“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相結合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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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73號令中規定的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不得兼任的情形具體指哪些?
質量安全總監不得兼任質量安全員,質量安全員最多只能擔任兩個不相關的質量控制崗位,如材料與理化、焊接與無損檢測質量安全員不得相互兼任。
q6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培訓考核的要求是什么?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要求組織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培訓考核,確保相應人員具備質量安全管理能力。總局正在制定《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待發布后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執行相應規定。
q7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是否有持證要求?
沒有持證要求,但應當具備總局73號令所規定的質量安全管理能力。
q8
如果小微企業僅有1人,主要負責人、安全總監、安全員可否由同一人擔任?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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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總監、安全員是否有持證要求?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安全總監一般由《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安全管理負責人擔任,安全員一般由《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安全管理員擔任。相關人員持證要求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執行。
q10
何為特種設備嚴重事故隱患?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五條對“嚴重事故隱患”列出了以下幾種情形,
(一)特種設備未取得許可生產、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或者達到報 廢條件,繼續使用的;
(二)特種設備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缺失或者失靈,繼續使用的;
(四)特種設備發生過事故或者有明顯故障,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五)特種設備超過規定參數、使用范圍使用的;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屬于嚴重事故隱患的其他情形。
q11
當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員發現嚴重事故隱患并向安全總監報告,安全總監應當如何處置?
安全總監在接到安全員報告嚴重事故隱患時,應該要安排進行認真的全面檢查,查明嚴重事故隱患原因,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應該停止運行的必須停止運行,不能帶病運行,冒險作業,必要時安排檢驗、檢測,待嚴重事故隱患消除后,方可投入運行。
q12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配備安全總監及安全員的數量如何規定?
安全總監和安全員可以為專職或兼職人員。對于已經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即安全管理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單位,可保留原有的機構和人員配置,但要在管理制度上依照“兩個規定”明確原安全管理負責人為安全總監,原安全管理人員為安全員,并按照“兩個規定”的要求履行安全總監、安全員相應職責。
q13
持有應急管理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證書的人員能否擔任特種設備安全員?
并非所有的特種設備安全員都需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對于無持證要求的,持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證書且具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能力的,可以擔任特種設備安全員;《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 《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許可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規定有持證要求的,還需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q14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每日安全檢查記錄》是否可以按照使用的設備種類合并填寫?
目前,省局已經根據各類設備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缺陷(故障、隱患等)等制定了《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模板,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可參照樣板并結合本單位實際予以細化?!睹咳瞻踩珯z查記錄》可以按照設備種類填寫,但應當記錄同類設備檢查或巡檢過程中發現的所有安全隱患。
q15
市場監管部門如何對“兩個規定”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應結合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特別是常規監督檢查、證后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質量)安全總監、 (質量)安全員配備情況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落實情況開展檢查,對(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開展監督抽查考核。同時對特種設備鑒定評審機構、檢驗機構上報的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未落實“兩個規定”要求的情況開展其他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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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鑒定評審機構、檢驗機構發現生產、使用單位未落實主體責任,該如何操作?
特種設備鑒定評審機構在對特種設備生產、充裝單位進行鑒定評審 以及檢驗機構實施檢驗過程中,如發現相關單位未落實“兩個規定”有關要求,應及時報告行政許可發證機關、屬地市場監管部門。
q17
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對(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如何開展監督抽查考核?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應根據總局制定的《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 南》,組織對本轄區內生產、使用單位的(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 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對經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應責令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q18
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查處特種設備違法行為時, 哪些情形可以作為行政處罰裁量權考量的因素?
市場監管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將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情況(如(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配備、培訓、考核情況,“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落實情況等)作為重要考量依據,遵循公平、公正、過罰相當原則,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幅度,對于違法性質、情節、危害后果等主客觀因素相同或相近的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q19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未落實“兩個規定”,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出具的執法文書能否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
可以。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未按規定配備(質量)安全總監、 (質量)安全員的,以及未按規定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的,應下達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q20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未按“兩個規定”的要求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應當如何處罰?
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五千以上五萬元以下處罰,并將處罰情況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q21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 (質量)安全員未按規定要求落實(質量)安全責任的,應當如何處罰?
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