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發〔2024〕47號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我市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安全管理工作,現將《深圳市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安全管理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消防救援局
2024年11月7日
深圳市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安全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履行人力資源服務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統籌發展和安全,督促和指導全市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于在各區(含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的經營性機構(含勞務派遣單位,以下簡稱機構)。
第二章 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第三條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履行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相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規劃。
(二)負責指導監督各區人力資源服務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力資源部門)對機構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各區人力資源部門每年至少完成一次全覆蓋安全生產檢查,落實隱患整改100%實地現場復核,并對各區人力資源部門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三)按照“四不兩直”要求,每年對全市機構開展安全生產交叉抽查,及時督促整改各類隱患,督促指導機構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要求。
(四)加強對全市機構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配合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檢查。
(五)加強與應急、消防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協同配合,健全跨部門綜合監管機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第四條各區人力資源部門依法履行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相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規劃。
(二)綜合運用行政許可、行業準入等措施,加強轄區機構安全生產工作。
(三)負責轄區機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監管責任。定期開展安全監督檢查,及時督促整改各類隱患。針對發現的隱患要開展100%實地現場復核。
(四)發現轄區機構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人力資源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等人員采取電話提醒、發提醒函、約談等方式督促其及時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應當按問題性質移送消防救援、應急管理和屬地街道辦等部門處理。
(五)加強對轄區機構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配合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安全生產檢查。
(六)督促轄區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的機構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安全總監、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要求完成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
(七)督促轄區招聘會舉辦機構事前報告招聘會名稱、內容、規模、時間、地點、主辦單位等事項;接到報告后要督促招聘會舉辦機構完善招聘會組織實施方案、制定應急預案、依法向所在地流行性傳染病防控、公安和消防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八)加強與應急、消防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協同配合,健全跨部門綜合監管機制。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第三章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五條各機構是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主體責任,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標準,開展安全生產各項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管理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管理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完善設備設施與作業安全管理,履行應急救援和事故報告義務,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確保安全生產形勢平穩。
第六條各機構應當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其他分管負責人、安全總監及各崗位從業人員的安全責任范圍和責任內容,實現生產經營全過程安全責任追溯。
(一)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2.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
4.保證本單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
5.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檢查,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存在問題;
6.建立事故災害應急救援制度,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和參與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7.發生事故時迅速組織搶險救援,并及時、如實向應急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做好善后處理工作,配合調查處理;
8.每年向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支持并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二)各機構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1.組織起草并指導實施安全管理制度及責任制;
2.建立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督促、檢查安全管理工作,確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和職業病危害防治情況;
3.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并向主要負責人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4.每半年至少組織和參與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機構,應當設置安全總監,作為本單位專門負責安全工作的分管負責人。
(三)其他負責人、相關人員在履行崗位業務工作職責的同時履行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七條各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八條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的機構,主要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安全總監、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九條各機構應當確保從業人員及時獲取規章制度文本。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并建立健全和實施下列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
(二)安全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和專業性安全檢查制度;
(三)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設備、設施保障制度;
(五)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
(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管理制度;
(八)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
(九)安全生產管理臺賬、檔案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十條各機構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風險防范技能和事故應急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對新進從業人員、離崗6個月以上復工的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第十二條各機構應當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管理,如實記錄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第十三條各機構應當將安全生產資金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由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安全生產資金用于保障安全生產設備設施、風險辨識管控、隱患排查整治、設備維修保養、安全教育培訓、職業健康防護、應急演練、事故救援等安全生產支出。
第十四條各機構應當在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和落實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或者現場處置方案、應急處置卡。
第十五條各機構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進行修訂和完善,并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全體職工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
第十六條各機構應當每年定期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改進應急管理工作,提升應急管理能力。
第十七條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應當制定組織實施辦法、應急預案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舉辦大型現場招聘會,應當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章 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八條各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并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四)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設置明顯防火標志;
(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本機構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六)保障消防安全管理經費;
(七)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各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組織和落實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各項具體工作。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消防安全管理培訓。
各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二十一條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七)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二十二條各機構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各機構承租辦公場所的,應當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出租人、承租人各自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并保障場所燃氣、電力設施及消防設備設施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消防技術標準,不得擅自改變場所使用功能和結構,降低場所消防安全標準。
第二十四條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二十五條各機構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配備消防器材;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機構相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定,清除周圍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離措施。作業完畢后,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第二十六條各機構應選用合格電氣產品,電氣線路的敷設應符合國家標準,設置與設計電流相配套的漏電保護開關,不得超負荷使用大功率電氣設備。弱電管井內不得安裝強電設備。鼓勵安裝電氣火災監測系統。
第二十七條各機構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路敷設、維護保養和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禁止違反燃氣安全使用規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備和用具。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單位,使用燃氣應當采用管道供氣方式。
第二十八條各機構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四)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五)防火巡查情況;
(六)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七)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各機構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一條各機構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各機構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二條各機構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各機構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五章 防災減災救災責任
第三十三條各機構應當配合防災減災活動,服從搶險救援指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妨礙工程搶險。
第三十四條各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防災減災安全知識教育活動。
第三十五條各機構應當在臺風、暴雨、洪澇、海洋、地震、地質災害影響區域和關鍵部位設立明顯的警示標牌,預設人員應急疏散引導線路,明確避險轉移安置安全區域。
第三十六條各機構應當將防災減災內容納入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適時開展演練,提高從業人員科學防災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七條臺風、暴雨、雷雨大風、雷電、寒冷高溫、森林火險干旱、地質災害等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各機構應當及時發出警示信息,視情況采取停止營業或戶外招聘、關閉相關區域、組織人員避險等措施。
涉及的簡易建筑物、交通指示牌、電線桿、鐵皮屋、彩鋼瓦、廣告牌、霓虹燈、水箱、宣傳條幅、塑料膜、遮陽網膜和樹木等,各機構應當采取加固或者拆除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各機構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陽臺、窗臺、露臺、屋頂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墜落。
第六章 突發事故信息上報
第三十八條機構發生事故后,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第三十九條機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較大涉險事故的,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機構負責人報告;機構負責人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三)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第四十一條事故發生機構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機構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機構主要負責人指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
第四十三條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指引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十五條本工作指引未盡之處,按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指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