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黃雄報道 近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并頒布了《廣東省促進粵港澳氣象合作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旨在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促進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氣象互利合作。《條例》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粵港澳大灣區作為國家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活動高度密集,同時也面臨著臺風、暴雨等災害性天氣的共同挑戰。隨著區域一體化進程加速,大灣區對跨區域、精細化氣象服務與災害聯防聯控的需求日益迫切。《條例》的頒布,為構建適應粵港澳大灣區發展需求的氣象合作體系提供了法治支撐,有利于進一步提升大灣區氣象災害聯防聯控能力。
《條例》以“小切口”立法,緊扣氣象合作重點難題,回應港澳需求期待,著力鞏固完善成熟的機制模式,推動粵港澳氣象合作向更深層次、更寬領域發展。在深化務實合作方面,《條例》明確完善粵港澳三地氣象業務交流會議模式,支持粵港澳聯合開展以災害預警信號宣傳為重點的氣象科普,加強重大天氣過程的聯合會商研判;為公眾生活、低空經濟發展和海洋經濟建設等提供全方位氣象服務保障,不斷提升氣象服務的精細化和專業化水平。在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條例》明確完善區域氣象觀測站網布局,加快推進粵港澳氣象部門間的互聯帶寬擴容,為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提供有力支撐;要加強粵港澳溝通協調,推動氣象領域“灣區標準”的確認、實施和推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