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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住房為債務人的借款做擔保,不簽訂抵押合同。在實際操作中,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為保障自己的權益,約束債務人及時履行義務,往往會要求債務人向自己提供反擔保。在這種情況下,不僅要簽訂書面的抵押合同,而且應當簽訂書面的反擔保合同,這樣,才能敦促債務人及時還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于被凍結、執行。
三是民間借貸當事人在辦理房地產抵押擔保時,不到部門辦理抵押合同登記手續。僅僅將其自己住房的房產證交付債權人質押。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不辦理抵押登記,有可能導致抵押無效。同時,
由于不辦理登記,部門屢屢發現,在民間個人借貸中有制作假房產證交付債權人作為擔保的。
四是與人民解釋規定相似的情況是,大部分民間借貸抵押人均是以自己的現住房(許多是的住房)提供擔保的。這就有可能造成債權的落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