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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影響評價報告審批:
法律依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工程建設方案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三條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在蓄滯洪區內建設的油田、鐵路、公路、礦山、電廠、電信設施和管道,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其防洪工程設施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在蓄滯洪區內建造房屋應當采用平頂式結構。
2.【部門規章】《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1992年4月3日,批準,、國家計委發布)第五條 建設單位編制立項文件時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文件:
(1)申請書;
(2)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文件;
(3)建設項目涉及河道與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情況及該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
(5)說明建設項目對河勢變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質的影響以及擬采取的補救措施。
對于重要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還應編制更詳盡的防洪評價報告。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未列入國家基建計劃的各種建筑物,應在申辦建設許可證前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3.【規范性文件】《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編制導則》(試行)(辦建管[2004]109號)
許可條件:
(1)符合相關區域防洪規劃、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規劃、山洪災害防治規劃、河流治理規劃等規劃要求;
(2)符合洪水調度安排,滿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和相關防洪應急預案等要求;
(3)符合建設項目防洪安全等級等與防洪有關的技術標準等要求;
(4)對河流岸線、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沖刷淤積、行洪排澇等無不利影響,或者雖有影響但采取措施后可以達到防洪要求;
(5)對防洪排澇工程體系的整體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滯洪區的運用以及防汛搶險等無不利影響,或者雖有影響但采取措施后可以達到防洪要求;
(6)建設項目應對洪水的淹沒、沖刷等影響以及長期維修養護的措施能夠滿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7)洪水影響評價技術路線、評價方法正確,消除或者減輕洪水影響的措施合理可行;
(8)滿足當地具體條件的防洪減災其他規定和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