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經開區生態環境分局于2020年6月17日至安徽江淮華霆電池系統有限公司廠區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履行與安徽江淮華霆電池系統有限公司簽訂的6ES鐵鋰工裝架維修合同時,在安徽江淮華霆電池系統有限公司廠區東南角露天對金屬架進行除銹、噴漆作業,涉嫌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和《合肥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8年版)》的規定,我局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捌萬元整(¥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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