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遼寧省生物質燃料(醇基液體燃料)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針對特殊情況的專項抽查、遼寧省內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地方監督抽查可參照執行。本實施細則內容包括產品分類、術語和定義、企業規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及異議處理及附則。
2 產品分類、術語和定義
2.1產品分類見表1。
表1產品分類及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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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分類 |
一級分類 |
二級分類 |
三級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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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代碼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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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名稱 |
石油化工 |
燃料油 |
生物質燃料 |
2.2產品種類
生物質燃料(醇基液體燃料)按性能分為一級和二級兩大類;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中規定的特殊牌號。
2.3術語和定義
本細則中出現的術語和定義同相關引用標準。
3 企業規模劃分
根據國家統計局印發的相關管理辦法,確定企業規模。
4 檢驗依據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GB 16663醇基液體燃料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5 抽樣
5.1抽樣型號或規格
抽取樣品應為同一型號規格、同一批次的產品,優先抽取企業的主導產品。
5.2抽樣基數及數量
在企業的成品罐或成品庫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它形式表明合格(合格證、合格報告、企業相關人員確認等方式均可)的產品。所抽取產品的保質期(未注明保質期的按尚在保質期內處理)應能確保整個監督抽查(包含異議處理)工作的完成。
在企業的成品罐中取樣時,同一批次產品的抽樣基數不得少于50kg,取樣方法執行GB/T 4756,取2kg為樣本,其中檢驗樣品1kg,備用樣品1kg,盛裝在合適的容器中。抽樣所用的容器必須完整、清潔、不漏、經檢查符合要求后方能使用。
在企業成品庫抽樣時,同一批次產品的抽樣基數不得少于50kg,取樣方法執行GB/T 10111,取不小于2個最小獨立包裝,總量不少于2kg為樣本,其中1/2作為檢驗樣品,1/2作為備用樣品。
流通領域抽樣時,抽樣基數應不少于抽取樣品量。
抽樣時,抽樣人員應當認真核實營業執照等被抽查企業的相關信息,確認企業不存在不得抽樣的情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證明的,不得抽樣:
(1)被抽查企業無監督抽查通知書或者相關文件復印件所列產品的;
(2)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是不用于銷售的;
(3)產品不涉及強制性標準要求,僅按雙方約定的技術要求加工生產,且未執行任何標準的;
(4)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為企業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規定的;
(5)產品或者標簽、包裝、說明書標有“試制”、“處理”或者“樣品”等字樣的;
(6)企業提供上級市場監管部門6個月內該種產品的監督抽查抽樣單或者合格檢驗報告的。
5.3樣品處置
5.3.1 對抽取的樣品,在封條上分別注明“檢驗樣品”與“備用樣品”,當場對樣品的瓶口或桶口密封,為保證樣品的真實性,要有相應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證封條在運輸過程中不會破損。封條上至少要有產品名稱和牌號、抽樣日期、抽樣人簽字、被抽查企業代表簽字及抽樣單位公章等相關信息。
5.3.2 抽取的樣品應按運輸條件包裝好,由抽樣人員通過合適的途徑運送至樣品檢驗機構。采用郵寄方式運送的樣品,抽樣人員應對樣品做好防破損包裝,交由有資質的公司運送。運輸時嚴防雨淋、日曬、受潮。裝卸時輕搬輕放,嚴禁擲拋。
5.3.3 備用樣品及檢驗結束后的樣品應該貯存在陰涼、干燥、避免陽光直射的安全處。應保證備用樣品在整個保存期間簽封完整無損。
5.4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同時記錄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銷售的生物質燃料(醇基液體燃料)產品的銷售總額(以萬元計);若企業上一年度未銷售,則記錄本年度實際銷售產品的銷售總額,并加以注明。
5.5樣品購買
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5.6其他要求
可對抽樣的關鍵過程留下影像資料。在進入企業、取樣、雙方簽字確認等環節時,影像資料要能清晰記錄企業名稱、營業執照名稱、被抽樣的產品、成品罐、抽樣狀態、抽樣人員和企業陪同人員等。
6 檢驗要求
6.1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生物質燃料(醇基液體燃料)產品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見表。
表2生物質燃料(醇基液體燃料)產品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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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標準 |
檢測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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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類 |
B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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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醇含量 |
GB 16663-1996(2004) |
GB 1666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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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密度(20℃) |
GB/T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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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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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機械雜質 |
GB/T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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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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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凝點 |
GB/T 5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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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pH值 |
GB 1666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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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50%餾出溫度 |
GB/T 6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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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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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總硫含量 |
SH/T 068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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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低熱值 |
GB/T 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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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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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穩定性(-20℃) |
GB/T 6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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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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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甲醛試驗 |
GB 16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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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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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A類項目為極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直接涉及人體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標;B類項目為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產品涉及環保、能效、關鍵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標。
注2:表2所列檢驗項目是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的,重點涉及健康、安全、節能、環保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重要項目。
注3:“50%餾出溫度”引用石油產品常壓蒸餾特性測定法 GB/T 6536,該方法與GB 16663-1996(2004)中4.8描述相同
注4:“總硫含量”引用輕質烴及發動機燃料和其他油品的總硫含量測定法(紫外熒光法) SH/T 0689,原標準GB 16663-1996(2004)中引用的方法目前已作廢。本項指標僅提供實測數據,并不作為判定產品是否合格的依據。
6.2 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的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的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檢驗過程中遇到有樣品失效或者其它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時,必須如實記錄即時情況,并有充分的證實材料。
當一個檢驗項目有多個檢測方法時,出現可疑結果或不合格結果(即在有異議)時,應以產品標準中規定方法的測定結果為準。
7 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結論用語:
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符合**標準要求,依據《遼寧省生物質燃料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合格。
經抽樣檢驗,**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依據《遼寧省生物質燃料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
8 異議處理
對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進行異議處理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8.1 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
8.2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處理企業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指定檢驗機構應當按原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對留存的樣品或抽取的備用樣品組織復檢,復檢項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進行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9 附則
本細則編寫單位:遼寧省檢驗檢測認證中心(遼寧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本細則由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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