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土資源部發布第75號令,公布《關于委托山西省等6個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原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部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登記的決定》。該《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決定》指出,國土資源部決定委托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貴州、新疆6個省(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原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部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登記。除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放射性礦產、鎢、稀土6種礦產資源外,其他原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委托6省(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除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放射性礦產、鎢、稀土、資源儲量規模10億噸以上的煤、資源儲量規模為大型以上的煤層氣、金、鐵、銅、鋁、錫、銻、鉬、磷、鉀17種礦產資源外,其他原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委托6省(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登記繼續由國土資源部實施。
《決定》強調,國土資源部對6省(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實施該決定規定的行政許可行為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6省(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應當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行為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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