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5日,東盟10國和中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共15個亞太國家正式簽署了《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2022年1月,rcep正式開始生效,首批生效的國家包括文萊、柬埔寨、老撾、新加坡、泰國、越南等6個東盟成員國和中國、日本、新西蘭、澳大利亞等4個非東盟成員國。2022年2月1日起,rcep對韓國生效;3月18日起,對馬來西亞生效;5月1日起,對緬甸生效。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商務部等6部門關于高質量實施〈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的指導意見》中有關“加大對rcep成員國技術性貿易措施關注和研究”等要求,現搜集整理具有代表性的rcep成員國食品接觸材料技術性貿易措施,以期為食品接觸材料出口企業開拓rcep市場提供指導。
日本
01 監管機構
日本負責進口食品接觸材料的監管機構為日本厚生勞動省,以及日本各食品接觸材料行業協會,如日本衛生烯烴與苯乙烯塑料協會(jhospa)、日本衛生pvc協會(jhpa)、日本紙業協會(jpa)和日本印刷油墨行業協會等。
02技術法規和標準
日本的食品包裝材料監管框架結合了《食品安全基本法》1和《食品衛生法》2政府法規,以及行業協會自愿建立的行業標準等。《食品衛生法》規定了一般安全標準;厚生勞動省第370號公告《食品、食品添加劑等的規范準則》3第三章對陶瓷、玻璃、搪瓷、橡膠、塑料材質等食品用具、容器和包裝提出一些更為具體的限制性要求,部分常見材質要求見下表。厚生勞動省1951年52號令4對乳及乳制品專用包裝提出特殊要求。針對現行法規系統管控的局限性,日本厚生勞動省發布了食品用器具、容器和包裝的正面清單草案5,只允許使用正面清單給出的物質。
03合格評定程序
日本對進口食品接觸材料的檢驗監管措施主要包括進口前的管控和通告、進口環節的文件審查和產品檢驗(必要時)、進入日本國內的監督檢查和抽樣檢查。
厚生勞動省要求進口日本的ucp產品(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裝)在出口到日本前要自行對產品進行合規檢驗,產品合格后才能出口日本。同時,ucp進口商在商品進口前需要提前咨詢厚生勞動省意見和提交產品進口的通告,包括進口申請表格,產品的原材料、成分和生產方式,產品的檢測結果等信息,厚生勞動省負責對提交的文件進行合規性審查。在必要的情況下,厚生勞動省會與出口國進行雙邊會談,并派遣官員進行現場檢查和當地情況調查。厚生勞動省下屬的各個檢疫站還會根據進口ucp的違規概率情況和每年的食品監控計劃而決定是否對進口的ucp進行產品檢驗。
04溫馨提示
自從2020年6月1日正面清單正式實施以來經歷了多次修訂,最新發布2022年3月草案正在征求意見。自正面清單正式實施后首次用作食品器具或容器包裝原料卻不在清單草案中的物質,需要抓住此次機會進行新物質申報。對于在以往清單草案中已經許可使用的物質,生產商與制造商需注意使用物質在新草案中的規定是否發生變化。
韓國
01監管機構
韓國負責進口食品接觸材料的監管機構為韓國食品藥品安全部(mfds)。
02技術法規和標準
韓國以建立產品標準的方式對食品接觸的終產品進行管理,不對食品接觸物質用原料進行法規管理和新物質許可。用于銷售或經營目的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裝,需滿足《食品用器具、容器、包裝的標準與規范》6對陶瓷、玻璃、搪瓷、紙張和金屬等不同食品接觸材料的具體要求,部分常見材質要求見下表。
03合格評定程序
進口食品接觸材料從進口到分銷的整個過程的安全控制措施7主要包括:事前確認登記制度、進口環節和流通環節抽查檢驗以及精密檢驗等。
(1)事前確認登記制度
事前確認登記制度是mfds為了提高進口食品檢查制度的效率以及加強對進口食品的管理而通過修訂“食品衛生法實施規則”(2003年8月18日保健福祉部令第254號)從2003年10月10日起予以實施的。這項措施的主要內容是韓國通過采取事前的現場檢查手段來確認出口國工廠制造/加工的食品接觸材料是否符合韓國《食品衛生法》8的規定,現場調查將主要確認企業是否符合haccp規定的衛生及質量管理標準;費用方面,申請企業須交納約30美元的申請費,并承擔韓方實地調查的相關旅費;凡經事前確認的食品接觸材料在進口時可免于精密檢查,只需提交相關符合性書面資料給mfds審查即可,從而可以減少通關程序,提高通關速度,為進口申報人提供方便。
(2)進口環節和流通環節抽查檢驗
進口環節和流通環節抽查檢驗的具體類型包括:文件檢查、外觀檢查、實驗室檢查與隨機抽樣檢查。韓國對進口食品接觸材料批批進行感官檢驗,每年進口食品接觸材料抽樣送實驗室檢測的比例平均為20%左右,而且首次進口的食品接觸材料一般需按照《食品衛生法》中的相關要求進行全項目檢驗。如果該種進口食品接觸材料歷史檢驗記錄良好,各食品藥品安全區域辦公室將根據產品風險適當降低抽檢比例,或者采取驗證放行的方式。
(3)精密檢驗
所謂精密檢驗是指食品藥品安全部在一定期限內對相關產品實行批批檢驗的措施。如果進口產品歷史檢驗記錄較差,各食品藥品安全區域辦公室將會采取精密檢查的方式加強進口監管,mfds會根據進口商品危害程度、不合格案例發生比例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精密檢查比率(1%-100%)。對于不合格進口食品接觸材料的生產企業,各食品藥品安全區域辦公室將會對其向韓國出口的同類食品接觸材料實施為期一年的批批檢驗,導致生產同類食品接觸材料的其他公司也受到影響。對于檢出不符合法規要求的商品,將采取臨時禁止進口措施,直至其查明原因并采取改善措施。
04溫馨提示
《食品用器具、容器、包裝的標準與規范》規定合成樹脂(塑料)、再生纖維素、紙和淀粉中鉛、鎘、汞和六價鉻的含量總和不得超過100mg/kg,目前我國尚無此規定。此外,在進口環節需按照mfds的要求提供certificate of laboratory testing,在certificate of laboratory testing中需體現樣品抽樣時間、地點以及運輸信息等。
澳大利亞/新西蘭
01監管機構
澳大利亞和新西蘭通過單一的雙邊機構--澳大利亞新西蘭食品標準局(fsanz),根據澳大利亞新西蘭食品標準法典對食品接觸物質進行監管。
02技術法規和標準
fsanz 制定的澳大利亞新西蘭食品標準法典9,規范了食品和食品接觸材料中成分、添加劑和一些食用化學品的使用、標簽要求以及食品生產和加工過程中的質量控制系統。該規范在1.1.1-10(11)中規定了對食品包裝材料的要求。它要求與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中使用的物質,不得對人體造成任何傷害、困擾或不適。但澳大利亞新西蘭食品標準法典沒有規定可用于包裝食品的許可材料,也沒有規定包裝中使用的添加劑或化學品的允許范圍。
目前澳大利亞關于食品接觸材料的標準主要為as 2070:1999和as 4371:2012。as 2070:1999是適用于由塑料材料制成的食品接觸材料的澳大利亞標準,該標準參考了美國 fda 21 cfr和歐盟 fcm 法規。as 4371:2012是規范陶瓷餐具的澳大利亞標準,該標準規定了陶瓷餐具中鉛、鎘的最大允許遷移程度。
下表為as 4371:2012中對陶瓷餐具的規定:
此外,澳大利亞衛生部(doh)發布了針對將用于食品接觸物品的化學品進口商和制造商的指南10。該指南將此類食品接觸化學品歸類為“豁免”“報告”或“評估”三類。
該指南將用于食品接觸制品的工業化學品引入澳大利亞作為“特定類別的引入”。指南中提供的與食品接觸的物品的示例包括食品包裝、食品容器、食品罐內部的涂層和儲水罐內部的涂層。該指南討論了用于食品接觸材料的化學品“豁免”或“報告”的記錄保存要求,其中包括需要證明化學品不具有人類健康危害特征。
03合格評定程序
進口商應在貨物實際抵達澳大利亞之前,通過澳大利亞海關與邊境保護局的“一體化貨物通關系統”(ics)申報運輸方式和航程的詳細信息、貨物信息、預計抵達澳大利亞時間。在貨物抵達澳大利亞之前,提交“貨物運抵前報告”“貨物清單報告”和“海運貨物報告”或“空運貨物報告”。貨物抵達澳大利亞后,均須提交運抵報告。所有從船上卸下的海運貨物均須有卸貨報告:集裝箱貨物由貨物碼頭運營商提交“分期卸貨報告”,大宗和散裝貨物提交“海運貨物卸貨報告”。所有從飛機上卸下的空運貨物均須有“空運卸貨報告”。
貨物抵達后,進口商或經授權的報關代理可使用“進口報關單”報關、清關。受理申報時,海關將審核申報人身份。
進口商必須確保由瓷器、陶器或搪瓷空心容器制成的進口廚具或廚房用具貼有正確標簽。商品說明必須使用英語并使用突出和清晰的字符,包括制造或生產貨物的國家名稱;必要時,包括對商品的真實描述。
04溫馨提示
由于澳大利亞新西蘭食品標準法典沒有規定可用于包裝食品的許可材料,也沒有規定包裝中使用的添加劑或化學品的允許范圍,而as 2070:1999中直接引用了美國fda 21 cfr和歐盟 fcm 法規,出口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企業可以參照美國fda 21 cfr和歐盟fcm 法規執行。
來源:12360海關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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