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規范和落實本市省級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管理,根據省有關文件精神并結合我市實際,江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制定《江門市落實省級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制定依據
《實施細則》主要以《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加快先進制造業項目投資建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1〕21號)、《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財政廳印發廣東省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管理實施細則(修訂本)的通知》(粵工信技改函〔2022〕7號)為制定依據。
三、主要內容
本實施細則所稱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是江門市政府根據符合條件的制造業項目投資建設情況按規定對項目建設單位予以事后獎勵的專項資金。
(一)獎勵對象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總投資10億元以上的本市制造業項目。
(二)申報條件(同時滿足)
1.申報項目未獲得過省重大制造業項目投資獎勵的支持。
2.屬江門市立項的制造業項目且“十四五”期間完成總投資10億元以上(項目建設地發生變更的,按項目最終實際建設地申報條件和標準執行)。
3.項目建設單位近3年內在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未發生重大事故,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
4.項目投資按規定納入固定資產投資統計。
(三)獎勵標準
投資獎勵資金用于新增固定資產投資獎勵、用地成本補貼、固定資產貸款貼息:
1.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項目,按不超過規定時限內其新增固定資產投資和用地成本不超過2%的比例核算獎勵資金額度。
2.對固定資產貸款的制造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須憑利息支付清單申請貼息但最高不超過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2%(未按合同規定歸還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和罰息除外)。
對申報項目按規定完成測算,但項目建設單位因故無法享受支持而導致投資獎勵資金結余的,按有關程序退回資金。
(四)資金申報和執行
1.組織開展項目測算。江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省文件要求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測算,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后將測算項目情況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送投資獎勵資金測算項目清單和績效目標。
2.評審遴選。江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結合項目測算工作,按照本市支持范圍、方式和標準,通過形式審查、征求部門意見、現場核查(組織專家評審或委托第三方機構評審)、社會公示和集體討論等環節評審遴選支持項目,編制本市支持項目資金安排方案,按程序將支持項目等相關材料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3.項目下達和資金撥付。江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省下達的投資獎勵資金項目計劃和本市支持項目入庫情況,制定本市投資獎勵資金項目計劃,按規定下達撥付資金,同時將本市投資獎勵資金項目計劃和資金下達文件分別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備案。
(五)實施時間
本細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咨詢電話:0750-327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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