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蚌市監處罰〔2023〕392號
當事人:蚌埠市蚌山區銀盾消防器材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40303ma8nt8d80j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光彩大市場一期6區16棟14號
經營者:張麗
身份證號:略
2023年7月24日,執法人員接市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案件線索移交通知書,稱在安徽省場監督管理局2023年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中,蚌埠市蚌山區銀盾消防器材店銷售標稱為1.中山市艾索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具,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不合格項目輪換電壓性能,標準值要求由主電狀態轉入應急狀態時主電電壓應在132~187v,檢測結果是1#19v、2#20v,檢驗報告編號№:(2023)皖檢dz字第02185號。2.標稱為江門市索輝照明電器有限公司生產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具,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不合格項目輪換電壓性能,標準值要求由主電狀態轉入應急狀態時主電電壓應在132~187v,檢測結果是1#24v、2#24v,檢驗報告編號№:(2023)皖檢dz字第02187號。3.標稱為佛山市順德區勒流冠慶電器制造廠生產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具,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不合格項目輪換電壓性能,標準值要求由主電狀態轉入應急狀態時主電電壓應在132~187v,檢測結果是1#16v、2#17v,檢驗報告編號№:(2023)皖檢dz字第0218號。我局收到檢驗報告后,于2023年7月25日將上述檢驗報告依法送達當事人,經現場檢查,發現檢驗報告所檢的批次消防應急標志燈具10只,其中中山市艾索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具6只,佛山市順德區勒流冠慶電器制造廠生產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具4只,執法人員依法扣押不合格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具,并下達了《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責令整改通知書》(蚌市抽〔2023〕006號),在規定時間內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未提出異議。
經查,當事人的這批不合格消防應急標志燈具是2023年5月份從合肥市五金城一期a區4棟120號安向照明燈具店購進,每個廠家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具進貨10只,共30只,佛山市順德區勒流冠慶電器制造廠的進價14.5元賣18元,銷售6只,其中抽檢單位購買4只,剩4只,江門市索輝照明電器有限公司的進價7元賣11元,10個銷售完畢,其中抽檢單位購買4只。中山市艾索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進價8元賣14元,抽檢單位購買4只,剩6只。上述批次貨值430元,違法所得85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身份;
2.蚌埠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情況通知單1份,證明案件的來源;
3.編號為06360930607104520、06360930607101002、06360930607095323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抽樣單和編號為№:(2023)皖檢dz字第02185號、№:(2023)皖檢dz字第02187號、№:(2023)皖檢dz字第0218號的檢驗報告,證明當事人銷售的消防應急標志燈具抽樣為不合格的事實;
4.《現場筆錄》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情況的事實;
5.《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銷售的不合格消防應急標志燈具數量、成本價、銷售價等情況的事實;
2023年9月19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蚌市監罰告〔2023〕39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消防應急標志燈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消防應急標志燈具的行為,根據《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64】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下列行政處罰:1.處貨值金額2.5倍罰款1075元;2.沒收違法所得85元。3沒收不合格消防應急標志燈具10只。罰沒合計116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指定銀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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