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名稱: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審批
為規范紅河州《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申請行為,加強《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申請管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制定本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紅河州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的申請和辦理。
二、辦理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的決定》
三、受理機構
黃金制品進出口申請受理:中國人民銀行紅河州分行
四、審批機構
黃金制品進出口審批: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
五、申請條件
(一)貿易形式
法人、其他組織以下列貿易方式進出口黃金制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
1.一般貿易;
2.加工貿易轉內銷及境內購置黃金原料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黃金制品的;
3.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口的。
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公益事業捐贈進口黃金制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
(二)申請人條件
申請黃金制品(除因公益事業捐贈進口黃金制品)進出口的,應當具備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資格,近2年內無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并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生產、加工或者使用相關黃金制品的企業,有必要的生產場所、設備和設施,生產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環保標準,有連續3年且每年不少于200萬元人民幣的納稅記錄;
(2)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的黃金制品外貿經營企業,有連續3年且每年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的納稅記錄;
(3)因國家科研項目、重點課題需要使用黃金制品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等。
六、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辦公場所)、企業概況、進出口黃金制品的用途和計劃數量等業務情況說明;
(2)《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申請表》(附1);
(3)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法定登記證書復印件;
(4)黃金制品進出口合同復印件;
(5)加蓋備案登記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表》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6)申請人近2年有無違法行為的說明材料;
(7)生產、加工或者使用黃金制品的企業還應當提交近3年的企業納稅記錄,地市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件和年度達標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8)從事外貿經營的企業還應當提交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有關證明材料、近3年的企業納稅記錄;
(9)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還應當提交承擔國家科研項目、重點課題的證明材料;
(10)出口黃金制品的企業還應當提交在國內取得黃金原料的增值稅發票等證明材料。
七、辦理基本流程
紅河州黃金制品進出口由中國人民銀行紅河州分行受理,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審批。審批流程圖如下:

八、審批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在收到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后的20個工作日之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九、結果送達
由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向申請人送達《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行政許可決定書》《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或《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咨詢途徑
咨詢地點:云南省紅河州蒙自市天馬路81號中國人民銀行紅河州分行
聯系人:李金城
咨詢電話:0873-3710227
中國人民銀行紅河州分行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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