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舊市星州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250134357185x6
法定代表人:李星星
地 址:個舊市大屯鎮白沙沖大木寨
2023年2月9日,紅河州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人員到個舊市星州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公司免燒磚生產加工車間、混凝土生產加工車間未對物料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采取密閉、灑水等有效措施防治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實有《紅河州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紅河州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及現場調查取證照片等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5月6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2023年5月10日,你公司提交《環境行政處罰陳訴申辯書》,申辯如下:“一、貴局嚴格依法行政,對我司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防治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存在問題批評指正表示接受,我司愿意按照嚴格要求立即整改,提高防塵、降塵效果。二、關于‘處罰九萬元’,望領導研究不給予經濟處罰改為批評教育即可。因疫情3年,免燒磚銷不出,積壓太多,我司長期處于虧損狀態,所以極大部分時間為停產狀態,因而未拆除閑置打砂設備;在貴局到我司現場勘察并提出問題指導意見后,我司至2023年2月15日才復工,復工后我司增加了灑水降塵設備,每日對場地進行按時灑水降塵,在水泥罐體頂端安裝了除塵設備,對堆放物料進行了覆蓋,但整改未達到標準要求,經此次經驗教訓,我司一定按嚴格要求加以改進,對堆放物料大棚盡可能進行封閉處理,增加人力物力盡快拆除打砂設備,保證做到最大程度降塵、除塵效果。綜上所述,我司對貴局所調查的問題一定虛心接受,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改進,望領導批評教育;希望貴局考慮我司現狀理解我司的申辯,不實施經濟處罰。感謝領導,感謝貴局的批評教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規定,經審核,認定你公司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違法事實的認定,依照《云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和基準規定(試行)》,我局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針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行為罰款人民幣玖萬元整(9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開具《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單位:紅河州財政局
賬號(預算級次):240700000003278001(州級)
開戶銀行(收款國庫):紅河州中心支庫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紅河州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石屏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地址:蒙自市觀瀾路(中段) 郵編:661199
紅河州生態環境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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