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工信局、高新區經發局: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福州市制造業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遴選培育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福州市制造業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遴選培育管理辦法(試行)
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4年1月23日
福州市制造業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遴選培育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市委、市政府關于全面提升我市重點產業鏈現代化水平的決策部署,落實《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州市培育制造業產業鏈鏈主企業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辦規〔2024〕4號)、《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州市“工業提振”三年專項行動方案(2023-2025)的通知》(榕政辦〔2023〕58號)、《中共福州市委辦公廳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引龍頭、強鏈條、進千企、優服務”專項行動的通知》(榕委辦發明電〔2021〕65號)等文件精神,通過遴選培育制造業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并充分發揮其帶動作用,切實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發展韌性和安全水平,為開創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新增長極提供堅實支撐,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開展的福州市制造業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遴選、管理、服務和相關支持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鏈主企業,特指我市新型顯示、集成電路、光電信息、生物醫藥、新能源汽車、綠色冶金新材料、紡織功能新材料、高端精細化工、風電裝備、新型建材、現代海洋工程裝備、深遠海養殖、綠色食品等制造業重點產業鏈及其細分子鏈中,對于提升產業基礎能力、優化產業資源配置、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等具備較強影響力,同時有意愿對增強我市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性和競爭力發揮重要作用的企業。
第四條 福州市制造業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遴選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每條重點產業鏈的細分子鏈根據其規模體量各遴選培育3-5家鏈主企業,逐步構建全市“制造業重點產業鏈+n條細分子鏈+多鏈主”體系。
第二章 申報遴選
第五條 申報條件
申報企業需符合“基礎條件”;“專項條件”作為擇優確定擬納入鏈主企業建議名單的主要依據。
(一)基礎條件
1.在福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生產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要求,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在我市制造業行業具有明顯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2.申報期前3年內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無違法違規行為,未發生重大產品服務質量事件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環保事件。
3.企業年營收規模在全市行業前五位以內,上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5億元;或營收規模在所屬產業鏈及細分行業領域處于省、市領先地位。
4.企業財務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好的成長性,制定較為完善的企業合規管理相關制度和發展規劃。
(二)專項條件
1.行業帶動強。市域內上下游配套企業(含生產性服務業企業)原則上不少于10家。
2.技術水平高。主導或參與制(修)訂制造業相關領域國際、國家或行業標準;具備國家級、省級、市級高層次領軍人才、團隊;牽頭或參與國家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擁有省級或以上創新研發平臺(包括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獲得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稱號。
3.發展潛力足。上年度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比重不低于3%,具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盈利能力長期高于行業平均水平;產品能耗低于行業平均水平;主導產品市場占有率居全球前十或國內前三;擁有國際、國內知名品牌。
第六條 遴選流程
1.組織申報。市工信局按照遴選辦法有關規定制定鏈主企業年度申報通知,明確具體申報條件、受理時間、審核材料和遴選程序等內容,由各縣(市)區組織轄區內企業進行申報,并對申報材料的齊備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初審,對初審合格者出具推薦意見并報送至市工信局。
2.開展評審。市工信局組建鏈主企業評審小組,對通過初審的申報單位進行綜合評價并出具意見,提出鏈主企業建議名單。評審小組認為有必要的,可安排現場核查。
3.鏈長審定。市工信局將評審意見和鏈主企業建議名單上報產業鏈鏈長審定。審定同意后,市工信局匯總制造業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名單。
4.公示發布。市工信局通過政務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向社會公示鏈主企業名單,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工信局公告并納入福州市制造業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示范庫,有效期兩年。
第三章 跟蹤管理
第七條 市工信局對產業鏈鏈主企業實行“能進能出、動態調整”的管理機制。納入福州市制造業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示范庫的企業,應主動履行鏈主企業義務,積極配合政府部門共同推動提升產業鏈競爭力、創新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引領產業智能化高端化綠色化融合化發展。
第八條 不能履行產業鏈鏈主企業義務的,由市工信局發出內部警示并納入觀察名單,觀察期一年;觀察期內仍不整改的,取消鏈主企業稱號,從福州市制造業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示范庫中移除,不再享受有關支持政策。
第九條 市工信局對產業鏈鏈主企業每兩年實行一次復核,復核標準和程序原則上參照遴選標準和程序執行,復核結果由市工信局匯總報請產業鏈鏈長審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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