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我州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管,保證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預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紅河州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2月29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反饋:
一、信函郵寄:云南省蒙自市紅河大道南側紅河州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電子郵箱:hhzsawb@163.com
三、傳真:0873-3948713
聯系人:何亞璇???聯系電話:0873-3720931
紅河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2月1日
紅河州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州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食品安全辦關于進一步強化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5〕22號)、《云南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規范(試行)》(云食辦發〔2016〕12號)以及《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云發〔2020〕9號)、《中共紅河州委 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紅發〔2020〕12 號),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聚餐,是指在農村地區的非餐飲經營場所,主要由承辦者或舉辦者自行承擔加工烹飪的婚喪嫁娶、節慶、喬遷、祝壽、滿月、祭祖等各類群體性聚餐活動。
承辦者,是指以獲取報酬方式,承接集體聚餐食品加工制作的流動餐車經營者、鄉村廚師團隊等食品加工制作人員。
凡在我州行政區域內舉辦農村集體聚餐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集體聚餐的管理堅持縣級人民政府負總責、部門指導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工作原則,堅持縣、鄉、村三級聯動,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為主,實行備案登記與現場指導相結合的管理制度。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和承辦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層專兼職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隊伍,協助開展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宣傳引導等工作。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由村(居)委會班子成員兼任食品安全協管員,由村民小組組長兼任食品安全信息員。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負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食品安全監管綜合協調工作;各鄉鎮(街道)負責,市場監管部門配合對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食品安全教育培訓和業務指導,做好對農村集體聚餐的事前指導、事中檢查、事后跟蹤管理;衛健、農業農村等食安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共同加強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章 備案與指導
第五條 對100人以上的農村集體聚餐活動實行備案登記管理制度。由舉辦者提前5天向本村(居)委會食品安全協管員報告(因喪聚餐及時報告)。申報內容包括舉辦人、承辦廚師基本情況、聚餐時間、地點、人數和人員來源、場地衛生條件、菜譜、酒品等。
第六條 食品安全協管員接到報告后,應當做好登記備案,填寫《紅河州農村集體聚餐申報備案登記表》(見附件1),履行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告知責任,并與舉辦者簽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承諾書》(見附件2)。
第七條 農村集體聚餐按規模大小實行分級指導。500人以下的聚餐活動,由本村(居)民委員會食品安全協管員進行現場指導;501人~1000人的聚餐活動,由所在地鄉鎮(街道)食安辦派人員協助現場指導;1001人以上的聚餐活動,由縣級食安辦指派人員現場指導。
第八條 現場指導人員應在提前對聚餐食品(原料)的采購、儲存、加工以及廚師健康狀況、場所衛生、加工設施等進行現場檢查,填寫《紅河州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現場指導表》(見附件3),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整改。
申報地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舉辦群體性聚餐;申報地鄰近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舉辦群體性聚餐。
第三章 食品制作人員要求
第九條 承辦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制作人員應當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每年須進行健康檢查,身體健康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舉辦和承辦方的食品制作人員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操作時應當佩戴口罩。操作過程中保持手部清潔。不得在食品制作區域實施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為。
第四章 環境與設施
第十條 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應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聚餐場所。聚餐場所應當清潔、衛生、安全,加工場所遠離糞坑、污水池、垃圾堆場、有毒有害等污染源。
農村集體聚餐活動舉辦場所應事先進行環境清掃,保持環境整潔。
農村集體聚餐活動加工場所應劃分相對獨立的原料清洗切配、烹調加工、餐具清潔等區域。
第十一條 廚房應配備有足夠的照明設施,有清洗用水和冷凍、冷藏設施等。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應當按生熟分開使用,用前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烹飪中使用的燃氣、液體燃料灶具應當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確保使用安全。
第十二條 儲存食品(原料)的場所、設施應保持清潔,實行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
第十三條 聚餐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22)規定。
第五章 采購和貯存
第十四條 聚餐舉辦者或承辦者應從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市場采購符合質量標準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并索取有效購貨憑證。承辦者應對采購的食品(原料)提出采購意見,對采購的食品(原料)進行檢查把關。
第十五條 禁止采購和使用下列食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和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無檢疫合格證明的肉類食品;
(三)超過保質期食品;
(四)未取得資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供應的食品;
(五)使用后可能產生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如發芽土豆、野生菌、鮮黃花菜、四季豆等。
第十六條 食品應存放于清潔、干燥的室內場所,需冷藏條件下保存的食品應當及時冷藏。嚴禁與腐敗變質和有毒有害物質混存。
禁止使用亞硝酸鹽加工食品。
第六章 加工與留樣
第十七條 食品制作人員應當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發現腐敗變質、感觀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凈,蔬菜、肉類、水產品應分類清洗。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應當放涼后及時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須再次充分加熱后方可食用。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開存放,刀、砧板應生、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使用的餐飲具必須按規定洗凈、消毒、保潔。工用具消毒盡可能使用高溫消毒方式,鼓勵使用合法企業生產的一次性餐具。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食品要求和標準。
第十八條 聚餐的食品須按品種留樣。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容器內,冷藏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50克。使用非統一供應居民生活用水的,應對用水進行留樣,不少于5升。
第七章 散裝白酒管理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聚餐所用的散裝白酒應當從合法渠道購買,并索取票據、憑證。不能使用來源不明的散裝白酒或家庭自釀酒、自制泡酒、配制酒(含露酒)等酒品。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聚餐所用散裝白酒,應當單獨存放、專人管理,外包裝上應當粘貼或標注酒名、供貨者、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不得與醇基燃料、外用藥酒等有毒有害物質混存混放,防止錯提誤飲。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聚餐倡導文明飲酒,不勸酒、斗酒、酗酒和過量飲酒。服用或注射抗生素藥物者,切勿飲酒。
第八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細化落實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配合開展應急演練。
第二十三條 實行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農村集體聚餐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舉辦者和承辦者應及時將患者送往就近的醫療機構診治,并立即上報食品安全協管員。食品安全協管員發現或接到有關信息后,應當立即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并協助救治、保護現場、配合調查等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報告后應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處置,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報告。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認為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應當及時報告縣級食安辦,并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九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和承辦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舉辦聚餐活動,保證食品安全,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承擔聚餐活動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造成農村集體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不按規定受理申報備案、不履行監督指導職責,導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應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聚餐活動納入年度食品安全目標責任考核。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紅河州農村集體聚餐申報備案登記表
2.紅河州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承諾書
3.紅河州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現場指導表
4.紅河州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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