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富瑞特種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于清清:
經查,你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披露2023年年度報告,其中第六節第十一項“重大訴訟、仲裁情況”中“涉案金額”披露錯誤。
公司上述年報信息披露不準確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董事會秘書于清清未能勤勉盡責,確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違反了《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對公司2023年年報相關披露不準確事項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于清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應迅速對年報披露信息進行全面自查,對相關錯誤及時進行更正,充分吸取教訓,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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