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國務資源部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管理的通知》,文件提出探礦權申請人應委托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開展地質勘查工作。同時指出,探礦權人以提供的銀行資金證明,不得低于申請項目勘查實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資金投入額,同時不得低于勘查實施方案計劃總投入的三分之一。
這意味著地勘單位最擔心的取消地勘資質和最為頭疼的勘查墊資回款問題都得以解決。前者將保證地勘單位繼續壟斷當前的地勘市場,后者則保證地勘單位回款不再難。
這對于礦企和勘查單位都是影響深遠的一件大事!
此外,文件還規定了完善探礦權新立、延續、保留審批管理,嚴格探礦權轉讓、變更審批管理,加強探礦權監督管理,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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