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目前在國家層面,并沒有針對低速電動車的法律法規,但一些地方性法規,彌補了監管上的法律盲區。對于鑒定為機動車的低速電動車,交管部門是可以進行處罰的。對于難以界定身份的純電動電瓶車,交警部門在管理上面臨無法可依的問題。為了加強對低速電動車的安全管理,銀川市摸索了一條與運營、城管部門聯合執法的路子。
銀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興慶區一大隊副大隊長汪彥華:如果是純電瓶的汽車,目前國家沒有相關的管理法規,那我們就對它的其他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依據的就不是交通安全法,也不是我們交警部門來處罰。第一個是占道經營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第二個就是對他拉載乘客、涉嫌非法營運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處罰的部門就是城管部門。
低速電動車如果是自用,又該怎樣管理呢?
銀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興慶區一大隊副大隊長汪彥華:對于低速電動車在城市道路上的顯性違法行為,交警部門可以進行查處,但在實際執法中,都是以批評教育的形式進行規范。要是在其他路面上,比如說鄉村或者其他路面上,用于生產生活,這方面可以說我們現在是無法可依。
銀川交警部門建議國家盡快對低速電動車進行明確界定,制定相關強制性標準,不要讓低速電動車繼續游走在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之間的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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