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設置‘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的場所和部位,《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10.3.1條和10.3.6條有具體的規定: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
1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避難層(間);
2 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室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3 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
4 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
5 人員密集的廠房內的生產場所及疏散走道。
10.3.6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1 總建筑面積大于8000m2的展覽建筑;
2 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
3 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 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二、備用電源工作時間的規定及如何記憶。
首先你要把需要設置‘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的建筑或場所,按照規范的對備用電源工作時間的要求進行簡單的分類,超高層建筑即平常所說的建筑超過100米的建筑、一些特殊的建筑(老年人建筑、醫院建筑等)、城市的超大綜合體(10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大體量的地下建筑(2萬米以上的建筑)和一般的建筑這幾類;
其次、確定以上分類的每一類建筑備用電源要求供電的時間:超高層建筑即平常所說的建筑超過100米的建筑,這類建筑的人員疏散時間相對較長,規范規定為不得小于1.5小時;老年人住宿及活動的建筑、醫院中用于對人進行醫療的建筑、城市的超大綜合體(10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大體量的地下建筑(2萬米以上的建筑),這一類建筑由于危險性比較大,所以規范規定的備用電源工作時間不得小于1.0小時;除上面規定的幾類建筑,其余的建筑規范規定的備用電源工作時間都應大于0.5小時。
最后,‘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備用電源工作時間就是三種規定,即1.5小時(超高層)、1小時(醫、老、大綜合體)、0.5小時(剩下)。你可以對照上面的規定,簡單看兩遍,很容易就記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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