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和合理利用優勢礦產資源,促進我省稀土、鎢礦資源有序開發、持續利用,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下達2018年度稀土礦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第 一批)的通知》(國土資發〔2018〕4號)精神,現就我省第 一批稀土礦和鎢礦的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分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8年度稀土礦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分兩批下達,本次下達第 一批。全年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待自然資源部下達后,另行分配。
二、嚴格執行稀土礦和鎢礦礦山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稀土礦、鎢礦的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由省廳分配給相關設區市和省直管試點縣,各有關單位要根據去年控制指標下達情況和礦山實際開采情況分解下達到具體礦山。
三、認真做好礦山企業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的落實工作。各市、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督促礦山企業按下達的總量控制指標生產。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與礦山企業簽訂責任書、明確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四、加強對礦山企業執行控制指標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各市、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落實專人對礦山企業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督促礦山企業建立健全生產銷售臺帳和原始日報表等與開采總量控制和資源保護相配套的企業管理制度。
五、建立統計報告制度。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督促礦山企業建立聯絡員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統計報表等工作,加強信息溝通,確保礦山企業在每月2日前報送上月稀土礦和鎢礦生產量、銷售量、銷售對象等情況。各市、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執行稀土月報和鎢礦季報制度,及時、準確、規范開展網上直報工作。
六、加強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溝通協調,共享信息,共同做好稀土、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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