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對于節能乘用車和節能商用車提出以下標準:“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排量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雙燃料和兩用燃料乘用車);2.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應符合標準;節能商用車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燃用天然氣、汽油、柴油的輕型和重型商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雙燃料和兩用燃料輕型和重型商用車);2)燃用汽油、柴油的輕型和重型商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應符合標準”。
此外,《通知》還對新能源車船免征車船稅作出了明確規定:“免征車船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不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對其不征車船稅”。免征車船稅的新能源汽車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純電動商用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商用車;2.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標準;3.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符合新能源汽車標準;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在產品質量保證、產品一致性、售后服務、安全監測、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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