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海上風電可能帶來的生態問題,辦法明確,海上風電場應當按照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統籌考慮開發強度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原則上應在離岸距離不少于10公里、灘涂寬度超過10公里時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種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自然歷史遺跡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河口、海灣、濱海濕地、鳥類遷徙通道、棲息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態區域,以及劃定的生態紅線區內不得規劃布局海上風電場。
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海上風電項目開工前,應落實有關利益協調解決方案或協議,完成通航安全、接入系統等相關專題的論證工作,并依法取得相應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海上風電項目核準后,項目單位應按照程序及時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海域使用申請,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后方可開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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