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適用于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組織開展的廣東、廣西、云南、貴州、海南五省(區)(簡稱南方區域)之間以及南方五省(區)與區域外的所有年度(2個月及以上)、月度、月內臨時跨區跨省交易。交易品種根據交易標的和參與市場主體,分為協議計劃、直接交易、增量外送、合同交易。其中直接交易、增量外送、合同交易均為市場化交易品種。
《規則》強調交易組織將優先保障協議計劃落實和最大限度消納清潔能源。在優先保障協議計劃基礎上,送電省區應先平衡省內電力供需,再參與跨區跨省市場化交易;受電省區應充分考慮發電企業已簽訂的基數發電合同和市場化交易合同經濟權益。此外,《規則》將執行優先組織市場成員自主參加市場化交易的保底消納。已組織的市場化交易結果不能滿足送電省(區)清潔能源消納需要,且送電省區內火電已安排最小運行方式時,由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根據南網總調組織測算提供的清潔能源消納需求等信息,并充分征求有關省區政府相關部門意見且經授權的電網企業履行一定程序后,統籌安排交易計劃并執行規則所述價格機制的交易組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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