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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5 活性炭吸附池的池型應依據處理規模確定。
9.10.6 過流方法應依據吸附池池型、排水要求等因素確定,可采納降流式或升流式。
當采納升流式炭吸附池時,應設置防止二次污染措施。
9.10.7 炭吸附池個數及單池面積,應依據處理規模和運行治理條件比較確定。吸附池一樣不小于4個。
9.10.8 處理水與炭床的空床觸及時間一樣宜采納6~30min、空床流速8~20m/h、炭層厚度1.0~2.5 m。炭層最終水頭損失應依據活性炭的粒徑、炭層厚度和過濾速度確定。
9.10.9 活性炭吸附池經常性的沖洗周期宜采納3~6天。常溫下經常性沖洗時,沖洗強度宜采納11~13L/m2.s,歷時8~12min,膨脹率為15%~20%。定期大流量沖洗時,沖洗強度宜采納15~18 L/m2.s,歷時8~12min,膨脹率為25%~35%。為提高沖洗成效,可采納氣水協同沖洗或增加表面沖洗方法。
沖洗水宜采納濾池出水或炭吸附池出水。
9.10.10 炭吸附池宜采納中、小阻力配水(氣)系統。承托層宜采納礫石分層級配,粒徑2~16mm,厚度不小于250mm。
9.10.11 炭復活周期應依據出水水質是否超過預定目確實定,并應考慮活性炭剩余吸附能力能否適應水質突變的情形。
當活性炭碘值指標小于600mg/g或亞甲蘭指標小于85mg/g時,應進行復活。
9.10.12 炭吸附池中失效炭的運出和新炭的補充,宜采納水力輸送,整池出炭、進炭總時間宜小于24h。
水力輸炭管內流速應為0.75~1.5m/s。輸炭管內炭水體積比宜為1:4。輸炭管的管材應采納不銹鋼或硬聚氯乙烯(UPVC)管。輸炭管道轉彎半徑應大于5倍管道直徑。
9.10.13 炭吸附池的鋼筋混凝土池壁與炭觸及部位應采取防電化學腐蝕措施。
9.11 水質穩定
9.11.1 原水與供水的水質穩定處理,宜分別按各自的水質依據飽和指數IL和穩定指標IR綜合考慮確定。當IL>0.4和IR<6時,應通過試探和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其酸化處理工藝。
當IL<1.0和IR>9時,宜加堿處理。堿劑的品種及用量,應依據試探原料或相似水質條件的水廠運行經驗確定。一樣可采納CaO、NaOH或Na2CO3。
侵蝕性二氧化碳濃度高于15mg/L時,可采納曝氣法去除。
9.11.2 用于水質穩定處理的藥劑,不得使處理后的水質對人體健康、環境或工業生產有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