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詳情
汽車及汽車零部件企業:
2021年11月,國家認監委發布了TC11-2021-01技術決議(以下簡稱技術決議,見本通知附件),公布了一批修訂的汽車及汽車零部件強制性認證標準及執行要求。
為保證汽車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有效實施,依據《關于標準修訂時強制性產品認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認科聯[2005]18號)和《關于強制性產品認證依據用標準修訂時有關要求的公告》(認監委2012年第4號)的有關規定,中國質量認證中心(英文縮寫CQC)修訂了CQC-C1101-2020《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細則 汽車》。現將修訂標準執行要求及其他標準實施意見通知如下:
1、 新申請認證的產品需按照標準要求(含實施日期要求)進行認證。新修訂標準的實施日期及補差試驗要求見技術決議附件1。
2、 對于標準修訂的情況,如果無新增試驗項目,已獲證產品無需再進行試驗,可直接換發新版認證證書;如果有新增試驗項目,需進行補差試驗,通過試驗后換發新版認證證書;對于新版標準實施前已經出廠、投放市場并且已經不再生產的獲證產品,無需按新版標準重新進行確認和換發新版認證證書。
3、 已獲證相關產品認證證書,自技術決議發布之日起,可繼續使用1年。如標準已明確規定在生產產品實施過渡期的,認證委托人應在標準規定的日期前,依據相應標準完成認證證書的變更、換版工作;如標準規定的實施過渡期不足技術決議發布后1年的,認證委托人應在技術決議發布后1年內依據相應標準完成認證證書的變更、換版工作。企業可根據自身意愿,提前開展證書轉換工作。
4、 對于在技術決議規定的各標準換版截止日期后,仍未完成證書換版工作的,CQC將暫停相應產品的認證證書,逾期三個月仍未完成證書換版工作的,CQC將撤銷相應產品的認證證書。
CQC產品部于2022年2月27日起開始使用新版細則受理汽車產品認證申請。認證委托人可以通過CQC網站提交認證申請,具體事宜請與產品認證部汽車部聯絡。
附件:
技術決議 汽車及汽車零部件產品強制性認證標準修訂和新增
CQC-C1101-2020 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細則 汽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