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詳情
關鍵詞:汕頭社保代理,代買汕頭公積金,工資代發,汕頭勞務派遣,汕頭五險一金代理,咨詢熱線&微信:13431007953,QQ:852001335.
王某是北京某科技發展公司員工。2017年12月20日,王某離職。公司為王某開具一份《勞動關系解除證明》,內容為:
“王某身份證號×××,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3日止為公司的員工,于2017年12月20日與公司正式解除勞動關系,與公司存有勞動爭議,特此證明!此證明一式兩份,勞動關系解除人員和公司各保留一份。”
本人簽字處顯示“王某”字樣,下方顯示加蓋公司公章。
王某認為,公司開具的離職證明載明的“與公司存有勞動爭議”,不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導致其無法入職其他單位。所以,公司應當重新開具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格式的離職證明,同時聲明原離職證明無效。
公司認為開具的離職證明符合客觀事實,不同意重新開具,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案件歷經仲裁、訴訟。
請問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中,寫上“與公司存在勞動爭議”合法嗎?*
二審認為:法律并未規定離職證明中不能寫“與公司存有勞動爭議”
北京一中院認為,公司向王小七出具的《勞動關系解除證明》載明了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王小七主張證明中所載“與公司存有勞動爭議”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但該第二十四條并未就用人單位開具勞動關系解除證明的內容進行禁止性規定。
且本院認為,“勞動爭議”不僅指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的勞動爭議,王小七于離職后提起以公司為被申請人、以加班費等為請求事項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正反證了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時確存在勞動爭議。故王小七要求公司重新為其開具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格式的離職證明、并聲明原離職證明無效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駿伯人力集團成立于2003年,17年HR外包經驗,國內60家分公司,300多個操作網點,人力資源誠信服務示范單位,優質的服務樹立良好的品牌信譽。
駿伯人力集團直屬分公司城市:
汕頭、深圳、佛山(順德、禪城、三水、南海、高明)、中山、珠海、河源、北京、上海、韶關、江門、湛江、茂名、肇慶、惠州、梅州、清遠、汕頭、陽江、汕尾、東莞、潮州、揭陽、云浮、天津、武漢、長沙、南京、成都、重慶、昆明、貴陽、西安、沈陽、長春、哈爾濱、濟南、青島、鄭州、合肥、無錫、蘇州、揚州、杭州、石家莊、福州、廈門、南寧、海口、三亞等
咨詢熱線:13431007953(歐女士)微信同號
辦公QQ:852001335
關鍵詞:汕頭社保代理,代交汕頭公積金,汕頭工資代發,汕頭勞務派遣,汕頭人力資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