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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一企一技術“工作指南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規范省 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管理,根據《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十條意見》 (魯發 〔2017〕21 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擴內需補短板促 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18〕24號),制定《山東省工業 企業“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培育認定工作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第二條 《指南》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獨立 法人中小型工業企業(含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的定位是企業根據發展 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機構,是企業在所處行業和領域內著力突破 掌握關鍵核心技術,搶占科技戰略制高點的創新平臺。主要負責 開展技術研發和技術成果轉化,產學研合作和創新人才培養,推進企業技術創新。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 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 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示范作 用大、符合條件的“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予以認定,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五條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山東省工業企業“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的培育、認定。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中 央駐魯及省屬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省級“ 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的推薦申報事項。
第二章 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認定
第六條 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央駐魯及省屬企業主管部門)按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
第七條 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二)在所處行業技術領域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核 心技術或軟件著作權,近兩年取得授權15項以上,其中發 明5項以上;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近兩年取得軟件著作權15項以上;
(三)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組織體系健全,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四)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機構上年度技術研發費支出額不低于200萬元,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20人,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
(五)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固定的研發場所,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300萬元;
(六)申報企業是按國家劃型標準界定為中小型的工業企業;
(七)具有市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資格。
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一)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二)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三)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八條 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央駐魯及省屬企業主管 部門)根據本工作指南及當年通知推薦符合條件的“一企一技 術”研發中心,并將推薦名單及材料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申請、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專家依據評價指標體系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接收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之內發文,向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及有關單位通報認定結果。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十一條 原則上每三年組織一次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運行評價,并于評價年度下發評價通知。
各有關企業按照通知要求,編寫自評材料,主要包括省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企業對自評材料真實性負責,并簽訂真實性承諾書。各市 工業和信息化局(中央駐魯及省屬企業主管部門)按通知要求組織企業開展自評工作,并將自評材料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自評材料進行評價。
第十三條 評價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四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在受理自評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及有關單位通報評價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