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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保稅區管理辦法新增了哪些有關條款?湖北企業有好處嗎?
一、湖北關于保稅區管理辦法新增了哪些有關條款?
《綜保區管理辦法》較原《保稅港區管理辦法》增加了對進出綜合保稅區貨物、機器、設備等相關管理規定,簡化有關手續,進一步提升企業獲得感。
1.實施檢疫方面
《綜保區管理辦法》明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對綜合保稅區與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及其外包裝、集裝箱不實施檢疫”。
2.內銷征稅方面
《綜保區管理辦法》明確:“區內企業加工生產的貨物出區內銷時,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發貨人可以選擇按照其對應進口料件繳納關稅,并補繳關稅稅款緩稅利息;進口環節稅應當按照出區時貨物實際狀態照章繳納”。
3.設備監管方面
《綜保區管理辦法》明確:“以出口報關方式進入綜合保稅區的貨物予以保稅;其中,區內企業從區外采購的機器、設備參照進口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管理,監管年限屆滿的自動解除監管,免于提交許可證;監管年限未滿企業申請提前解除監管的,參照進口減免稅貨物補繳稅款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免于提交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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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原文由天津海關12360發布,云關通綜合整理,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