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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16/426 號法規(以下簡稱“燃氣設備法規”)規定了與燃氣設備及配件相關的要求。這些要求包括針對燃氣設備設計和制造的安全目標、貼標要求以及適用的合規評估程序。《燃氣設備法規》還規定了制造商、進口商和分銷商的義務。
如果您在本法規范圍內制造、進口或分銷燃氣設備或配件,則需要遵守《燃氣設備法規》的要求。
您有責任遵守《燃氣設備法規》。您還必須遵守各個成員國的國家法律和法規,這些法律和法規可能與《燃氣設備法規》一同適用。這是一項一般性建議,不得替代法律建議。如果您對與商品相關的法律和法規有任何疑問,建議您咨詢您的法律顧問。
《燃氣設備法規》適用于哪些商品?
《燃氣設備法規》適用于燃氣設備及配件。
- 對于使用氣體燃料進行烹飪、制冷、空調、空間供熱、熱水生產、照明或洗滌的燃氣設備,以及要配備此類燃燒器的強制通風燃燒器和加熱機體,均需遵守《燃氣設備法規》。
- 對于屬于安全裝置、控制裝置或調節裝置以及燃氣設備組件的配件,均需遵守《燃氣設備法規》。
《燃氣設備法規》規定了哪些人的義務?
《燃氣設備法規》規定了燃氣設備及配件的制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和分銷商的義務。
- 如果您自己制造燃氣設備或配件,或者請人設計或制造燃氣設備或配件,且以自己的名義或商標進行銷售,或者如果您將燃氣設備用于自己的用途,則您具備制造商的身份。
- 如果燃氣設備或配件制造商為您提供書面授權以代表他們完成特定任務,則您具備授權代表的身份。
- 如果您在歐盟成立公司,并且從歐盟境外向歐盟銷售或供應燃氣設備或配件,則您具備進口商的身份。
- 如果您銷售或供應燃氣設備或配件,但并非制造商或進口商,則您具備分銷商的身份。
《燃氣設備法規》有哪些關鍵要求?
合規聲明和 CE 標志:
制造商的責任包括:
- 確保燃氣設備的設計和制造符合《燃氣設備法規》附錄 I 中規定的基本要求
- 起草技術文件(參見《燃氣設備法規》附錄 III)
- 執行適當的合規評估程序
- 起草 EC 合規聲明
- 粘貼 CE 標志
制造商和進口商必須于燃氣設備或配件在歐盟銷售或供應后的 10 年內保留技術文件與合規聲明的副本。
進口商的責任包括:
- 確保制造商已執行適當的合規評估程序,同時確保制造商已起草技術文件且燃氣設備或配件帶有 CE 標志。
- 確保燃氣設備或配件附有必要的說明和安全信息。
- 確保配件附有歐盟合規聲明的副本,其中包括關于組裝、調整、操作和維護的必要說明。
- 對于由他們負責的燃氣設備或配件,確保其存儲或運輸條件不會妨礙其符合基本要求。
分銷商的責任包括:
- 根據《燃氣設備法規》的要求謹慎行事。
- 對于由他們負責的燃氣設備或配件,確保其存儲或運輸條件不會妨礙其符合基本要求。
貼標和信息:
制造商必須確保燃氣設備及配件標有:
- 他們的名稱、注冊商標名稱或注冊商標,以及可以聯系到他們的郵政地址
- 類型、批次、序列號或其他可供識別的元素
- 《燃氣設備法規》附錄 IV 中的銘文
- CE 標志
進口商必須確保燃氣設備及配件標有:
- 他們的名稱、注冊商標名稱或注冊商標、可以聯系到他們的郵政地址,以及制造商的相應詳細信息
- 類型、批次、序列號或其他可供識別的元素
- 《燃氣設備法規》附錄 IV 中的銘文
- CE 標志
分銷商必須確保并驗證以下內容:
- 燃氣設備或配件帶有 CE 標志。
- 燃氣設備附有采用消費者和最終用戶易于理解的語言編寫而成的說明和安全信息,具體語言由燃氣設備銷售地成員國決定。
- 配件附有歐盟合規聲明的副本,其中包括采用燃氣設備制造商易于理解的語言編寫而成的關于組裝、調整、操作和維護的必要說明,具體語言由燃氣設備銷售地成員國決定。
- 制造商和進口商已按照相關要求在建筑商品上注明他們的名稱、注冊商標名稱或注冊商標,以及可以聯系到他們的郵政地址。
- 制造商已履行相應義務,在壓力設備或總成上標注類型、批次、序列號或其他可供識別的元素。
如果無法在燃氣設備或配件上提供上述信息,則應將其貼在包裝上或寫入燃氣設備隨附的文件中。
此外,燃氣設備還必須附有說明和必要的安全信息。配件必須附有歐盟合規聲明的副本,其中應包括關于組裝、調整、操作和維護的說明。
對于燃氣設備,上述信息應采用最終用戶和市場監管機構易于理解的語言編寫而成。對于配件,上述信息應采用燃氣設備制造商易于理解的語言編寫而成。
如果燃氣設備不符合《燃氣設備法規》,您該怎么做?
如果分銷商有理由認為燃氣設備或配件不符合《燃氣設備法規》的要求,則不得銷售該燃氣設備或配件。如果燃氣設備或配件存在風險,分銷商必須將此情況告知制造商或進口商以及市場監管機構。
制造商、進口商和分銷商必須立即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使燃氣設備或配件重新符合相關法規,并在適當時將其撤出市場和/或召回。
如果燃氣設備或配件存在風險,制造商、進口商和分銷商應立即通知其銷售地成員國的國家主管機構,并詳細說明不合規情況和采取的任何糾正措施。
制造商、進口商和分銷商應根據合理要求向國家主管機構提供紙質或電子形式的所有必要信息和文件,以證明燃氣設備或配件符合《燃氣設備法規》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