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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開展加工貿易業務過程中,對于在一定期限內多次辦理同一類海關事務的,可以向海關申請提供總擔保。總擔保是以企業為單元,一家企業只能對應一個總擔保,每次涉及保證金業務時從總擔保的額度中核扣。
1.保證金:以保證金形式辦理擔保業務時,企業應按海關開具的《海關交(付)款通知書》,將應征保證金額款項交至海關的代保管資金賬戶。資金到賬后,海關開具《海關保證金專用收據》。
2.保函:以保函形式辦理擔保業務時,企業應向海關提交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保函正本,海關向企業制發收據。保函應當以海關為受益人,擔保期限應為手冊有效期滿后80天。
二、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提供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擔保人、被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2.被擔保的法律義務;
3.擔保金額;
4.擔保期限;
5.擔保責任;
6.需說明的其他事項。
擔保人應當在保函上加蓋印章,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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