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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為什么要測非甲烷總烴?
無限值無明確危害不在目錄中非甲烷總烴(NMHC),混合物,環境影響評價中常見的名詞,常和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揮發性有機物(VOCs)一起出現的大氣有機污染物評價因子,現如今,常常以不可或缺的姿態矗立在職業衛生領域,受到追捧。可究其原因時發現,它是“橫空出世”。非甲烷總烴指除甲烷以外的所有可揮發的碳氫化合物(其中主要是C2~C12,也有文章說是C2-C8)的,包括主要包括烷烴、烯烴、芳香烴和含氧烴等組分,在一定條件下經日光照射還能產生光化學煙霧,對環境和人類造成危害。從概念上來講,非甲烷總烴存在的意義是為了描述和評價環境有機物污染情況,可以造成光化學煙霧,對人體有危害。是環境領域的評價指標,和職業衛生沒有關系。職業病危害因素目錄中沒有它的身影,國內外也未見有職業接觸限值,GBZ188中沒有相應的體檢項目,也沒有確診相應的職業病。如果對其進行識別,我們沒法分析其危害的靶器官、程度以及導致的職業危害情況,也就是說:沒法評價。安監總安健39號文中,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有規定: 故而,識別好像有了依據,即“非甲烷總烴可能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按照全面識別的理論,如果要識別,除了非甲烷總烴外,前文提到的TVOC(C6-C16)和VOCs理論上也不可缺少,其物質范圍與非甲烷總烴不同,VOCs的范圍最廣,是否都要識別呢?非甲烷總烴的概念中包含有苯等烷烴物質,如果識別,是否屬于重復識別呢?至于有什么危害,危害程度如何均沒有明確的依據,更無從談起如何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提出針對性的防護建議了。我們是否可以說,它屬于危害因素,但不屬于職業病危害因素?關于非甲烷總烴的檢測,常有參照“正己烷”限值為依據進行判別的說法,筆者也曾見相關的評價報告中出現過。但這種做法缺少根據。GBZ/T 160.40-2004《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混合烴類化合物》中有非甲烷總烴的檢測方法,其以“正己烷”作為標準氣繪制標準曲線來測定。如果這個是將正己烷的限值作為非甲烷總烴的限值來使用的依據的話,那么,同樣將“正己烷”作為標準氣來測定的溶劑汽油、液化石油氣均有自己的限值就沒法解釋。通過查詢GBZ2.1可知,這三種物質的限值差距卻很大,我們沒法做出解釋。物質名稱PC-TWAPC-STEL正己烷100180溶劑汽油300/液化石油氣10001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