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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終止有哪些情況
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應當在辦理登記手續的同時繳納,以后的年費應當在上一年度期滿前繳納。繳費期限屆滿日是申請日在該年的相應日。專利權期滿時應當及時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分別予以登記和公告。
1.專利權期滿終止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例如,一件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日是1999年9月6日,該專利的期限為1999年9月6日至2009年9月5日,專利權期滿終止日為2009年9月6日(遇節假日不順延) 。
專利權期滿時應當及時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分別予以登記和公告,并進行失效處理。
2.專利權人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終止
年費
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應當在辦理登記手續的同時繳納,以后的年費應當在上一年度期滿前繳納。繳費期限屆滿日是申請日在該年的相應日。
年度
專利年度從申請日起算,與優先權日、授權日無關,與自然年度也沒有必然聯系。例如,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日是1999年6月1日,該專利申請的第一年度是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第二年度是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以此類推。
應繳年費數額
各年度年費按照收費表中規定的數額繳納。例如,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日是1997年6月3日,如果該專利申請于2001年8月1日被授予專利權(授予專利權公告之日),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已繳納了第五年度年費,那么該專利權人最遲應當在2002年6月3日按照第六年度年費標準繳納第六年度年費。
滯納金
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年費(不包括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 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可以在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補繳時間超過規定期限但不足一個月時,不繳納滯納金。
補繳時間超過規定時間一個月或以上的,繳納按照下述計算方法算出的相應數額的滯納金:
(1)超過規定期限一個月(不含一整月) 至兩個月(含兩個整月) 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5%。
(2) 超過規定期限兩個月至三個月(含三個整月) 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0%。
(3) 超過規定期限三個月至四個月(含四個整月) 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5%。
(4)超過規定期限四個月至五個月(含五個整月) 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0%。
(5)超過規定期限五個月至六個月的,繳納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5%。
凡在六個月的滯納期內補繳年費或者滯納金不足需要再次補繳的,應當依照再次補繳年費或者滯納金時所在滯納金時段內的滯納金標準,補足應當繳納的全部年費和滯納金。
例如,年費滯納金5%的繳納時段為5月10日至6月10日,滯納金為45元,但繳費人僅交了25元。繳費人在6月15日補繳滯納金時,應當依照再次繳費日所對應的滯納期時段的標準10%繳納。該時段滯納金金額為90元,還應當補繳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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