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191—2000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包裝儲運圖示標志的名稱、圖形、尺寸、顏色及使用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貨物的運輸包裝。
2 標志的名稱和圖形
圖示標志共17種,其名稱和圖形如表1所示。
3 標志的尺寸和顏色
3.1 標志的尺寸
標志尺寸一般分為4種,見表2。
如遇特大或特小的運輸包裝件,標志的尺寸可以比表2的規定適當擴大或縮小。
3.2 標志的顏色
標志顏色應為黑色。
如果包裝的顏色使得黑色標志顯得不清晰,則應在印刷面上用適當的對比色,最好以白色作為圖示標志的底色。
應避免采用易于同危險品標志相混淆的顏色。除非另有規定,一般應避免采用紅色、橙色或黃色。
4 標志的使用方法
4.1 標志的打印
可采用印刷、粘貼、拴掛、釘附及噴涂等方法打印標志。印刷時,外框線及標志名稱都要印上,噴涂時,外框線及標志名稱可以省略。
4.2 標志的數目和位置
4.2.1 一個包裝件上使用相同標志的數目,應根據包裝件的尺寸和形狀決定。
4.2.2 標志在各種包裝件上的粘貼位置:
a)箱類包裝:位于包裝端面或側面;
b)袋類包裝,位于包裝明顯處;
c)桶類包裝:位于桶身或桶蓋;
d)集裝單元貨物:應位于四個側面。
4.2.3 下列標志的使用應按如下規定:
a)標志1“易碎物品”應標在包裝件所有四個側面的左上角處(見表1標志1的使用示例)。
b)標志3“向上”應標在與標志l相同的位置上(見表1中標志3示例a所示)。當標志1和標志3同時使用時,標志3應更接近包裝箱角(見表1標志3示例b所示)。
c)標志7“重心”應盡可能標在包裝件所有六個面的重心位置上,否則至少也應標在包裝件四個側、端面的重心位置上(見表1標志7的使用示例)。
d)標志11“由此夾起”
1)只能用于可夾持的包裝件。
2)標志應標在包裝件的兩個相對面上:以確保作業時標志在叉車司機的視線范圍內。
e)標志16“由此吊起”至少貼在包裝件的兩個相對面上(見表1標志16的使用示例)。
表1 標志名稱和圖形
序號 |
標志名稱 |
標志圖形 |
含義 |
備注/示例 |
1 |
易碎物品 |

|
運輸包裝件內裝易碎品,因此搬運時應小心輕放 |
見4.2.3a)。
使用示例:

|
2 |
禁用手鉤 |

|
搬運運輸包裝件時禁用手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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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向上 |

|
表明運輸包裝件的正確位置是豎直向上 |
見4.2.3b)。
使用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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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怕曬 |

|
表明運輸包裝件不能直接照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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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怕輻射 |

|
包裝物品一旦受輻射便會完全變質或損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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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怕雨 |

|
包裝件怕雨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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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心 |

|
表明一個單元貨物的重心 |
見4.2.3c)。
使用示例:

本標志應標在實際的重心位置上 |
8 |
禁止翻滾 |

|
不能翻滾運輸包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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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此面禁用手推車 |

|
搬運貨物時此面禁放手推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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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禁用叉車 |

|
不能用升降叉車搬運的包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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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由此夾起 |

|
表明裝運貨物時夾鉗放置的位置 |
見4.2.3d) |
12 |
此處不能卡夾 |

|
表明裝卸貨物時此處不能用夾鉗夾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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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堆碼重量極限 |

|
表明該運輸包裝件所能承受的最大重量極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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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堆碼層數極限 |

|
相同包裝的最大堆碼層數,n表示層數極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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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禁止堆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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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包裝件不能堆碼并且其上也不能放置其他負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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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由此吊起 |

|
起吊貨物時掛鏈條的位置 |
見4.2.3c)。
使用示例:

本標志應標在實際的起吊位置上。 |
17 |
溫度極限 |

|
表明運輸包裝件應該保持的溫度極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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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標志尺寸
mm
尺寸
序號 |
長 |
寬 |
1 |
70 |
50 |
2 |
140 |
100 |
3 |
210 |
150 |
4 |
28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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