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詳情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資格:
成立條件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具備法定條件,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五項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首先必須確定名稱,有了名稱才可能為社承認,才能與其他服務機構相區別,這也是《民法通則》和《公》的有關規定所要求的。組織機構是一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對內管理有關事務及對外代表該機構從事民事活動的機構的總稱。沒有組織機構,也就無法從事正常的中介業務活動。
(2)有固定的服務場所。首先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有一個服務場所,不能是“皮包公司”,其次該服務場所應相對固定,不能打一槍換一個地方。
(3)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沒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也就沒有從事中介活動所必需的物質基礎,也就無法就自己的民事活動對外獨立承擔責任。至于財產和經費到底應有多少,應根據不同的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所從事的不同中介服務項目來確定。依據《公》的有關規定,從事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0萬元人民幣。
(4)有足夠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房地產中介服務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如果沒有足夠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作后盾,中介服務的質量也就難以保證,從而失去其應有的價值,不利于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無法就自己的民事活動對外獨立承擔責任。至于財產和經費到底應有多少,應根據不同的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所從事的不同中介服務項目來確定。依據《公》的有關規定,從事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0萬元人民幣。
概念界定
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房地產咨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房地產價格評估,是指對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價值和價格的經營活動。
房地產經紀,是指向進行房地產的開發、轉讓、抵押、租賃的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有償提供居間介紹、代理等服務的營業性活動。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經紀活動除外。
房地產咨詢人員,指具有與房地產咨詢業務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并取得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分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員。房地估價師是經國家統一、執業資格認證,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并經注冊登記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房地產估價員是經過并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的人員。
房地產經紀人,是指具備經紀人條件(經過、注冊并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資格的
在二手房中介服務中,(無論委托人是買方或賣方,下同),注意經紀公司和其執業經紀人的資格:
對經紀公司要查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和在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證明;
對執業經紀人要查驗市頒發的《經紀執業》和在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注記手續的證明;同時,要核驗《經紀執業》和《營業執照》上經紀公司的名稱是否一致。沒有備案、注記的房地產經紀組織和執業經紀人代理的業務,房地產交易中心將不予受理。
執業程序
裴宇瓊律師提醒您要注意經紀人的執業程序,且不應委托中介機構代收代付購房款。房地產經紀人和經紀人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執業:
(1)向委托人出示《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證》,校驗委托方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
(2)從事需要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的業務項目,應參照市房地局、市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與委托人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
(3)房地產經紀合同簽訂后,按有關規定向市或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備案;
(4)履行合同期間,向當事人各方如實、及時報告約定機會和交易情況;
(5)記錄經紀業務交易情況,妥善保存有關資料;
(6)按合同規定收取服務費,開具統一。
禁止行為
(1)無照經營、超越其核準的經紀業務范圍和非法異地經營;
(2)隱瞞非商業秘密的有關經紀活動的重要事項;
(3)弄虛作假,提供不實的信息,或簽訂虛假合同;
(4)采取引誘脅迫、欺詐、賄賂和惡意串通等手段,招攬業務或促成交易;
(5)偽造、涂改、轉讓《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證》或允許他人利用自己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6)利用已經簽訂的房地產經紀合同,或他人掌握的經營信息,采取不正當手段,轉移業務,背棄合作,侵吞勞動成果,或損害委托人利益;
(7)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從事本公司開發建設的房地產經紀業務;
(8)房地產經紀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組織內兼職;
(9)索取或收受委托合同規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包括房地產經紀組織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托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房地產經紀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利用執業便利,在委托的客戶之間,通過壓低賣出價格,自行收購,再抬高價格出賣給購房者,牟取不當利益;
(10)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
(11)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