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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設立依據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令第149號)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二)辦理條件
1、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2、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3、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5、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申報材料
1、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2、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使用證明;
3、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
4、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5、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6、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明(復印件)或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執業復印件;申請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站和衛生站登記的,還應提交衛生技術人員名錄及有關資格和執業復印件;
7、已到位的儀器設備清單。
(四)審批程序
第一步:申請人向縣衛生局行政審批服務股提出書面申請, 提交材料;
第二步:縣衛生局行政審批服務股將材料提交局醫政股,根據醫療機構設置區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提出初審意見,提交市衛生局領導審批。
第三步: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縣衛生局依法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審查不合格者,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原因。
第四步:縣衛生局行政審批服務股向申請人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五)辦理時限
法定辦結時限:45個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23個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