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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機場醫療器械進口報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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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醫療器械檢驗監督管理辦法》是為加強,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07年6月18日發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95號
《進口醫療器械檢驗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5月3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長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進口醫療器械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
(一)對醫療器械進口單位實施分類管理;
(二)對進口醫療器械實施檢驗監管;
(三)對進口醫療器械實施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管理。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口醫療器械檢驗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收集整理與進口醫療器械相關的風險信息、風險評估并采取風險預警及快速反應措施。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進口醫療器械檢驗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收集與進口醫療器械相關的風險信息及快速反應措施的具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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