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詳情
海關按照下列規定對進口寵物食品實施現場查驗:
(一)核對貨證:核對單證與貨物的名稱、數(重)量、包裝、生產日期、集裝箱號碼、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生產企業名稱和注冊登記號等是否相符;
(二)標簽檢查:標簽是否符合飼料標簽國家標準;
(三)感官檢查:包裝、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過保質期,有無腐敗變質,有無攜帶有害生物,有無土壤、動物尸體、動物排泄物等禁止進境物。
現場查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簽發《檢驗檢疫處理通知單》,由貨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關的監管下,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一)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未被列入允許進口的國家或者地區名單的;
(二)來自非注冊登記境外生產企業的產品;
(三)來自注冊登記境外生產企業的非注冊登記產品;
(四)貨證不符的;
(五)標簽不符合標準且無法更正的;
(六)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的;
(七)發現土壤、動物尸體、動物排泄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無法進行有效的檢疫處理的。
現場查驗發現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貨主或者代理人負責整理完好。包裝破損且有傳播動植物疫病風險的,應當對所污染的場地、物品、器具進行檢疫處理。
海關對來自不同類別境外生產企業的產品按照相應的檢驗檢疫監管模式抽取樣品,出具《抽/采樣憑證》,送實驗室進行安全衛生項目的檢測。
被抽取樣品送實驗室檢測的貨物,應當調運到海關認定的待檢存放場所等待檢測結果。
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海關簽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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