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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售電公司信息公示資質怎么辦理 工商服務小助手 電話151*0151*2401
自從在前年年底國家能源局下發了《關于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頒發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售電也終于可以真正的落實了。
在《通知》中詳細的規定了售電牌照的許可條件、審查和監督管理等相關內容,經過一年多的實踐,工商服務小助手也已經在北京、上海、南京、深圳、河南等地有了成功案例。所以今天才有資格來和大家分享何偉151*0151*2401“售電公司注冊后需要辦理什么資質”,因為售電公司和普通類型的公司不太一樣,要涉及到很多方面和問題,所以即使你售電公司注冊成功后,還需要辦理一系列的資質,今天上海工商服務小助手就這個問題詳細和大家分享一下。
一售電牌照與配網運營權“誰先誰后”?
《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規定:“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應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通知》中有規定:“擁有配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在正式經營配售電業務前,應當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何偉151*0151*2401取得許可后方可從事相關電力業務。”從上文分析,售電公司取得配電網運營權之后,方可申領電力業務許可證,即“先權后證”的操作思路。
配電網運營權和電力業務許可的關系是否如上文分析的簡單的“先后關系”?如采用“先權后證”操作思路,一旦發生地方政府遴選的配網投資者不符合許可條件,是否意味著地方政府遴選無效?從另外一個層面上講,許可機關對于地方政府遴選的配網投資者是否必須發放許可?何偉151*0151*2401
二配電區域由兩個機構確定?
同是國家能源局下發的文件,不知“供電范圍”與“配電區域”是否為同一概念?如為同一概念,先由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在遴選投資者時明確供電范圍;在配網投資者辦理售電牌照時,再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確定配電區域?是否有必要重復確定?如兩機構確定的范圍不同,應以哪部門確定的為準?何偉151*0151*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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