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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推動落實管網收集、污水處理、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再生水利用等相關工作。推動各地按照《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2019-2021年)》的要求,將經評估認定為污染物不能被污水處理廠有效處理,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廠出水穩定達標的納管企業的污水依法限期退出污水管網。
督促市、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或園區管理機構因地制宜建設園區污水處理設施。對入駐企業較少,主要產生生活污水,工業污水中不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園區,園區污水可就近依托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對工業污水排放量較小的園區,可依托園區的企業治污設施處理后達標排放,或由園區管理機構按照“三同時”原則(污染治理設施與生產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運),分期建設、分組運行園區污水處理設施。新建冶金、電鍍、有色金屬、化工、印染、制革、原料藥制造等企業,原則上布局在符合產業定位的園區,其排放的污水由園區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
督促納管企業履行治污主體責任。按照“雙隨機”原則,檢查納管企業預處理設施運行維護、自行監測等情況,監督檢查重點排污單位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及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情況,推動監測結果與運營單位實時共享。指導納管企業通過在醒目位置設立標識牌、顯示屏等方式,公開污染治理和排放情況。指導監督納管企業編制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處理處置,有效防范環境風險。
督促運營單位切實履行對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負責的法定責任。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要將服務范圍內污水調查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強化對運營單位突發環境事件處理處置的指導和監督。督促運營單位向社會公開有關運營維護和污染物排放信息。)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各方簽訂運營服務合同和委托處理合同的指導服務,并督促嚴格履行。通過政府管理部門與運營單位簽訂運營服務合同的方式,明確項目的運營與維護、污水處理費、雙方的一般權利和義務、違約賠償、解釋和爭議解決等內容。鼓勵運營單位與納管企業通過簽訂委托處理合同等方式,約定水質水量、監測監控、信息共享、應急響應、違約賠償、解釋和爭議解決等內容。在責任明晰的基礎上,運營單位和納管企業可以對工業污水協商確定納管濃度,報送生態環境部門并依法載入排污許可證后,作為監督管理依據。
各地要根據受納水體生態環境功能等需要,依法依規明確城鎮(園區)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既要避免管控要求一味加嚴,增加不必要的治污成本,又要防止管控要求過于寬松,無法滿足水生態環境保護需求。污水處理廠出水用于綠化、農灌等用途的,可根據用途需要科學合理確定管控要求,并達到相應污水再生利用標準。相關管控要求要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并嚴格執行。水生態環境改善任務較重、生態用水缺乏的地區,可指導各地通過在污水處理廠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等關鍵節點建設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等生態措施,與污水處理廠共同發揮作用,進一步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