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遼寧省法蘭、安全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針對特殊情況的專項抽查、遼寧省內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地方監督抽查可參照執行。本細則內容包括產品分類、術語和定義、企業產品生產規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及附則。
2產品分類
2.1 產品分類及代碼見表1、表2。
表1 法蘭產品分類及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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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分類 |
一級分類 |
二級分類 |
三級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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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代碼 |
7 |
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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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名稱 |
電工及材料 |
金屬制品 |
法蘭 |
表2 安全閥產品分類及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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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分類 |
一級分類 |
二級分類 |
三級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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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代碼 |
7 |
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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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名稱 |
電工及材料 |
金屬制品 |
安全閥 |
2.2產品種類
本細則涉及產品種類:法蘭產品包括整體鋼制管法蘭、帶頸螺紋鋼制管法蘭、對焊鋼制管法蘭;安全閥產品包括直接載荷式安全閥、帶動力輔助裝置的安全閥、帶補充載荷的安全閥及先導式安全閥。
2.3術語和定義
本細則中未列出的術語和定義同相關引用標準。
3企業法蘭、安全閥產品生產規模劃分
根據國家統計局印發的相關管理辦法,確定企業規模。
4檢驗依據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GB/T 9124-2010鋼制管法蘭
GB/T 9114-2010帶頸螺紋鋼制管法蘭
GB 12241-2005安全閥一般要求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
5抽樣
5.1抽樣型號或規格
抽取樣品應為同一型號規格、同一批次的產品。
法蘭產品抽查范圍:公稱壓力≤16MPa、公稱通經≤200mm
安全閥抽查范圍:公稱壓力≤16MPa、公稱尺寸≤200mm
5.2抽樣基數、抽樣數量
5.2.1 抽樣地點為生產企業的成品庫,經銷單位的銷售現場、倉庫。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或市場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
5.2.2抽樣基數
抽樣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
5.2.3抽樣數量
法蘭產品:同一規格型號、同批次產品抽取6個樣品,其中3個為檢驗樣品,3個為備用樣品。
安全閥產品:同一規格型號、同批次產品抽取2個樣品,其中1個為檢驗樣品,1個為備用樣品。
5.2.4抽樣時應注意的問題
5.2.4.1應由抽樣人員在現場進行抽取,不得由企業自行抽樣。抽取的樣品應當是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其保質期應滿足檢驗及異議處理時間要求。
5.2.4.2抽樣時,抽樣人員應當認真核實營業執照等被抽查企業的相關信息,確認企業不存在不得抽樣的情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證明的,不得抽樣:
(1)被抽查企業無監督抽查通知書或者相關文件復印件所列產品的;
(2)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是不用于銷售的;
(3)產品不涉及強制性標準要求,僅按雙方約定的技術要求加工生產,且未執行任何標準的;
(4)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為企業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規定的;
(5)產品或者標簽、包裝、說明書標有“試制”、“處理”或者“樣品”等字樣的;
(6)企業提供上級市場監管部門6個月內該種產品的監督抽查抽樣單或者合格檢驗報告的。
5.3樣品處置
檢驗樣品及備用樣品應分別封樣,抽取的樣品(連同其原包裝和使用說明)用清潔的包裝袋(箱)密封包裝后加貼封條封樣。包裝的方式應能防止樣品在運送過程中損壞或被污染,封樣的方式應能有效防止未經授權的拆封。
封樣單上應有被抽查企業和抽樣技術人員的簽名,注明抽樣日期,并確認封樣單牢固。
5.4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同時記錄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生產的產品銷售總額,以萬元計;若企業上一年度未生產,則記錄本年度實際銷售額,并加以注明。
5.5樣品購買
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6檢驗要求
6.1檢驗項目
表3 法蘭產品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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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驗項目 |
判定依據 |
檢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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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壓試驗 |
GB/T9124-2010 |
GB/T9124-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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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表面質量 |
GB/T9124-2010 |
GB/T9124-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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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材料 |
GB/T9124-2010 |
GB/T9124-2010 |
|
4 |
標志 |
GB/T9124-2010 |
GB/T9124-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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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尺寸 |
GB/T9124-2010 |
GB/T9124-2010 |
表4 安全閥產品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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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驗項目 |
判定依據 |
檢驗方法 |
|
1 |
殼體液壓試驗 |
GB12241-2005 |
GB12241-2005 |
|
2 |
密封試驗 |
GB12241-2005 |
GB12241-2005 |
|
3 |
標志和鉛封 |
GB12241-2005 |
GB12241-2005 |
注:檢驗方法包括相關產品標準及試驗方法標準。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6.2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7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結論用語:
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符合**標準要求,依據《遼寧省法蘭、安全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合格。
經抽樣檢驗,**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依據《遼寧省法蘭、安全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
8異議處理
對被判定為不合格企業進行異議處理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8.1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
8.2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處理企業異議的市場監督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指定檢驗機構應當按原監督抽查細則對留存的樣品或抽取的備用樣品組織復檢,復檢項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進行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9附則
本細則編寫單位:大連產品質量檢驗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細則由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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