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遼寧省耐火材料(鎂碳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針對特殊情況的專項抽查、遼寧省內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地方監督抽查可參照執行。本細則內容包括產品分類、術語和定義、企業產品生產規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及附則。
2產品分類、術語和定義
2.1 產品分類及代碼見表1。
表1 產品分類及代碼
|
產品分類 |
一級分類 |
二級分類 |
三級分類 |
|
分類代碼 |
7 |
704 |
-- |
|
分類名稱 |
電工及材料 |
耐火材料 |
鎂碳磚 |
2.2產品種類
本細則涉及的耐火材料產品種類:鎂碳磚。
2.3術語和定義
本細則中出現的術語和定義同相關引用標準。
3企業產品生產規模劃分
根據國家統計局印發的相關管理辦法,確定企業規模。
4檢驗依據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GB/T 22589 鎂碳磚
GB/T 2997致密定形耐火制品體積密度、顯氣孔率和真氣孔率試驗方法
GB/T 3002耐火制品 高溫抗折強度試驗方法
GB/T 5072致密定形耐火制品 常溫耐壓強度試驗方法
GB/T 10325 定形耐火制品驗收抽樣檢驗規則
GB/T 16555含碳、碳化硅、氮化物耐火材料化學方法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5抽樣
5.1抽樣型號或規格
抽取樣品應為同一牌號、同一批次的產品。
如存在多個規格型號可以抽取的,優先抽取批量較大的產品。
本次抽查產品為耐火材料(鎂碳磚)。
5.2抽樣方法、基數及數量
5.2.1在企業的成品庫內或市場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
5.2.2抽樣時如果產品執行企業標準,及時向企業索取企標,如果企標過期,企業要對執行的企業標準進行申明。
5.2.3隨機數一般可使用GB/T 10111-2008《隨機數的產生及其在產品質量抽樣檢驗中的應用程序》隨機數表法、骰子法或撲克牌法等方法產生。
5.2.4抽查樣品基數及抽樣數量見下表。
表2 產品抽樣方法、數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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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產品 |
最小抽樣基數(批量)(塊) |
檢驗樣品數量(塊) |
檢驗樣品數量(塊) |
|
鎂碳磚 |
281 |
9 |
9 |
5.2.5抽樣時應注意的問題
5.2.5.1應由抽樣技術人員在現場進行抽取,不得由企業自行抽樣。抽取的樣品應當是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
5.2.5.2抽樣時,抽樣人員應當認真核實營業執照等被抽查企業的相關信息,確認企業不存在不得抽樣的情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證明的,不得抽樣:
(1)被抽查企業無監督抽查通知書或者相關文件復印件所列產品的;
(2)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是不用于銷售的;
(3)產品不涉及強制性標準要求,僅按雙方約定的技術要求加工生產,且未執行任何標準的;
(4)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查的產品為企業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規定的;
(5)產品或者標簽、包裝、說明書標有“試制”、“處理”或者“樣品”等字樣的;
(6)企業提供上級市場監管部門6個月內該種產品的監督抽查抽樣單或者合格檢驗報告的。
5.3樣品處置
應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封樣,并由抽樣人員和受檢單位代表簽字確認。
檢驗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攜帶或者寄遞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如樣品有特殊儲存或搬運要求,應在樣品標簽上標明,并應按要求進行處置,同時應有相應影像記錄。
備用樣品封存于受檢單位。
抽取的樣品按運輸條件包裝好,在包裝上所有可能的開口處貼上封條,封條上有受檢方和抽檢方相關人員的簽字。運輸時嚴防雨淋、日曬、受潮。裝卸時輕搬輕放,嚴禁擲拋。貯存時注意防曬、防雨淋、防潮。
5.4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同時記錄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生產的耐火材料(鎂碳磚)產品銷售總額,以萬元計;若企業上一年度未生產,則記錄本年度實際銷售額,并加以注明。對于產品檢驗所需的樣品技術參數等信息,需要被抽查企業提供的,應在抽樣現場獲取,并經企業確認。
5.5樣品購買
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6檢驗要求
6.1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表2 耐火材料(鎂碳磚)產品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
強制性/ 推薦性 |
檢驗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類 |
|
|
A類 |
B類 |
|||||
|
1 |
MgO |
GB/T 22589 |
推薦性 |
GB/T 16555 |
|
● |
|
2 |
C |
GB/T 22589 |
推薦性 |
GB/T 16555 |
|
● |
|
3 |
顯氣孔率 |
GB/T 22589 |
推薦性 |
GB/T 2997 |
● |
|
|
4 |
體積密度 |
GB/T 22589 |
推薦性 |
GB/T 2997 |
|
● |
|
5 |
常溫耐壓強度 |
GB/T 22589 |
推薦性 |
GB/T 5072 |
|
● |
|
6 |
高溫抗折強度 |
GB/T 22589 |
推薦性 |
GB/T 3002 |
● |
|
注1:A類項目為極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直接涉及人體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標;B類項目為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產品涉及環保、能效、關鍵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標。
注2:上表所列檢驗項目是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的,重點涉及健康、安全、節能、環保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重要項目。
6.2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 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7判定原則
7.1判定結論
原則: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7.2結論用語
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符合**標準要求,依據《遼寧省耐火材料(鎂碳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合格。
經抽樣檢驗,**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依據《遼寧省耐火材料(鎂碳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不合格。
8異議處理
對被判定為不合格企業進行異議處理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8.1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
8.2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處理企業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指定檢驗機構應當按原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對留存的樣品或抽取的備用樣品組織復檢,復檢項目如有仲裁法需用仲裁法進行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9附則
本細則編寫單位:遼寧省檢驗檢測認證中心(遼寧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本細則由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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