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商務要求”
一、服務內容
本次招標內容為開平市新橋水水站運營維護服務(具體詳見技術要求)。投標人不得將本項目中的內容拆散來投標。
二、供應商資質要求
1、營業執照或相關單位登記證書(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若有)
3、運維方案中的提供的儀器《產品代理銷售證書》;(若有)
4、近三年來《運營維護合同》5份。
三、運營服務費
項目最高投報限價:一年運營服務費人民幣139600元(投報總價超過最高限價的作為無效報價處理),服務期不滿一年的按合同總價除以12再按月計。
四、工期要求
本期服務有效期:本項目預定服務期為2023年3月24日到2024年3月23日,在限定的服務期內以實際服務期為準。本項目采購合同自雙方蓋公章后生效。在服務期限內,本項目的運維服務由本項目中標供應商提供。
五、結算方式
服務半年以后付首期費用,服務結束工作驗收后付余下費用。以服務期為準按月計費,不足15天的以半個月計費,超過一個月以一個月計費。
六、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七、解決爭議方式
采購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簽訂補充合同,但補充合同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有關政府采購政策相抵觸。
對于合同履行中出現的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
八、采購項目報價文件要求
供應商按照下表的格式進行報價,否則作為無效報價處理。
報價單格式
| 開平市環境監測站采購項目報價單 | ||
| 報價單位(蓋公章) | ||
| 報價單位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 ||
| 采購公告名稱 | ||
| 報價日期 | ||
| 是否按照采購公告的商務要求執行 | ||
| 采購項目投報總價 | ¥元,大寫() | |
九、報價文件投報方式
請有意參與報價的合格運維商,于2023年4月17日下午3:00前,將加蓋單位公章的《采購項目報價單》及相關資質文件紙質報價文件送至單位。
十、采購人聯系方式
采購人名稱:開平市環境監測站
地址:廣東省江門市開平市三埠街長沙衛民路10號
郵編:539300 聯系人:謝女士 電話:0750-2292571
開平市環境監測站
2023年4月13日
第二部分“技術要求”
本次采購的項目為水質自動監測系統的運營維護及管理,要求負責水質自動監測系統的運營維護及管理工作。
1.1管理范圍包括:
1.1.1 監測儀器:水站現有的地表水水質在線監測儀器
1.1.2 其它設備及設施:站房內包括控制系統、配電系統、數據傳輸系統、通訊設施等的配套系統。
1.2 管理內容包括:
1.2.1提供并定期更換水站系統和儀表所需的試劑與各種備品備件。
1.2.2對水站系統和儀表進行定期檢修、保養。
1.2.3及時排除水站系統和儀表出現的故障。
1.2.4對水站儀表進行定期校準。
1.2.5承擔水站質量保證工作,配合我局進行質量控制工作。
1.2.6每月向我局上報各水站自動監測儀器的有效數據、數據捕獲率、儀器運轉率及維護、運行情況報告。
1.2.7安排專人每天24小時監控各水站數據,發現異常及時確認儀器狀態,較水環境功能區劃目標水質變差兩級或兩級以上的,或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異常的,須3小時內上報給業主方。
1.3 代維工作須保證:
1.3.1設備運行:正常、穩定、維護及時快捷。
1.3.2數據傳輸:實時、有效、準確、連續、可靠、安全,可供主管部門隨時抽查調用。
1.3.3代維期為1年,代維期的開始時間按合同要求執行。
1.4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包括運營所需的試劑、易損件、備品備件,但不包括不可抗拒原因產生的設備、設施損壞。
1.5在運營維護及管理期間,運營方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本著為業主方負責的精神,依照規范,科學管理,確保代維的各監測監控系統運行達到國家及行業頒布的技術標準和業主方要求的考核指標要求,真正發揮水質自動監測系統效能和作用。
1.6財產保護:委托運營維護及管理的全部資產(包括全部產權和建筑物、設備及配套設施)屬業主方所有。未經業主方同意,運營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各類財產進行出售、抵押或轉移;同時,在委托運營及管理期間,運營方有責任保證上述全部資產的完整、安全并處于良好狀態。
2、代維水站監測項目
| 水站名稱 | 監測項目 |
| 新橋水水質自動監測站 | 水溫、ph值、溶解氧、電導率、濁度、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 |
3、總體要求
3.1對運營方的要求
3.1.1運營方在中國應具有水質自動監測站的實際建設案例。
3.1.2運營方資金保證充足。
3.1.3運營方應為本項目在廣東省設立服務及辦事機構。
3.1.4運營方應具備完善的系統配件供應渠道。
3.1.5運營方應具備完善的國內外儀表配件供應渠道。
3.1.6運營方應具備一定數量的相關領域的技術人才;運營方應具備水質自動監測系統運營及管理的人才、技術;同時具備相當的能力和條件,可以對水站的運營維護模式作深入的研究。
3.1.7在水質自動監測系統運營及管理期間,運營方擁有管理自主權,但沒有對外經營權。
3.1.8在水質自動監測系統運營及管理期間,運營方應嚴格按照業主制定的操作規范和規章制度,對所管理的系統及儀器設備進行規范操作和精心維護及必要維修,保證系統及儀器設備的正常運行,達到業主提出的系統及儀器設備考核指標要求。運營方須接受業主代表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和考核。
3.1.9不論何時,運營方都應承擔監測數據的保密責任;運營方按照業主的要求,進行報告和傳輸有關的監測數據,均不得向外界傳遞任何監測數據。
3.1.10不論何時,運營方無權將業主的任何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合作、經濟擔保及資產抵押。
3.2 對運營方提供服務的要求
3.2.1取水部分
保證取水設備與水體接觸部分清潔無雜物纏繞。定期測試取樣水泵,保證水樣抽取正常。取水管道每年更換一次。
3.2.2預處理部分
保持預處理部分的清潔與正常處理效果。每周清洗預處理裝置,每月更換易損備件,保證工作正常。
3.2.3電氣控制部分
可根據用戶需求改變采樣頻率或plc程序。每周檢修各類自控閥門,保證工作正常。
4.2.4儀表部分
定期配制并更換試劑,確保試劑在保質期內使用。定期更換易損備件和電極液。定期清洗儀表電極、管道、測量室、閥門及其他與水樣、試劑接觸的零件。
3.2.5數據傳輸部分
專人24小時負責監控數據傳輸,發現數據異常或儀器故障,須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確認數據是否準確,并即時向業主報告;發現傳輸異常或數據平臺有問題時,須即時解決并即時向業主報告。
3.2.6其他部分
每周定期維護空壓機、發電機、純水器;每周定期檢查測試電源穩壓器。
3.3 對運營方的裝備要求
3.3.1運營方應具有水質自動監測系統的分析儀表備用機,在儀表發生故障不能在短期內維修完畢時可直接使用備用機替代工作(期間發生的費用另計),所提供的備用機需提供國內用戶名錄;備用機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具有生態環境部環保產品認證證書并通過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檢測合格。
3.3.2運營方應具有水質自動系統常規參數(如五參數、氨氮等)的國際知名品牌的實驗室分析儀器和便攜式儀器,可在需要時用于水站的比對考核,并且具有專業的實驗室分析化驗人員。
3.3.3運營方應在廣東省內配備專業人員,巡檢人員須配備專用工具,包括便攜式電腦、萬用表、遠程數據查詢系統等;同時,還須配備通訊調試工具,包括各種硬件接口線、改線工具、接口調試軟件及常用零部件等。
3.4 對運營方的運營管理要求
3.4.1代維管理期內,運營方應確保有效數據捕獲率≥85%(以月考核,除去停水、停電、性能測試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故障)。
儀表準確度運營要求:五參數儀表≤±10%,其他儀表≤±15%(相對誤差)。
儀表精密度運營要求:全部儀表≤±5%(測定8次的相對標準偏差)。
3.4.2系統出現故障時,運營方應在12小時內到達現場檢修,如48小時內無法排除故障,可在滿足5.3有關要求時,直接使用備用機替代工作,并報告業主協商處理方案。
3.4.3運營方應提供完整的水質自動監測系統運營管理實施方案。
3.4.4運營方應列明水質自動監測系統運營及管理期間的各項費用預算開資。
3.5對運營方運營技術人員資質要求
3.5.1運營方負責運營的技術人員需進行定期培訓,熟悉運營維護的使用技術與服務要求。
4. 技術規格和要求
4.1日常維護要求
4.1.1要求運營方每月對水站儀器至少進行一次標準溶液或標準樣品核查,要求連續測定2次,準確度不大于推薦值的±15%,精密度相對標準偏差不大于±10%,并將結果報業主方。如果核查不合格,需及時查找原因,進行整改直到合格為止,整改情況需及時報業主方。
4.1.2要求運營方參照《廣東省江河水質自動監測系統運行考核驗收辦法》每年一次對各水站的儀器開展性能測試,保證儀器在正常使用期內各性能指標符合標書要求,并將性能測試報告報業主方。
4.1.3要求運營方對校準、質控和異常等數據及時做出標識,并做好記錄,以備抽查。
4.1.4要求運營方指定專人24小時監視各水站實時監測數據,發現水質異常(水質較水環境功能區劃目標變差兩個級別,或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出現異常升高)時,立即趕到現場與業主方進行聯合排查,經核實確認水質污染后,即刻電話報告業主方負責人或值班人員,并于1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告。
4.2 系統儀器故障處理要求
當系統儀器出現故障時,保證在12小時內到達現場檢修,如48小時內無法排除故障,可在滿足5.3有關要求時,直接使用備用機替代工作,并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業主,協商解決方案。
4.3 儀器設備運行要求
4.3.1所有項目平均無故障連續運行時間≥720h/次。
4.3.2設備運轉率應大于90%。
4.3.3代維方負責在運營期結束時,設備保持完好,在使用年限內(按國家規定8年)的儀器設備性能測試指標滿足《廣東省江河水質自動監測系統運行考核驗收辦法》的要求。
4.3.4代維方在運營期內按照hj/t 96-2003、hj/t 97-2003、hj/t 98-2003、hj/t 99-2003、hj/t 100-2003、hj/t 101-2003、hj/t 102-2003、hj/t 103-2003、hj/t 104-2003的要求對設備等進行運行和日常維護工作。
4.3.5儀器的檢修應滿足《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hj/t 355-2007)第6章的有關要求。
4.4 監測數據要求
4.4.1監測數據應滿足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hj/t 96-2003至 hj/t 104-2003的有關要求。
4.4.2五參數自動分析儀、高錳酸鹽指數水質自動分析儀、總磷水質自動分析儀、氨氮水質自動分析儀、化學需氧量自動分析儀等至少每兩小時獲得一個監測值,每天保證至少有 12 個測試數據。
4.4.4代維方負責實時傳輸至監控平臺數據的傳輸率高于90%。
4.4.5代維方每月提交一份月度運維報告。
4.5設備校驗要求
4.5.1設備的日常校驗由代維方負責,每兩周一次,并滿足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hj/t 96-2003至 hj/t 104-2003的要求。
4.5.2代維方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hj/t 96-2003至 hj/t 104-2003的要求進行技術檔案的管理。
4.5.3監測數據的所有權歸委托方,代維方需承擔對監測數據的保密義務。未經委托方同意代維方不得將監測數據告知第三方,或另作它用。
5.處罰措施
5.1發現監測數據造假,業主方有權對運營方實施人民幣5萬元-10萬元的經濟處罰。
5.2未按照以上要求落實水站維護的,業主方有權視情節輕重對運營方實施人民幣1萬元-10萬元的經濟處罰。
5.3運營方未按2.2.7要求提供代維服務的,每個水站每次處以人民幣5000元經濟處罰。
5.4日常維護每月達不到4.1要求的,每個水站每次處以人民幣5000元經濟處罰。
5.5儀器設備運行每月達不到4.3要求的,每個水站每次處以人民幣5000元經濟處罰。
5.6系統儀器故障處理每月達不到4.2要求的,每個水站每次處以人民幣5000元經濟處罰。
5.7監測數據每月達不到4.4要求的,每個水站每次處以人民幣5000元經濟處罰。
5.8業主方上、下半年各進行一次質控考核,每個水站每次一個項目不合格的(超過8年使用儀器除外)處以人民幣1000元經濟處罰。
6.檢驗與考核
6.1檢驗與考核由開平市環境保護局組織有關人員按有關規定及有關合同內容等進行。
6.2年度考核參照《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hj/t 355-2007)第11章的要求,根據如下考核表確定的內容進行。
6.3綜合考核:
6.3.1每年年度考核中,如環保部門的抽查結果累計4次不合格;考核表中累計不合格單項目的個數或次數超過考核項目總數的40%的,則該年度考核不合格。
6.3.2在一年代維期內,如運營資質不在有效期的時間超過兩個月,則該年度考核不合格。
6.3.3代維方須確保其運營資質在運營期內有效,如運營資質不在有效期內,委托方有權不延續往后年度的運營合同,代維方須無條件服從。
考核表
| 考核內容 | 考核要求 | |
| 數據準確性 | 儀器技術指標 | 五參數儀表≤±10%,其他儀表≤±15% |
| 平均無故障連續運行時間 | ≥720h/次 | |
| 設備完好情況 | 設備完好,各項指標滿足hj/t 96-2003等相關標準要求 | |
| 數據數量要求 | 有效數據捕捉率≥85% | |
| 設備運轉率 | 滿足≥90%的要求 | |
| 數據的傳輸率 | 滿足≥90%的要求 | |
| 校驗 | 按相關標準與說明書要求進行校驗,結果滿足要求 | |
|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 操作人員 | 操作人員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
| 標準溶液 | 每周對標準溶液進行核查,結果符合五參數儀表≤±10%,其他儀表≤±15%的要求 | |
| 實際水樣對比實驗 | 每月進行實際水樣比對實驗,結果符合≤±20%的要求 | |
| 運行與日常維護 | 站房、輔助設備 | 保持站房清潔,保證監測用房內的溫度、濕度滿足儀器正常運行的需求,輔助設備工作正常 |
| 采水、排水及內部管路 | 定期維護和清潔,保證內部管路通暢,防止堵塞和泄漏 | |
| 自動分析儀 | 定期清洗、定期更換試劑、定期更換易耗品、定期校準儀器 | |
| 電路、儀器傳輸 | 保持電路、儀器傳輸系統正常工作 | |
| 維護工作量 | 按標準要求定時遠程監控及對自動監測儀器設備進行現場維護 | |
| 檢修 | 按標準要求,對系統進行檢修,在更換新的儀器或修復后的儀器在運行之前按規定進行必要的檢測和校準,各項指標達到要求 | |
| 儀器技術 檔案 | 儀器操作使用說明或 維護技術要求 | 有儀器操作使用說明及維護規程,記錄清晰、完整,符合標準中第10章技術檔案要求 |
| 例行檢查記錄、運行調試報告、校驗記錄、儀器設 備的檢修記錄、運行記錄 | 運行維護記錄、校驗、檢修、保養等記錄清晰、完整, 標準第10章技術檔案要求 | |
本表中的“標準”為《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hj/t 355-2007)
7、交接方式
7.1業主方應在合同生效前向運營方提供水質自動監測系統的以下技術資料:
(1)產品技術說明書(包括軟件部分)
(2)電氣原理圖
(3)電氣接線圖
(4)安裝手冊
(5)操作手冊
(6)維修維護手冊
(7)出廠明細表(裝箱單)
(8)產品技術標準(含驗收標準)和試驗方法
(9)出廠檢驗報告和合格證書
(10)產品試劑配方
(11)通訊協議
7.2在合同生效前運營方應與業主方共同對水質自動監測系統的運行情況、數據采集情況進行實際考察,并且做好備案。
7.3用戶可提供的運營條件:運營所需的水、電及數據傳輸用線路由各托管站配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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